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考试Paper 1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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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纲要:

第一章 香港金融业以及监管概要

第二章 有关香港的法例的原则和《公司条例》 第三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四章 发牌以及附属条例 第五章 业务操守以及客户关系 第六章 业务运作以及实务 第七章 证券、期权以及期货 第八章 其他证监会规管活动

第九章 市场失当姓危、不当交易行为以及遵守法规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由以下10张试卷组成: 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卷二:证券规例 卷三:衍生工具规例 卷五:机构融资规例 卷六:资产管理规例 卷七:金融市场 卷八:证券 卷九:衍生工具 卷十一:机构融资 卷十二:资产管理

关于本温习手册

1. 本书每章包含:概览、学习重点、内容、概要、要点、温习问题、答案。2. 样本试题每条问题做答时间是:1.5分钟 3. 本温习手册每张温习时间是:9小时

4. 关于考试:60条多项选择题目,90分钟做答、合格成绩是70%(42题)。5. 考试可以使用非程式型号的电子计算器,计算器要使用干电池,无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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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 3

1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4

2 监管机构 ·························································································································5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8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12 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 13

第二章 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15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 15 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 ····························································································· 18

第三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 25

1 背景 ······························································································································· 25 2 各部分内容 ··················································································································· 25

第四章 发牌及附属法例 ···································································································· 32

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 32 2 资本规定 ······················································································································· 35 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 37 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条例》 ············································································· 38 5《证券及期货(储存记录)记录》 ··············································································· 39 6《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记录》 ················································· 39 7 《证券及期货(账目及审计)规则》 ·········································································· 40

第五章 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 42

1 引言 ······························································································································· 42 2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42 3 《基金经理操作准则》 ································································································ 47 4 《企业融资顾问操作准则》 ························································································· 48 5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 50

第六章 业务运作及实施 ···································································································· 53

1 引言 ······························································································································· 53 2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管及内部监控指引》 ························ 53 3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 55 4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 ································································································ 57 5 自动化交易服务 ············································································································ 58 6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 ······································································ 58 7 《证券及期货(豁免某等未获邀约的造访)规则》 ··················································· 58 8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 ········································································································ 59

第七章 证券、期权及期货 ································································································ 60

1 导言 ······························································································································· 60 2 证券交易 ······················································································································· 60

2

3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 ···································································································· 65 4 期货合约交易 ················································································································ 66 5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68

第八章 其他证监会规管的活动 ························································································ 69

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 ····························································································· 69 2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 ························································································· 69 3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 ································································································ 72 4 资产管理 ······················································································································· 74 5 杠杆式外汇交易 ············································································································ 78

第九章 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规 ······················································ 80

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 ·································································· 80 2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 ······························································ 81 3 内幕交易 ······················································································································· 81 4 虚假交易 ······················································································································· 82 5 控制价格 ······················································································································· 82 6 操纵证券市场 ················································································································ 82 7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 ····························································································· 83 8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材料 ························································································· 83 9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规则) ······························································ 83 10 欺诈及欺骗 ·················································································································· 83 11 不当交易行为 ·············································································································· 83 12 投资者赔偿安排 ·········································································································· 84 13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84 14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 ·································································································· 85

第一章 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本章目录:

?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监管制度 ? 监管机构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本章概览:

1. 本章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以及采取监管的原因。

2. 然后介绍政府官员及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以及其各自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的关系。证监会为证券期货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3. 本章会扼要介绍证监会的架构、职能、责任以及权利,以及证监会如何与海外监管机构

以及全球监管机构协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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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监会负责监督香港的交易所和结算所。

5. 各类投资人、中介人、委托人以及专业支援机构的地位以及角色。

学习重点:

1. 了解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提供的各类产品以及服务;

2. 阐述香港金融机构的宗旨及职能,以及香港证券监管制度的背景; 3. 识别个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责任及权利,以及与证监会的关系;

4. 掌握与金融监管制度有关的半官方、法定、非法定机构的基本知识,以及这些机构和证

监会的关系;

5. 证监会的宗旨、职能、权利、责任,以及其框架。 6. 了解证监会各个部门的运作;

7. 阐释与证监会有关的委员会、裁判处以及工作小组的角色; 8. 大致区分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所担当的角色;

9. 讨论金融市场中投资者、中介人、委托人、支援服务供应者各自的角色。

1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引言

1. 《基本法》第109条默认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 香港金融市场上面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

惠基金、单位及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等)。

3. 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及收购、

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4.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所监管市场的素质:

? 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 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素质及技能;

? 透过投资者交易计划,提高公众人士的投资知识。

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5. 香港各监管机构的共同宗旨如下:

? 透过确保尽可能极少监管的情况下仍能维持适当的市场监督,协助维持香港作为主要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地位;

? 致力于尽少干涉的同时,维持可接纳的国际金融监管水平;

? 努力使市场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开放及容易进入市场,而且公平及有效; ? 在权力范围内,致力于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明确、完整及公平执行;

? 鼓励建立稳健的技术型基础设施,促进市场的运作及与全球交手及结算系统接轨; ? 采取措施协助提高国际及本港金融市场的信心;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宗旨亦抱愧上述各项。

6. 监管理念及制度:有时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有时候以披露为本。

? 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以筛选处不受欢迎参与者及受欢迎参与者为宗旨。例如:美国“蓝天”法则:如果股份发售未能确保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公平均势,或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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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投资公众拥有风险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则该股份发售将不被注册。 ? 香港的《上市规则》也是以评审结果为本,因为他以达到目的为大前提。 ? 英国和美国:以披露为本。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披露可以是强制或者自愿性质。 ? 香港:《公司条例》以披露为本,且具有法律效力。该意念假设投资者需要受最高披露限制保障,但参与者一方也有责任运用所有资料做出独立决定。香港的监管理念是以披露为本,附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 ? 实际两者界限不清晰,常常两者重复。 ? “以风险为本”:这种监管制度着重监管对于市场及参与者构成最大风险的领域。

过往的监管问题

7. 香港首间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91年,1973年增至5间,其中包括香港期货交易所(期

交所)。

8. 关于交易所的管制:

? 1973年2月实施《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禁止增设任何交易所。 ? 1973年股灾刺激当局制定:《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者条例》。

?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委任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他们做出的大致建议是: ? 有稳定的体制;

? 有一个平稳有序、公平且无操纵及欺诈行为的市场; ? 有充分的保障投资者制度;

? 有实行以从业员为本的监管制度,即由具有行业或监管经验的专业人员执行; ? 有制约平衡制度,即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交易所,而政府仅仅在该委员会未能施行适当监管时加以干预; ? 在交易所及结算所进行交易;

? 此架构由1989年开始运作,基本至今保持不变。

9. 证监会与前身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的区别:证券事务监理专员不属于香港行政管理部门,

证监会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并不纳入公务员体系。

2 监管机构

政府各级的角色

1. 证监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可以罢免任何

董事,亦可以拟定董事任职条款及条件。行政长官可以就证监会如何寻求达到其目标及如何履行职能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

2. 财政司司长与财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以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的最高官员。

? 财政司司长主要职能:督导经济、金融、财经及就业事务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财务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机构; ? 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有全部有效权力。可以要求证监会提供:

? 财政司司长要求的资料,例如有关原则、规定、政策方面的资料。 ? 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 ? 核准其借款要的要求书 ? 就委任审查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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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处理。

3. 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根据新的部长制,在政府中,证监会与财经事务及库

务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的联系最为密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为新财经事务科的首长,他应该向局长报告。两名副秘书长须向常任秘书长报告。 行政长官 律政司司长 财务司司长 财政司司长 廉政公署 律政司 财政事务及香港金融 申诉专员公署 库务局局长 管理会 财经事务科 库务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 副秘书长1 副秘书长2 保险业监理专员 证券、银行及金融 退休计划及保险 公司

4. 保险业监理专员为政府官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报告,和副秘书长

是同意职级。

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

?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 目标:维持货币稳定、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以及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 职能:金管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政策,此外还监管银行体系。

? 机构设置:金管局以总裁为首,其下设有些副总裁。 ? 与证监会的联系:主要与银行监督有关,因此常与副总裁(银行业监理)接触。认可财务机构(包括银行)均受金管局规管,认可财务机构如拟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在证监会注册。认可财务机构的前线监管机构是金管局。金管局与证监会就认可财务机构可能开展的任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应较以往更加合作无间。为此,两个监管机构已经签订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订立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 进行证券买卖活动的银行注册责任分担:金管局接受及审核申请表,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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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给予申请人注册提供建议,金管局将引用证监会的所有常用标准,并在必要时咨询证监会。

? 属于豁免人士或持牌银行且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日期前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可自该条例实施日期起计两年过渡期内注册。

