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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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政〔2009〕14号

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工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现就我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提升产业层次为目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强化企业依法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意识,加快退市进园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用5年时间,完成市区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二)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与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相结合; (三)入园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要求。 三、退市范围与对象

(一)市区西圈堤以东、淮河以南、龙子湖以西、燕山路以北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经市政府批准搬迁的工业企业。 四、进入的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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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搬迁至市区各工业园区,包括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徽蚌埠工业园区、蚌埠龙子湖工业园区、姜桥物流工业园(蚌山工业园)、蚌埠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禹会工业园和三县开发区。

五、政策措施

(一)建立专项基金。建立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的工业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是指土地销售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城镇廉租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保险和其他支出后的部分)、融资和其他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退市进园企业补偿费用。市财政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启动资金。

(二)优惠供地。市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退市进园企业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工业园区要加强与拟入园企业的对接,根据入园企业发展需要,按照园区产业布局,优先确保入园企业用地,地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范围包括资产补偿和搬迁费用补偿。资产补偿是指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等)补偿。搬迁补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

1. 土地补偿。按照原出让土地用途评估现价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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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无证建筑)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原有面积新建现价(扣除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按新建现价折旧数额后)补偿(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予补偿)。

3. 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补偿,按中介机构评估数额给以补偿。

补偿金额不高于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

(四)资金扶持

1. 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需要促进搬迁,且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翻番的企业,在实现翻番的后1年上半年将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 对主动申请搬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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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企业(如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等),如果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2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政府责令期限搬迁的企业不给予资金扶持,并依法严肃处理。

4. 原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如用于道路、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等)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按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三款(搬迁补偿)政策执行,然后再参照原土地所在地段住宅用地评估价格扣除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按照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四款(资金扶持)中的第1条或第2条政策执行。

5. 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自落户园区投产之日起,凡符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应优先予以支持。

(五)减免税费

1. 退市进园企业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管部门只收取登记费。

2. 退市进园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依据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返、免。

3. 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享受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六)创造环境

1. 各相关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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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退市进园企业创造良好的进园条件。

2.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量简化退市进园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为退市进园企业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七)财政政策

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级收入,并以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按30%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补助相关各区。属于区级收入范围的企业,如跨区搬迁的,迁入区按企业搬迁的上一年入库收入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迁出区;税收增量部分,企业迁出区与迁入区按下列比例分成:第一年迁出区分成80%、迁入区20%;第二年迁出区分成70%、迁入区30%;第三年迁出区分成60%、迁入区40%;第四年迁出区和迁入区各分成50%;第五年迁出区分成40%、迁入区60%;第六年迁出区分成30%、迁入区70%;第七年以后增量部分全部归迁入区。

以后如果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以上内容按新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限制措施

1. 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范围企业申报的在原址新上项目不予审批。

2. 凡5年内完不成退市进园任务的或未迁入规定园区和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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