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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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0.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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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三)严格在河道取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四)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加强管理、维护和养护,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工程完好,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 2 / 5

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完成

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逐级落实“河长”。实行“河长制”管理的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和重要的县乡河道。列入省重点湖泊的管理,仍按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变。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要的流域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由河道所在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县、乡范围内的河道,由县、乡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河长”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涉及流域机构直接管理河道的“河长制”事项,由省水利厅会同流域机构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二)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认真制定加强管理和整治方案。全面组织对河湖管理现状调查,对水域占用、违章建设、行洪障碍、非法采砂取土等状况、取排水口设置、河体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逐一登记建档,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检查与考核机制。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流,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隔离防护,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设施审批及监管;规范水土资源利用活动,依法征收有关规费;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完好;依法 3 / 5

划定水产养殖水域,严禁在河(湖)床非法采砂取土活动;加强水域变化动态调查统

计,实行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分类管理;建立水域“等效替代”补偿制度,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

(五)定期开展巡查,打击非法涉水行为。开展河道定期巡查,完善河湖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岸线、滩地和填河(湖)造地、非法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清除围垦河道、圈圩养殖、堤坡垦植、各类行洪、阻水障碍物和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加强协调。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的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河湖整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会议、信息通报、水质监测、执法巡查、监督考核,水域变化动态统计,河道生态健康状况通报等制度。

(二)强化监督,加强考核。各级“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管辖区内河湖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和管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立“河长制”的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管河(湖)、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对违法占用水域、擅自填埋河道、取水和设置排污口、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公众举报经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道整治和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安 4 / 5

排各项整治和管理经费。省级河道整治和管理经费,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河道的整

治和管理经费,由河道所在地市、县财政专项安排。

(五)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对“河长制”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局长要兼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制定“河长制”推行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河长制”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抓好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

1、列入《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的主要河道名录 2、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的流域性河道名录 附件1:

列入《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的主要河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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