保险业监督

? 保险业监督:由保险业监理专员担任首长,主要职能是: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收到保障,以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整体安定。 ? 以下是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能及权力:

? 授权及监管保险人 ? 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人委任并已经在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委员会)注册。保险代理人由委任保险人进行监督。 ? 监管保险经纪。保险经济取得授权的机构是:(1)保险业监督:负责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事宜(2)香港保险顾问联会(3)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 鼓励保险业自律监管,并且经咨询程序与该行业保持紧密联系。保险行行业比证券业运作的监管制度有更多自律的监管成分。

? 与保险业监管有关联但是由证监会认可的两类基金是:(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计划负责(2)集资退休基金――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负责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的职责如下:

? 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

? 强积金计划是个涉及众多雇主的强制性退休机会,雇主必须为尚未参加其他

退休计划的雇员指定计划。在强积金计划中,雇主是责任方,如果雇主未能为其雇员指定计划,将被市委触犯刑事罪行。

? 雇员可以参与的强积金计划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保本基金。 ?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 监管注册计划及汇集投资基金的行政与管理事宜,并就指定规则及指引; ? 持续监控强积金产品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的情况; ? 对指称违反《强积金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 ? 审批核准受托人及监管该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

? 处理与强积金产品及核准受托人有关的投诉,必要时提交予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以采取行动。

? 积金局的若干责任与证监会特有的责任互相关联,其中包括:

? 根据《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及相关条例的条文审查及授权强积金产品及相关推销材料;

? 注册及核准投资经理,以及持续监控投资经理在投资管理强积金产品时的操守;

? 对提供强积金产品相关服务的投资顾问及证券商所推行的活动进行监督; ? 对指称违反《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以及任何相关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

? 处理积金局或公众提交的有关获得证监会授权的强积金产品的投诉,或有关获证监会发牌对这些投资管理的持牌人操守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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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30日积金局与证监会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一些经常重叠的职责。

金银业贸易场

? 金银业贸易场经营的市场:主要从事以99黄金及公斤条为单位的黄金交易。金银业贸易场实施溢价制度,以解决交易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权交付及转移的延迟问题。金银业贸易场不受直接监管。

? 与证监会的联系:由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等安排被列作集团投资计划,证监会将会负责授权予这些计划,并核准与之有关的广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

? 公司注册处处长实施及执行以下条例的某些范畴:

? 《公司条例》

? 《有关责任合伙条例》 ? 《受托人条例》

?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 ? 《放债人条例》

? 公司注册处处长将会保存以下资料供公众查阅:各间公司财务及其他申报表、公司登记的押记文件等。

? 公司注册处处长并不直接监管公司,而是作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须积极参与公司监管事宜。

? 与证监会的关系:在监管领域并无直接联系。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管职能及架构

? 证监会: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其乃是根据原有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依法成立,为独立机构,并非政府公务员运作系统或部长制的一部分。但是证监会须向政府回报并对其负责。 ? 证监会目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四条所载

? 维持及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性、透明性及秩序; ?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和功能的了解; ? 向投资公众提供保障;

?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的犯罪活动及失当行为; ?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的系统风险; ?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 证监会的职能和权力:《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五条所载(18项)

?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达到以上所述证监会的目标; ? 监督、监察及监管:(1)认可交易所公司、结算所、控制人及投资者赔偿公司;(2)注册机构(主要为银行)所进行并须接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 ?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的方式确保进行受规制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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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持;

? 维持及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 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并向他们提供协助;

? 根据投资者类别,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 ?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的方法确保进行受规制活动的人士采取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 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 其他职能:(1)促进投资者教育(2)提高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了解(3)说服投资者做出知情的决定及于受监管的环境下进行教育。(4)一般责任:帮助维持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便利、避免妨碍竞争、以开放透明的方式行事及有效运用资源。

? 禁止行为:不得将其若干职能转授他人(共计90项) ? 证监会的架构图 咨询委员会 证监会 各监管事务审裁处及委 委员会 员会 主席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及 营运总裁 企业融资部 市场监察部 法规执行部 机构事务部 法律服务部 中介团体及 投资产品部 发牌科 中介团体检查科 投资产品部 投资者教育及传讯科 机构传讯科 ? 证监会董事会:

? 组成:主席,5名执行董事和7名非执行董事(协助主席工作);戴维森委员会最初的计划是使得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保持平衡。

? 执行董事须要各自监督一个营运部门,包括: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法规执行部、机构事务部。

? 非执行董事为业内、法律及会计行业的精英,以及业内其他领袖人物。《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董事会须由8名成员组成,其中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之所以有非执行委员原因是:确保在证券期货业方面具有适当经验的资深人士可以参与证监会的一切重要的决定,用以制衡证监会及其执行冻死的权力和行动。 ? 咨询委员会

? 根据《证券会条例》成立,负责就有关证监会监管目标及职能的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 无执行权,且不以任何方式监察证监会。 ? 组成:主席(即证监会主席)、最多两名其他执行董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经咨询证监会主席委任的8-12名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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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证监会成立了多个监管委员会:

?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执行《收购及合并守则》 ? 收购上诉委员会:纯粹出于确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所实施的任何制裁能否不公平或过度这一目的;

? 单位信托委员会:核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招股文件,并对这些核准施加条件,以及授权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

? 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授权就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发出广告、邀请或者文件,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及批授豁免。 ? 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就设定投资者教育目标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或支援。 ?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核准行政基础课程及考试,以遵守胜任能力的规定,以及认可培训机构,以符合持续专业培训的要求。

?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初步聆讯及确定与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以下审裁处及委员会独立于证监会: ?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独立的法定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官带领全体成员,聆讯针对:证监会就中介人的注册及若干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 仲裁下组:仲裁小组从成员中委任一名仲裁人,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规则》聆讯争议。

? 程序复核委员会:独立实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目的是对证监会的运作程序进行复核及监察,向财政司司长汇报,并对证监会提出改进建议。 ? 证监会营运部门

? 企业融资部

? 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以及股份回购事宜; ? 执行适用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证件及公司法例; ? 监察联交所于上市事务有关的活动; ? 检讨《上市规则》及提出修订意见;

? 覆核非上市发行人按公司法规申请核准的发行章程,以及批出涉及上市及非上

市发行人开发的招股章程的豁免;

? 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双重存档制度,从而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素

质。

?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三个科,包括发牌科、中介团体监察科、投资产品科。 ? 发牌科:处理公司及个人有关的所有发牌事宜并:

(1)就取得及保留牌照设立适当任选及胜任能力规定 (2)透过年报申报表监察持牌人 (3)为持牌人设立持续专业培训表针 (4)支持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 中介团体监察科:利用以风险为本的制度另外编制财务申报表及视察探访等作

为监控工具,为中介人及强制执行有关操守、内部监控及资金水平的最低标准。 ? 投资产品科:透过三种方式监管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团体投资产品的公

众推销事宜:(1)设立及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授权上述产品以及推销这些产品的标准及要求(2)为认可计划的信托人及保管人指定指引(3)监察及审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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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察部:(1)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操守、运作及内部系统;(2)强化市场基础建设;(3)监察和监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活动;(4)确保市场一般会有效运作及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带来风险,亦不会有损香港金融中心形象。 ? 法规执行部

? 监察市场,侦察市场失当行为; ? 遏止及调查市场不良行为,以及惩处或检控那些负责人,包括未能获得牌照的

人士;

? 向财政司司长或律证司司长汇报可疑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失当行为;

? 当怀疑董事、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及不规范行为时,审查上市公司的账册及记

录。

?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处

? 严重案件提交警务处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者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 ? 证监会可以申请法庭: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处置其资产或继续经营其全部或

部分业务,须符合公众利益。

? 因为市场失当蒙受损失可以透过法院向违规者提出民事诉讼,争取赔偿; ? 守则及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证监会可以饮用总体原则

惩处违反守则和指引的持牌人。(总体原则:持牌人违反守则或指引或被人置疑是否适合继续当持牌人)

? 证监会纪律处分对象: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 交易所、证监会、结算所各自就其记录处分规则生效及强制执行其纪律处分规则设定有关条件、过程、程序,并都设有上诉程序。

?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 证监会向若干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条件:披露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前提,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接受方只是限于某些政府官员、部门、法定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局及金融监管

? 向境外主管提供资料条件: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保密条文,证监会须在宪报上公布接受资料的机构名单。

? 证监会已与38间境外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相互支援和跨境集团调查及覆核。 ? 国际证监会组织:证监会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跃成员,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该组织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全球性组织,负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持公平、有效率及稳健的市场。国际证监会共有约110名成员。

隐私专员 金管局 保险业监察 廉政公署 证监会 公司注册处处长 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 积金局 11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000

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长由政府的董事及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互选主席及委任行政总裁。 2. 以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现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的公

司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可监控认可交易所公司或结算所,并须确保这些受管制的实体能有秩序、公平及有效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及责任,以及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及期交所为认可交易所,可分别在香港经营股票及期

货市场。

4. 港交所负责确保透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以及期货合约具备有效以及公平的市

场,港交所、个交易所及结算所均需要确保以审慎的方式管理风险,以公众的利益为前提。联交所负责管理上市规则。 5. 港交所过半董事成员由政府委任,其他董事由股东推选,董事会负责推选其主席并委任

行政总裁。

6. 证监会监督以及审察港交所、交易所公司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其规则及对规则的修订、

批准其所收取的费用,以及管理以及强制执行有关的试用法例。 7. 港交所、交易所及结算职能:管理业务风险,执行其本身上市、交易、结算及交收规则,

港交所处理在港交所集团所营运的市场上有关买卖、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资以及询问,港交所设有纪律过程以及程序,处理违反其规则的事宜并施加惩罚,港交所负责接受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持股量变化的申报资料,并防磁但是不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操守做前线规管负责,证监会执行此职能。 8. 港交所集团负责:

在交易所交易大堂内市场参与者的操守 管理业务风险

执行其本身交易及结算规则

处理在港交所集团经营的市场上有关交易、结算及交收事宜的争议、投诉及询问

9. 香港交易所负责确保分别再或通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能够再有秩

序及公平的市场交易。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的交易所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是由联交所经营的。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管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期规则及有关修订、核准期收费及实施并执行相关的适应法则。前线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审慎及操作行为由证监会负责。与商业风险管理及强制执行各自的上市、买卖、结算及交易规则有关的事宜由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香港结算、期货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处理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他们之从交易所分家之日起,便一直是完全独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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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1. 投资者大致分为散户、专业及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能也同时是公司股东。

? 散户投资者:通常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或者公司。这些投资者缺乏经验需要监管制度最大限度保障。

? 高资产净值个人:特殊类别,这些人士通常由私人银行服务,银行会设定资产水平下限,各高资产净值个人的投资经验不同。

? 机构投资者: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包括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基金经理。

? 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及投资决策上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包括以上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会认为一些符合某财富标准的持牌人士的客户为专业投资者。例如:拥有至少800万港币投资组合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及拥有至少4000万港币资产总额的高资产净值公司。专业投资者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同等的监管保障。

? 中介人不需要和专业投资者订立客户协议书,提供户口结单及确认客户投资目标以及专业投资经验。

2.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产品及服务。包括:证券商、期货交易商、杠杠式外汇交易商、

财务顾问、资产及基金经理、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认可财务机构、金融融资及策划人、保险经纪及代理人、信托人、保管人等。 3. 委托人:批发商,主要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

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等。

4. 其他类别:提供专业支援的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务分析员、

各类熟悉财经事务的专家。

? 会计师:负责保存适当的交易及资产记录。

? 核数师:负责独立核查公司财务报表,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已“真实而公平”的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做出报告。

? 董事:对公司账户负责。负责拟定应采取的会计政策并提供资料,以便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 精算师:独立专家,受到退休金及养老金的倚重。 ? 估价师:负责估算公司的资产及资产净值。

? 财务分析员:研究市场、公司、证券及其他金融投资。也称为研究分析师或者证券分析师,可能隶属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等抓也协会。 5. 备注:某些团体可能属于一个以上类别。

要点:

? 金融市场师集资的渠道之一。

? 香港的监管架构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 监管机构鼓励设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以促进市场的高效率运作。 ? 监管机构需要提高投资者对其监管的市场的信心。 ? 戴维森委员会建议在证监会实施制衡制度。

? 戴维森委员会强调有必要以从业员为本的有秩序、自由及公平的市场。 ? 行政长官可以就证监会应该如何履行其职能向其发出书面指示。

? 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打算如何达致其目标及履行其职能的资

料。

? 证监会须与财经事务科商讨日常运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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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监理专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汇报。

? 金管局位置货币稳定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银行由副总裁监管(银行业监理)。 ? 由金管局监管的机构如欲从事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向证监会注册,注册后这些机

构将被称为注册机构。然后金管局将会审核这些申请,并就应否核准或者拒绝申请向证监会提供建议。

? 保险业监督负责授权及监管保险公司。

? 保险代理人必须向香港保险业联会登记,并遵守其实务守则。

? 保险经纪须由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者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核准,并受其监管。 ? 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者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监管

机构。

? 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集资退休基金均由证监会审核及授权。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以及核准汇集投资计划。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上述计划的受托人,并将有关受托人的投诉转介证监会。 ? 证监会负责审核及授权强积金产品以及相关的推销材料。

? 证监会负责调查违反《强积金产品手册》的行为,并采取执法行动。 ? 证监会目标之一:为投资证券及期货产品的人士提供保障。 ? 证监会的目标之二:尽量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罪行及失当行为。

? 证监会的职能之一: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

足胜任及廉洁自持。

? 证监会的职能之二: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 证监会的董事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委任。

? 证监会已经设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以执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 ? 证监会亦成立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以聆讯及确定与福分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实体,负责聆讯就证监会的中介人发牌决定提出

的上诉。

? 证监会可以将涉及刑事及贿赂罪行的案件交给警方及廉政公署处理。

? 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则及指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 ? 证监会有权谴责、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 持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引起的纠纷可应客户的要求提呈仲裁。 ? 证监会可向特定当局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披露机密资料,唯有关披露须符合公

众利益,或者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监管职能。 ? 证监会已经与多个境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提供相互支援及推动跨经监管。 ? 香港交易所为上市公司及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各交易所及结算所为其附属公司。 ? 现货市场由香港联合交易所经营,衍生产品市场由期货交易所经营。 ? 证监会负责监管及监督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

? 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管理商业风险,并以强制的方式执行本身的交易、

交收及结算规则。

? 证监会负责监管及监督交易所参与者的活动。 ? 散户投资者为其本身进行投资的个人及小型企业。

? 专业投资者为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机构或符合证监会特定标准的资深投资人士。 ? 核数师为核查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并就此发表报告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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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学习重点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

本章概览

本章首先概述香港法例的来源、法例的大致分类、现时的法院架构及对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业务的影响的法例。

学习重点

1. 基本了解香港法例的来源及基本概念;

2. 了解普通法、衡平法、刑事法及民事法之间的差异; 3. 清楚法院、审裁处及仲裁之间的架构及工作的差异; 4. 能够辨别合约法、代理法、侵权法、雇佣法; 5. 基本了解香港公司的类别、公司章程及内部运作; 6. 能解释不同的股本及债权证;

7. 了解公司会议程序及决议案的通过; 8. 清楚董事的权力、职责及法律责任;

9. 了解股东的权力、权利,及关于保障少数股东的必要性及为此目的指定的条文; 10. 了解财务司司长在那种情况下可委任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11. 了解不同公司清盘方式之间的差异。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1. 香港法例的来源: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商业法、各种条例、附属法例及习惯法。

? 普通法、衡平法及其他法例均来源于英国法律。条例及附属法例的划分是英国法律的特征,并已用于制定香港的法例,习惯法来源于香港居民的习惯。 ? 普通法:英国法院自古以来所执行的法例。法官对普通法及法规及法例的诠释构成判例法。

? 商业法商法:规管欧洲商人之间的贸易事宜,包括《货品售卖条例》、《汇票条例》及其他各种商业法。 ? 衡平法:受到普通法及成文法苛刻对待的人民向皇室提出上述,并在总管大臣分院法庭获得其他“公平及公正”补救是,这种平行的法律制度就是衡平法,和英国一样,如果这种普通法和衡平法出现抵触时,以衡平法为准。

? 衡平法补救:包括强制令、强制履行令、衡平法上的合约撤销及更正:

? 强制令:禁止某人做某事的法令;

? 强制履行令:某人必须履行其合约责任的法令; ? 衡平法上的撤销:法院提供的补救措施,旨在使合约双方恢复至合约订立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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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的本来状况;

? 更正:合约未正确记录合约双方的意图时,法院澄清合约的行动。

? 主体法例及附属法例: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会)通过的法例成为条例,条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听取立法会的意见通过。附属法例由获得主要立法者(即香港立法会)转授制定法例或规则的人士指定,立法会在《证券与期货条例》中赋予证监会权力制定规则。附属法例是法例的一部分,违反其条文即是属于违法,此外对中介人维持其持牌人或者注册人身份的适当人选地位产生负面影响。

2. 香港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概念,来

源于英国法律,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法官并非由政府委任,他们是基于本身对法例的诠释而做出的裁决,而不是屈服来自政府、立法会、公众、传媒、任何压力团体的压力。法官必须独立,因为法律的应用必须是公平的,而且法庭之上人人平等,这一点只有在法官独立行事,不受任何人影响的情况下方能达到。 3. 香港法例的类别:刑事法和民事法。

? 刑事法:是由政府执行以处罚犯由刑事罪行的违法者的法例,界定针对社会的罪行及如何对疑犯进行调查、起诉、审讯及处罚。这种处罚的权力不能交予或转授予任何个人或机构。案件由律政司等政府委任机构针对违法者提出诉讼。必须有证据,案件必须证明为“无合理疑点”,而举证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 民事法:是有关个人及其他法人的法例,个人及其他法人可以根据民事法以本身的名义提出诉讼,并在遭受某种形式的损失时获得援助。民事法旨在为因另一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或公司提供补救。与刑事法不同,民事法旨在处罚违法者。受害方(原告)就损害、赔偿、纠正或其他补救对造成损害的人(被告)提出诉讼。只要原告能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证明其申索,便可以做出法令或裁决。这种举证的标准远不如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无合理疑点”水平那么苛刻。民事案件通常以原告的名义在民事法庭向被告提出诉讼。

? 注意: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案件。

和金融服务有关的民事法是:合约法、侵权法、公司法、商业法、产权法。 ? 规管合约事宜的合约法;

? 合约指两名或多名人士订立的协议,其中均附有可强制执行或获法律承认的其

他责任。

? 整个金融业处处都涉及到各方订立的合约,例如:(1)购买或出售证券或期货

合约;(2)投资者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接纳发行人证券;(3)承诺管理互惠基金;(4)购买杠杆式外汇合约;

? 与违反应有的审慎准则引致他人损伤或损失的行为有关的侵权法; ? 侵权:在不具备合约关系的双方之间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或者

损害,则可能侵权并引起法律责任。疏忽侵权法:因未能在某事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的谨慎准则而引致的侵权。

? 与成立公司、处理公司事务及相关事项有关的公司法; ? 与代理及货物售卖有关的商业法; ? 与个人财产及房地产等有关的产权法。 ? 代理法

? 代理指一种受信关系,这种关系根据明示或者暗示合约或法律而简历,其中一方(代理人—)可代表另一方(委托人)行事,并以其代理范围内的言行约束委托人。

? 举例:股票经纪人可以为其客户的代理人,客户主任可以被视为其雇主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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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

? 委托人应该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代理人属于受信人,其与委托人的关系建立于绝对的信任及行事持正。

? 受信人指:对另一个人负有真诚、信任、保密、诚实及审慎等责任的人。受信关系指:受信一方有责任就另一方的利益而进行在双方关系的范围内的事项。 ? 雇佣法

? 根据普通法:

? 雇主责任: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薪酬(香港没有设定最低工资),弥补及赔偿

雇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产生的费用、损失及法律责任,以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 雇员责任:雇员必须证明其具备的技能及职称,服务忠诚、服从及保密。 ? 如果双方在彼此关系中未能表现出上述的基本要素,则可能违反法例及双方的合同关系。

? 规管香港雇佣事宜:《雇佣法》,《雇佣条例》及一些其他的条例规。 ? 《雇佣法》对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运作极为重要。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及审裁处制度

? 法院

? 终审法院为香港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首;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聆讯所有来自原诉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上诉;

? 高等法院原诉讼法庭:可以审理所有刑事及民事案件,亦聆讯来自审裁处的上诉及来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述;(高等法院设有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 ? 区域法院:审理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及包括受争议金额上限为100万港币的民事案件。

? 裁判法院:处理最轻微的刑事罪行,并判处较区域法院轻微的刑罚。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述法庭 原诉法庭

区域法院

裁判法院

? 行政审裁处

? 设立的目的:解决法院的程序极为冗长、费用高昂、耗费大量时间,为了加快执行法院程序,因此设立行政审裁处。

? 特点:举证要求不如法院严格,实行非正式程序。审裁处的成员对相关问题应该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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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 仲裁: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当中一名或多名的中立第三者会做出决定,而涉及争议的各方均会受到约束接受该等决定。

? 商业争议、杠杠式外汇交易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的目的是提供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 ? 法律框架:《仲裁条例》

? 特点:快速、价格合理、非正式及非公开等

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

《公司条例》准许一名或者多名人士成立公司。

1. 公司定义:公司是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实体,公司属于法人,可订立合约、采取法律行

动、起诉、拥有财产,以及可犯罪及侵权,此外,公司享有永久延续权,除非被解散,否则可以永久存在。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即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分类:私人公司、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

? 私人公司是一间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1)限制转让其股份的权力;(2)股东的人数不超过50人,不包括属于股东的现实雇员以及持续为股东的以往雇员;(3)不得向公众发售股份(或者债权证)

? 公众公司:为私人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换言之,不符合上述对私人公司的要求的公司为公众公司。

? 上市公司: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已经获准将其股份或者转权证上市的公司。上市后除非因为任何原因被停牌或除牌,否则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可以一直在交易所买卖。

3. 公司组织大纲和细则

? 公司组织大纲和细则被视为公司的章程,并构成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协议。大纲条文主要与公司及外界人士之间的关系有关,细则订立公司内部管理及运作细则。

? 组织大纲:记载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律责任及资本。组织大纲需要列名公司的股本,并声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

? 组织大纲资本条款需要列明可能因为股份发行而增加的资本总额(法定股本)、各类股份类别及每股面值。股票价值可以以港币或其他货币计值。 ? 组织细节:《公司条例》附表1的A表中载有组织细则的范本,A表分为四个部分:(1)资本,如股本及股份的权力与交易(2)股权,包括股东大会及投票程序;(3)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的权力、职责、委任及取消资格;常务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4)财务行为,如股息、贮备、账目及审计。

? 公司组织大纲及细则一经采用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构成公司与作为独立法人的股东之间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合约。 4. 股本

? 组织大纲需要记载股本数量、细分的股份数量及每股面值。法定股本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可赎回股份等类别。

? 普通股或者权益股是公司拥有权的基本单位,普通股股东有权力占公司过往及现时的溢利分派,不过必须载优先股股东已经收取权益及债权证持有人已经收取应该收到的利息之后。公司清盘时在支付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有优先权的)、债权证持有人的应收款后,普通股股东才有权分派已经变现净资产的余额。一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能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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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的时候取回任何东西。联交所已经拒绝公司发行B股上市。 ? 优先股:需要获得公司组织大纲或者细则的授权,持有人有权优先于普通股持有人按照制定的比率收取股息的股份。此外还有可分红优先股,可分摊部分余下的可分派溢利。

? 可赎回股份:自1991年起,如果公司的组织细则许可,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可以发行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普通股。这些股份是指在制定的时间内持有人或者公司选择的时间赎回,视发行条款而定。 ? 可赎回股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仅在公司已经发行无可赎回股份后方可发行;(2)仅在下列款项提供资金时方可赎回:可供派发溢利,为赎回股份而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3)仅可赎回已缴足股份。 ? 可赎回股份一经赎回,即被视为已注销,须从已经发行股本中扣除赎回股份的面值,但法定股份不受影响。如果公司以溢利赎回股份,则须将相当于从已发行股本中扣除的金额转发至资本赎回储备账目中。

? 债权证:是由公司发行并作为贷款证明的文件。债权证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固定利率收取利息。债权证可以由发行人提供的资产作为抵押,也可以不需要抵押。债权证可以是定期赎回的债权证或不可赎回的债权证。在债权证持有人收取利息后,股东方可以派发股息。不论公司获利与否,公司需要支付可赎回债权证的利息,并在到期日赎回债券,在公司清盘时,公司需要先偿还债权证持有人的贷款,然后可向股东进行分派。债权证可以按照单位传让。 ? 有抵押及无抵押债权证:债权证可以无抵押,也可以通过某些或所有公司资产的固定或浮动押记作为抵押,无抵押债权证的持有人为无抵押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拖欠债务或在清盘时,有抵押债权证的持有人对该公司的抵押资产有优先权。 ? 其他相关术语:

已发行股本:所有已经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

缴足股本:股东就已经发行的股份实际支付的金额;

逾期未缴的催缴款:公司就已经发行股份催缴及股东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未催缴股本:公司尚未就已经发行的股份进行催款的应付款项。

5. 股东大会及程序

? 股东大会是公司股东参于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及参与公司运作的唯一机会。

?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其他股东大会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周年大会:

? 召开时间:首届股东周年大会需要在公司注册成立后18个月内召开,其后每隔15个月召开一次。

? 事务: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事务包括提呈及核准年度账目、宣派股息、选举董事接替任董事以及委任核数师。核数师的报告同事按照标准格式编制,发现账目严重处理不当才会加入保留意见,通常其报告可置疑之处甚少。

6. 决议案:决议案可以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通函并经过签署后通过,唯有以下情况必须在

股东大会上提交并以普通法决议案通过:(1)在核数师任期届满之前罢免核数师(2)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

? 特别决议案:须由股东大会至少75%的股东(亲自表决或者委派代表表决(如代表获准表决的话))通过。股东大会须在召开大会前21日发出,说明有意在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需要特别决议案的事项如下: ? 削减股本;

? 公司自动清盘或者由法院命令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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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列于组织大纲的宗旨、条文及条件,这些宗旨、条文及条件可以载入组织细则内;

? 影响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各类股份回购;

特别决议案的印刷本需要在特别决议案通过15天内送交公司注册处存放。

? 普通决议案:通常指可由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以简单大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公司须发出有关通知。 7. 股东权力:

?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权力包括:

? 更改公司组织细则及公司名称; ? 与回购有关的事宜; ? 按折让价发行股份; ? 更改股本;

? 变更各类股份的权力; ? 公司安排与重组; ? 任命及罢免核数师; ? 罢免董事; ? 处置公司资产; ? 核准支付离职补偿;

? 在法院命令或自动清盘时提交清盘呈请。 ? 股东及少数股东的保障:

?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可以变更某类股份持有人的权力,但是若持有该股份面值10%或以上的持有人认为此项变更有损其权益,则可在此项变更的处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呈请将其取消。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 如果个别股东认为公司现时的行事方式损害股东的一般利益,则亦可以向法院提出呈请。

? 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是公司未能透过召开大会处理事务,公司内部事务按多数权力原则处理。 ? 为了确保多数权力原则不会被滥用,某些法例中保障措施可以保障少数股东权益:

? 某些事项需要特别决议案通过;

? 如果公司的决定将会直接印象债权人的权益,则需要法院认许; ? 持异议的股东可向法院上述及撤销某些决议案;

? 持有5%附有投票权的缴足股本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并可以在

董事拒绝时自行召开股东大会;

? 如果某股东认为公司现时的行事方式损害股东一般利益或者部分股东利益的

时候,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 ? 股东可以提出清盘呈请。 ? 少数股东的司法保障:

? 法院允许个人或者团体就以下事项提出诉讼: ? 执行某些个人权力;

? 所有或部分股东的权力受到类似的侵犯;

? 被指犯人为公司的控制人,故不能以公司本身的名义向他提出诉讼。

8. 董事及高级人员

? 董事:以任何名义担任董事的人士。非私人公司须拥有至少两位董事,而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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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拥有至少一位董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事的股东委任。 ? 影子董事: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过半董事惯常按照某人的指令或指示行事,这个人被视为影子董事。但是任何以专业身份提供意见的人,不得视为影子董事。 ? 高级人员:包括董事、管理人员、公司秘书。

? 董事的资格:任何人需要符合以下要求才能委任为董事:

? 年满18岁;

? 须持有组织细则规定董事须持有的股份; ? 不得为未获得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不得被法令取消资格,原因有四个:(1)被裁定触犯欺诈或不诚实或于成立经营公司有关的诉讼罪行;(2)屡次违反《公司条例》或违反其座位清盘人或接管人应履行的责任;(3)犯有关公司事务有关的欺诈行为或欺诈性行为;(4)在担任资不抵债公司的董事期间被证明不适合担任董事。

? 董事的权力:可以凌驾于股东之上。管理公司的一般权力归于董事所有,根据A表:董事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唯有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法规定:董事需要透过召开会议并通过决议案,以董事会的身份行使权力。董事会勿须经常召开会议行使权力。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所作出的决定的书面记录就是对该决定的充分证据。董事不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得决议案所规限,股东亦不得使董事未来得管理行动失效,除非以下行为,否则股东不得在股东大会上上面干预管理事宜: ? 不顾行事;

? 寻求批准其越权行事; ? 违反股东受信责任; ? 董事的责任:

? 受信责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受信人关系。董事须以最大的诚信为其委托人即公司行事,真正为公司的利益为依归行事;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避免其董事责任与个人利益出现利益冲突。 ? 谨慎及运用技巧行事:董事须运用按其知识及经验应合理具备的技能;董事勿须持续关注公司事务;董事有充分的理由依赖或其适当转授某些职责的高级人员。 ? 法律责任:董事可能因为以下行为负法律责任: ? 违反受信责任;

? 未能以适当的谨慎及技巧行事; ? 违反法定责任;

? 公司对董事失职的补救措施: ? 获取禁止令阻止该行为;

? 如果董事并无披露其代表公司所订立的合约涉及个人利益,则公司可选择免除

该合约的责任;

? 所有失职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的就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 如果董事透过处置公司财务获得不正当的溢利,则须就这些溢利向公司做出解

释及负责。

? 董事就失职的豁免: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面以过半数票追认董事的失职责任,如果董事能够证明其在失职事项中是真诚而合理行事,则法院可以给予其豁免。 ? 董事的财务安排:

? 在合约中的重大利益:A表规定董事酬金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拟定。酬金包括:董事袍金。如果董事担任常务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等其他职位,则可以与公司订立服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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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 向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董事提出借款; ? 为该等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保证;

? 对董事拥有控制权益的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 ? 在例外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公司董事提供借款。

9. 审计与调查

? 审计与调查:公众公司的核数师有特殊责任,负责独立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公平而真是”的放映公司的业务状况做出报告。财务司司长可以下令调查,公司本身也可以进行内部的调查。

? 财政司司长常任审查员:如果法院宣布必须调查公司的事务,财政司司长须委任审查员进行调查并就有关调查做出报告。在下列情况下财政司司长也是可以委任审查员的:

? 符合指定数目的股东提出申请; ? 该公司就委任一事通过特别决议案;

? 财务司司长换衣公司在业务或者成立方面存在欺诈或欺压行为或意图诈骗债权人;

? 财政司司长怀疑与公司的成立有关的人士因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而犯罪; ? 财政司司长认为股东并未提供一切有关公司事务的资料。

? 协助审查员的职责:所有公司过去及现在的高级人员及代理人均须:(1)出示其所管由的全部薄册及文件,备注审查员可以获得授权到处所进行搜查(2)在被要求的时候与审查员会面并回答问题(3)给予审查员其他所有合理的协助。如果高级人员或者代理人拒绝协助,审查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迫他们协助,唯律师及银行除外。审查员不能强迫律师提供享有特权的通讯,而银行也勿须提供与受审查公司无关的资料。 10. 公司清盘

? 强制清盘:由法院执行,清盘人由法院委任并在法院控制下行事。 ? 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由法院清盘:

? 公司已籍特别决议案通过由法院清盘;

? 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者已经停业一整年; ? 公司并无股东;

? 公司无能力偿付债务;

? 公司的组织大纲订定,某些事项一旦发生,公司须予以解散; ?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1)公司未能达到其主要的宗旨;(2)公司为欺诈目的而成立;(3)公司赖以成立的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及互相信赖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 呈请人:可以是:(1)公司(2)债权人(3)分担人(现时股东,或过去持有部分已经缴款股份而于前一年转让其股份的人士。(4)财政司司长(认为清盘有利公众利益)(5)公司注册处处长(该公司违反《公司条例》的条文或者该公司为非法目的经营公司)(6)破产管理署署长(如果属于自动清盘)(7)证监会(如果其认为清盘有利公众利益)。

? 自动清盘:可以由股东或者债权人发起。与强制清盘相比,自动清盘的手续相对简单,应用更加普遍。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自动清盘: ? 组织细则内拟定的公司存在期限已经届满; ? 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案,决议自动清盘; ? 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案,决议公司因为其负债而不能继续其业务,清盘是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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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 公司的董事或者过半数的董事根据条文交付一份清盘陈述书,指明经过股东会会议上面的决议案通过,公司由必要清盘。若为只是一个董事的私人公司,则由该唯一董事做出清盘陈述书。 ? 股东自动清盘:为了实施股东自动清盘,公司的董事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可以做出一份“有偿债能力证明书”指明:

? 董事已经对公司的事务做出全面的查询;

? 董事认为公司将能够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所指明的、由自动清盘开始时起计的12个月内,悉数偿还债项。

? 若为一个董事的私人公司,则由该唯一的董事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 ? 有偿债能力证明书须在公司清盘决议案通过日期前的5个星期做出,并不迟于该决议案的副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日期交付处长登记。声明必须有最后可行日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如果符合上面要求,则属股东自动清盘,否则属于债权人自动清盘。如果股东声明公司能够在一年内悉数偿还款项,则将进行股东自动清盘,否则将会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 ? 债权人自动清盘:在提呈清盘决议案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公司须安排着急债权人举行会议,会议通知书须在宪报或者报章上面刊登。公司应该在会上提出一份资产负债表,连同一份债权人及其申索款额的列表。会议将会委任清盘人及审查委员会,如果有意见分歧,则债权人提名的人须为清盘人。

本章要点:

? 普通法:是一套由英国经过长期使用而行程的法例,并获得香港采用;

? 普通法及法规由法院诠释,他们的判决会成为其他后来法官的指引,这称为司法先例,

累积的判决行程判例法;

? 香港的法官们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 ? 衡平法:是在普通法及成文法不能提供充分补救时,为提供救济帮助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 应用衡平法的范例包括:强制令;强制履行令;撤销及更正; ? 商法涉及代理、货物销售及证券法; ? 由立法会(由行政长官听取立法会意见后通过或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制定的

法例称为条例;

? 附属法例由委员会及公共机关等其他机构利用立法会所转授的权力而制定; ? 刑事法界定针对社会的罪行及规定对疑犯进行调查、起诉、审讯及处罚的方式;

? 与刑事法不同的是,民事法旨在因为另一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的个人或者公司提供补

救,并非旨在处罚违法者;

? 香港法院分为五级:终审法院位于最高,裁判法院位于最低,而上述法庭、原诉法庭及

区域法院位于两者中间;

? 行政审裁处的运作与法院类似,但是举证标准比较低,而且法律程序简单而快捷。市场

失当行为审裁处即为一个例子。 ?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法例或者由仲裁中心设立的仲裁小组会聆讯争议,而

争议双方互相同意接受仲裁小组裁决的约束; ? 代理人具有个人法律责任,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事负责,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受信人,

因此必须最真诚的为委托人办事; ? 疏忽侵权:一方因另一方没有妥善负上谨慎责任行事而蒙受损失的民事过失。受害一方

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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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受信关系,双方须向对方履行责任。例如雇主需要支付公司,雇员

必须表现出技能、服务忠诚、服从及保密;

? 公司为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可以本身名义起诉及被起诉;

? 私人公司必须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不得向公众发售股份及必须限制股份的转让,

而公众公司为私人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 ? 组织大纲列名公司的股本、宗旨及公司名称;

? 组织细则列名公司的所有内部管理事宜、董事及高级人员的权力、职责及责任、股东大

会程序与决议案以及财务事宜;

? 股本及借贷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及普通股以及可赎回与不可赎回、

有抵押与无抵押及可换股的债权证;

? 公司的特别决议案须由至少75%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面投票通过,股东大会通知须在

召开大会前21日发出。需要特别决议案通过的事项包括削减股本、公司清盘、更改公司宗旨及组织细则;

? 普通决议案由主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以简单大多数通过;现实,大多数决议案均可

以通过发出通函并签署获得通过;

? 《公司条例》附表1中的A表通常适用于未能在公司组织细则中列名的事项,并授予

董事一般权力管理公司及凌驾于A股第82条列名的所有事项有关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案;

? 如果董事不顾行事或者意图越权行事或者违反受信人职责,则股东可以代其行事,或者

核准董事会越权行事或者批准其违反受信人的职责;

? 在法例中制定一些保障少数股东的措施,反对其他股东使用多数权力;

? 以下人士不得担任董事:未满18岁者、未获得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持有资格股者;因被裁定触犯公诉罪行;履行违反《公司条例》;犯有欺诈罪;或者担任资不抵债公司的董事期间被证明不适合董事而被法令取消担任董事资格者; ? 董事的受信责任指真正以公司的利益未依归行事、未正当目的行事其权力、避免其董事

职责与个人利益出现冲突;

? 董事的失职行为可以透过禁制令、撤销合约及损害赔偿进行补救。董事须就失职而获得

的任何溢利做出解释;

? 董事在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者建议与公司订立的和约中若有利益,须在切实可行范围

内,尽早在董事会议上面披露;

? 董事酬金的支付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常务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的酬金按照服务合

约拟定;

? 财政司司长可以根据某些理由委任审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 公司可以有法院强制清盘,或者经过股东决议案提出自动清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

董事提出清盘;

? 自动清盘可以由股东或者债权人发出,股东自动清盘要求董事出“由偿债能力说明书”

(须在清盘决议案通过日期前的5个星期内发出,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声明他们已经对公司的事务做出全面查询,并认为公司能够在12个月内悉数偿还债务; ? 如果不符合上面要求,则清盘需要由债权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须设立审查委员会以

代表债权人监督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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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本章概览

《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3月颁布并于2003年4月生效,他整合了10条不同的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有17部、64个分部、409条及10个附表。内容涉及盛广。

1 背景

1. 制定《证券及期货条例》有三个主要的原因:

? 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券、期货及投资产品的监管架构是由10个不同的条例监管,这些条例有不同的起草时间,此外这些条例也不断做了修订,该架构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重叠部分及缺乏效率。 ? 近期人们开始意识到香港有三个重要角色:

? 中国内地的重要海外融资中心; ? 亚太时区的地区金融中心,亚太时区为发展迅速的第三区,将于未来数年威胁到及补足美国及欧洲时区;

? 跨立伦敦及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

? 香港金融市场于全球趋势发展一致,金融产品于服务日新月异,市场参与者日增,交投方式不断推陈出新,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日越激烈,香港需要一个测的有效、现代化且灵活的监管制度,可是先行的架构却未能提供这样的制度。

? 因此,制定《证券及期货条例》旨在迎接这些挑战,改善旧的制度流弊。.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目标:简历一个具备以下特征的监管架构:

? 推广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场;

? 富灵活性、能适应新产品、新制度及先进的科技基建; ? 由拥有足够权力及判断力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 符合国际标准,能与国际管理接轨,并切合本地的需求及情况。

2 各部分内容

3. 第一部分:导言(释义)

主要提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将清楚的订明是否适合以下各项: ? 持牌法团,由证监会发牌及直接监管; ? 中介人,包括持牌团体及注册机构,注册机构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直接监管并也已经向证监会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4. 第二部分:证监会以及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责任

5. 第三部分: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可以被视为控制交易所或者结算所,并获得证监会认可的公司。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仅有的认可交易所控制人,而其管辖下的两个交易所及三个结算所分别是唯一的认可交易所及结算所。

6. 第四部分:投资要约,关于投资产品规例。为投资产品建立适当的受规管环境,以及淘

汰素质欠佳的产品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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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五部分:发牌及注册

? 介绍中介人发牌事宜,这些中介人包括:

? 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持牌人,但是不包括注册机构;

? 注册机构(该等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督且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业务机构)

? 代表及主管人员

? 单一牌照:只会向公司、法团及隶属该等公司或者法团的个人发出单一牌照,这些获得牌照的公司、法团及个人被称为持牌人。独立经营者及合伙业务将不再获得认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两年内被淘汰,上述独立经营者及合伙业务如果想要继续经营,需要重组架构,改为公司。

?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将受证监会关规管的活动分为9类: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财政司司长可以通过在政府宪报上面公布修订此表。未领牌照而从事受规管活动即属于违法。

8. 第六部分:介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

? 资本规定:证监会制定财务资源规则,列明持牌法团须维持资金的数量及其他事宜; ? 违法资本规定:持牌团体

? 如果未能符合有关资本规定,须尽早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证监会及即时终止任何受规管的活动,惟证监会另行批准者除外;

? 如果未能遵循财政资源规则的其他规定,须于一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如果证监会合理相信某个公司无法符合有关资本规定,证监会可以发出书面通知暂时吊销该公司的牌照,或者有条件的容许该公司继续经营; ? 凡是未能遵守规定或者违反证监会所下的条件,或者在违反财政资源规定而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的持牌法团将会被视为违法。 ? 监察是否遵守《财政资源规则》:证监会可以随时要求持牌法团向其证明本身经营是否遵守《财政资源规则》,或者可以授权任何人士稽查有关持牌法团有否遵循该规则。如果该持牌法团未能证明本身遵守财政资源规则经营,则证监会可以暂时吊销其牌照,或者要求遵守某些特定条件而批准其继续经营,如果该持牌法团违反任何其应该履行的条件,即属于违法。 ? 保障及控制客户资产

? 有联系实体:中介人有联系实体被定义为公司,该实体: 与该中介人有控权实体关系;

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该中介人的客户资产;

附注一:一般而言,指在海外注册成立但是于香港设有经营地点的公司;

附注二:控权实体指控制不少于20%投票权的人士,该人士有权提名董事或者拥有可以否决或修订受控制公司决议案的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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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客户款项:证监会就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持有及处理客户款项订立规则,违反有关规则即属于违法。

? 存储记录:证监会获权订立规则,规定:

? 中介人(包括注册机构)储存记录

? 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就所收取或者持有的客户资产储存记录。

任何人士如果有意图诈骗而从事以下行为即属于违法:

? 存储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事项; ? 销毁任何记录; ? 没有储存记录。

? 成交单据、收据、户口结单及通知单:证监会规定:(1)中介人制定并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收据、户口结算单及通知单;(2)其有联系实体制备并向客户发出收据、户口结单及通知单。

? 有关审计事项的条文:审计条文不单用于持牌团体,也适用于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大部分审计规定都会载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而不会列入证监会所订立的附属法例中。持牌法团须于财政年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将经营审计帐目呈交证监会,不按照规定呈交审计帐目的即是属于违法。注册机构须向金管局呈交经过审核帐目及核数师报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向证监会成交该等资料。 ? 委任核数师:条例规定持牌法团及中介人须于领取牌照或者成为有联系实体后一个月内委任核数师,并于为人后7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否则属于违法。 ? 辞退核数师或者核数师辞职:持牌法团或者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如果发出辞退或者更换核数师决议案通知,或者如果该核数师不再担任,需要在1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核数师特别报告(157条)及豁免条文(158条):核数师如果在审计某持牌法团或者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帐目时候,发现有须报告事项,或者决定加入保留意见或者不利声明,则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向证监会交书面报告或者在审计某中介人的有先例实体帐目时候,发觉有需要报告事项,则需要在可行的情况吓尽早向金管局呈交书面报告。 ? 须报告事项:

? 就持牌法团来讲指不遵守任何订明规定或者对持牌法团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事项; ? 就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而言,指不遵守任何订明规定或者对有联系实体构成重要不利影响的事项。 ? 核数师如果辞职,或者不获得继续聘用或者不再担任某个持牌法团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核数师,则须书面通知证监会,说明她不再担任核数师的理由或者说明没有任何理由。凡是在上述情况下真诚的与有关机构沟通的核数师不会因此而被视为违反她座位核数师必须履行的责任。前任核数师及核数师或者前持牌法团或者某中介人的前有联系实体的前任核数师均受保护。 ? 证监会委任核数师(第:证监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委任核数师审查及审计有关持牌法团及其任何有联系实体:(1)该持牌法团并误遵守财政资料规则;(2)该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未有遵守订明规定;或者未有呈报年度账目报告;(3)证监会已经收到核数师有关第157条制的书面报告。

? 证监会如果收到任何人士的书面申请。声称某持牌法团或其任何有联系实体进行下列事项,也可以委任核数师审查或者审计有关持牌法团或者任何有联系实体:(1)没有就所持有的任何资产向该人士(身为客户)交代(2)没有按该人士的指示行事,以及不能为可能获得的利润向该人士交代,或者如没有依据该人士只是原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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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赔偿。(第160条)

? 根据159或者160条委任的核数师的权力:

? 置疑目标实体的誓词、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及核数师;

? 要求上述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及核数师再加上认可交易所公司、结算所及任何代表该实体持有客户资产的人士提交记录;

? 就该实体或者有联系机构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行使上述权力,惟只限于有关该等实体的审计工作。

? 任何人士没有向其施加的任何规定又无合理变节即是属于违法。 ? 任何人士以下方式干预审计也是属于违法:

? 删除、销毁、切割、捏改、隐藏、更改及以其他方式使与审计有关的任何记录不能被提供或者协助另一个如此行事; ? 处置或者促使处置与审计有关财产; ? 离开或者企图离开香港;

9. 第七部分:中介人的业务操守

? 业务操守规则:有关禁止、要求及其他事宜的规则(第169条)。 ? 业务操守准则:向中介人及他们的代表提供在进行受规制活动时须遵守的常规及标准指引。

? 没有遵守操守准则:任何中介人或者中介人代表如果没有遵守任何操守准则,并不会因此而令它在任何司法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受到起诉,但是处理以下问题的时候会考虑上述事实:

? 中介人是否继续持牌或者获得注册的适当人选; ? 持牌法团的代表是否继续是适当人选;

? 注册机构的代表是否继续名列于金管局储存的记录册,并显示为受该机构就某类受规管活动聘用的适当人选。 ? 中介人或者其代表表述(176条):禁止中介人或者其代表以任何方式做出它的能力或者资格已经获得政府或者证监会任何或者保证的表述。 ? 卖空条文:

? 在指明的情况以外禁止卖空:一般规定是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时,他或者他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可以及时刑事的而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出售该等证券。 ? 卖方在出售证券时,具有可即时行事而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该证券归于他名下或者按照他的指示而转归他们名下的情况,主要包括借股及借贷安排。任何即使已经将证券押记或者质押座位贷款的抵押,视情况而定仍可以被视为拥有不附带条件的权力,以将证券归于他名下。以上经过批准的卖空叫做“担保卖空”,如果卖方并非拥有售出证券或者在出售证券时做出任何安排以确保可以交付证券,这种出售方式叫做“无担保卖空”。

? 不禁止的情况:有关确认沽空有很多明细规定包括附带保证及补充文件规定,违反属于违法。

? 秉承行事的人,而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者他代表的中介人,有转移证券的权力;

?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买卖碎股的交易所参与者;

? 就期权合约出售相关证券,而该项合约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买卖的;

? 交易所参与者及他们的代表在传达卖空指示及将该指示输入某认可证券市场时,必须向另一方注明该只是属于卖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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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邀约的造访:包括中介人或者其代表,以主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在未获得接受造访一方明示邀请情况下,对任何团体作出任何可能的联系方式。(除现在客户)禁止以未获邀约的造访要约与另一个人订立协议,而内容是购买或者发售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或者诱使另一个人订立该等协议中取得利润、收益、或者其他回报。进行未获得邀约的造访属于违法,此外任何人在如此造访情况下与另一个人订立协议可以在订立协议后28天内或者在他察觉该项违反当日后7日内(较早者)向另一人发出书面通知撤销该协议。擅自造访:亲身发出邀请或者以任何方式与他们联系,目的是为了订立协议或者要约订立协议以购买或者出售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保证金融资,或者安排其他人在该等金融产品上面活力或者怂恿其他人进行任何上述事宜。 10. 第八部分:监管及调查(证监会监管查阅及调查上市公司及中介人的权力) 要求资料的权力

? 上市公司:证监会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初步查询、要求取得所需要资料、要求公司及当事人交出文件及回答问题。资料包括:记录及文件、相关解释。如果没有能缴纳有关资料,则要宣誓说明原因。查询对象:公司,任何有联系机构、认可财务机构、核数师、任何正受雇及曾受雇于目标公司的职员及任何其他人士。

? 有联系实体是由持牌人拥有其控制权或者在香港收取或者持有持牌人的客户资产,这些实体包括持有客户资产的代理人公司,以前并无受到任何监管不过这些实体现在押已经交给证监会监管了。有联系机构包括: ? 如任何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控股公司、另一公司的附属公司或者另一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该公司即属于有联系机构;

? 如任何人在任何公司或超过一家公司控制董事会的组成,在股东大会上控制过半投票权,或者持有一半以上已经发行参与分红股本,该等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均为有联系机构。

? 对中介人及有联系实体的监管:证监会可以授权任何人调查持牌法团的营办处,以及要求取得各相关实体及有联系机构的文件及解释。除非有关监管当局以书面证明必须披露或者交出查询的资料,否则认可财务机构勿须交出客户资料。 ? 调查权力:证监会可以调查任何人士,可以授权雇员或者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授权另一个人进行调查。任何受到调查的人士必须:(1)交出文件及做出解释;(2)面见调查员及以书面形式回答问题;(3)从一切合理方式协助调查员;(4)法定声明支持其证据;(5)如果不能交出证据则法定声明合适不能提供证据的理由。 ? 罪行:任何人做出虚假或者误导性回应即使属于违法,任何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者雇员导致或者容许该公司违法即是属于违法。任何人销毁、捏改、隐藏及以其他方式处置需要交出的文件即是违法。 ? 证监会雇员、获授权人或者调查员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向裁判法院申请,要求发出手令:(1)授权制定的人、警务人员及执行该手令的其他人,在7个工作日内随时可以进入制定的处所及如果有需要的强行进入;(2)要求身处在该处所的任何人交出任何文件(3)禁止任何人删除及更改及移动任何文件(4)授权制定的人:搜查、捡取及移走任何文件及在6个月内保留该等文件,更加可以延长保留期限。 11. 第九部分――纪律

? 如果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证监会可以:

? 撤销或者暂时吊销持牌人获发排进行的所有或者部分规管活动的牌照; ? 撤销或者暂时吊销负责人员所获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 ? 公开或者非公开的谴责该受规管人士;

? 禁止该受规管人士申请牌照、注册、获得核准、名列于金管局的记录册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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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管人员;

? 命令受规管人士分别或同时支付罚款1000万元,由于该失当行为而获得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大为准)

? 备注:受规管人士是:持牌人、持牌法团负责人、参与管理持牌法团业务的人士。 ? 证监会吊销或者撤销持牌人牌照(或者注册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的情况:(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 涉及破产、财产被接管或者与放债权利人订立债务安排; ? 没有清偿某项实施执行所涉及的款项; ? 个人或者董事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个人、法团或董事被裁定有罪致使其适当性受怀疑。 12. 第十部分――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

? 第十部分根据之前条文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进行业务的方式,这些权力专为下列目的而设:

? 保障持牌法团的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连带保证与该法团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在涉及公众投资者及公众利益时可以运用; ? 在持牌法团出现下列情况时运用:(1)不符合适当任选标准(2)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3)其牌照已经遭暂时吊销或者撤销。 ? 证监会可以发出通知干预以下行动:

? 限制持牌法团的业务活动或者禁止持牌法团进行某种活动;

? 阻止持牌法团处置或者处理由该法团或者其他人士持有而属于其客户的财产,或者其本身的财产;

? 要求持牌法团保存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的财产,也容许其自由转移或者处置该等资产,但是财产的价值或种类由证监会制定,以确保持牌法团能够应付债务。

? 证监会在提出理由后,可以撤回、更改或取代通知。即使牌照已经暂时吊销或者撤销,通知仍然有效。如果持牌人不遵从通知,证监会可以向原诉法统申请命令遵守通知。 ? 清盘令、破产令、强制令:证监会从维护公众利益处罚,可以分别根据公司条例按照公平公正理由要求向法团作出清盘或者向持牌代表发出破产令,未阻止任何人士违反相关条例法令等,可以作出强制令。

13. 第十一部分――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设立的全职的上诉审裁处是由一个法官

出任主席,聆讯就证监会及金管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设立的目的是为不满证监会决定的人士所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该审裁处的设立对证监会的权力具有制衡作用。 14. 第十二部分――对投资者的赔偿:为个别投资者提供赔偿基金,以赔偿包括非交易所参

与者在内的一般中介人的客户所蒙受的损失。赔偿上限是参考个别人士情况而定。成立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投资者赔偿工来处理向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申索。

15. 第十三部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九章)

16. 第十四部分――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第九章) 17. 第十五部分――权益披露:主要讨论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人士的权益披露,董事

及最高行政人员的权益披露,财政司司长委任审查员调查上市公司拥有权的权力,法团本身调查其股份拥有权的权力,对股份施加限制的权力。

? 披露责任基本原则是:股东权益越过须具报的百分率水平(现在是5%)或者越过高于5%的整体百分率时,则产生须具报权益。 ? 以下资料不需要披露:

30

? 控股公司可以分开计算身为投资经理、保管人、信托人的受控制公司的权益并对该等权益进行独立管理,要享有豁免必须受控制公司在日常业务运作中有责任或者权力代客户投资管理或者买卖该等股份,受控制公司可以独立行使有关该等股份的投票权,可以独立行使投资管理或者买卖该等股份的权力。 ? 任何计划内的单位或者股份的股份权益、某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人或者保管人的股份权益、某些退休或者公积金计划的股份权益及合资格海外计划的股份权益均不需要计算在内;而身兼持有人、信托人或者管理人的计划经理的权益则仍需要计算在内。

? 其他可以豁免的情况:

? 在至少5间上市公司的一篮子股份的衍生工具;(其中任何一种股份并没有占

去整个篮子股份的价值超过30%)

? 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者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惟在该两种情况下必须符

合某些规定;

? 任何人士取得股份权益或者不再持有股份权益,而其权益的百分比水平跨越某

个百分率,但是其权益百分率等于或者低于其最后一次申报时的百分率,以及其在最后一次申报所披露的权益的百分率数字与他自那个时候其的所有时间内的权益的百分率之间的差别,少于有关的上市法团的已经发行股本的0.5%; ? 大股东不需要披露其在股份淡仓上的轻微改变; ? 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可以享有某些集体豁免;

? 根据合资格的红股及供股发行接收权力的上市法团股东; ? 被动信托人的权益; ? 全权委托信托;

? 由合资格借出人持有的股份权益,而该等人持有该等权益只有作为一宗他在日

常业务运作中以合资格借出人身份等离队额交易的保证而持有的;

? 中介人以代理人身份为其主事人订立交易而取得而且持有期间不超过3个营

业人的权益;

? 因其在交易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或者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合约而产生的

中介人的股份权益,而该权益是中介人在其日常业务运作中按照其客户指示,并透过该中介人与其客户所订立的背对背合约所取得的。

? 调查上市公司拥有权的权力:公司可以透过有关人士调查,调查结果必须向有关交易所证监会及金管局呈交,当持有最少10%缴足股本的股东发出请求书时,该公司则是必须做出该等调查。 ? 财政司委任调查员:财政司司长认为有必要确定在财政上拥有或者能够控制某上市公司人士的真实身份,则财政司司长可以委任审查员调查上市公司的拥有权或者控制权,如果申请由订明的最少数目上市公司股东提出,则财政司司长又确信又合理理由委任,则可以委任审查员。 18. 第十六部分-杂项条文

? 向证监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误导性资料:可遭刑事检控;

? 证监会介入民事程序:如果法律程序与证监会的职能有关,并且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证监会咨询过财政司司长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获得准许后,则可以介入及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陈词,以及会被视为参与诉讼的一方,拥有参与诉讼者的所有权力、职责及法律责任。

? 法团高级人员对法团所犯罪行无论协助、教唆、纵容等,都会因此受到处罚; ? 任何人士向公众发出虚假及有误导性通讯,则该等通讯与证券及期货合约有关或者

31

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或者期货合约交易,则有关人士须负责任; ? 财政司司长有权力发布宪报公告,订明新金融产品为集体投资计划及证券及期货合约,并因此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19. 第十七部分-废除及有关条文

本章要点:

? 《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并取代了条条例,该10条条例以往组成证券、期货合约及杠

杆式外汇买卖交易业的法律框架;

? 第二部分载有证监会的组成、目标、职能、权力、职责;

? 第三部分与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有

关;

? 第四部分与投资要约及监管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有关,包括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

品的认可及管制其市场推广及广告; ? 第五部分规定发牌及注册,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由金管局规管,而法团及个人发牌由证

监会直接规管,共有9类受规管的活动;

? 第六部分界定资本规定、保障客户资产、适当存储记录及提供账目及审计;有关条文全

部由证监会订立的附属规则补充;

? 第七部分列出业务操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由附属守则及指引补充; ? 第八部分赋予证监会权力,进行审查及调查及对中介人进行一般监察,其中载有调查上

市公司的条文;

? 第九部分载有与纪律有关的事宜,纪律事宜由指引补充; ? 第十部分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的事务及业务,方式包括限制其业务活动、限制

其处理客户资产及本身资产的能力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持牌法团保存经证监会制定的资产的价值;

? 第十一部分规定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查处,聆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第十二部分规定设立投资赔偿基金; ? 第十三部分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进行聆讯,例如内幕交易、

操控价格、操控证券市场及披露资料等,并界定属于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 第十四部分界定属于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 第十五部分关于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完备及更加及时的投资者及一般市场资讯,权益披

露的起点降到5%;

? 第十六部分包括有关以下内容的条文:资料保密及证监会何时可以向某些人士披露保密

资料、告秘的上市公司核数师可以豁免承担普通法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介入民事诉讼的能力、法团高级人员在法团所犯罪行的法律责任及对虚假及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行使的私人诉讼权;

? 第十七部分载有被取代条例的废除及过渡型安排。

第四章 发牌及附属法例

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1. 证监会第五部分对发牌制度进行规定包括:

32

? 建立涵盖9类收规管活动的单一发牌制度;

?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AFI))须成为注册机构,方能够从事9类活动中的一类或者多类活动;

? 容许从事某些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进行其他活动;

? 自《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五部分实施之后,原来各类豁免人士享有的豁免资格将会随即终止,如果想在过渡期届满后从事任何受规管的活动,该等人士须即时申请适当的牌照;

? 确定某类人士的活动不受规管; ? 发出短期以及临时牌照; ? 发出两类牌照,分别授予公司和个人为持牌法团以及持牌代表,一名持牌代表通常隶属一名主事人,不过,经过证监会批准后,一名持牌代表可以隶属同一个公司集团下面的多家持牌法团;

? 容许个人代表注册机构进行受规管的活动,但是其名字必须已经登记于香港金融管理局储备的记录册上面;

? 获持牌法团委任为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

? 要求注册机构委任最少两名主管人员负责直接监管受规管活动; ? 对出任持牌法团大股东的人士的核准; ? 设定适当任选的准则以及发出牌照;

? 限制非持牌人使用“股票经济”等描述性头衔;

? 豁免投资顾问可被视为已经获得发牌或者注册进行第四、第六及第九类受规管活动;豁免交易商则被视为已经获发牌进行第一、第四、第六、第九类受规管活动。(仅限于证券)

2. 代表隶属关系转移:如果持牌人士不再受雇于所隶属的持牌法团,则可以于180天内加

入另一家持牌法团,否则其牌照之后会被撤销。

3. 负责人员必须是持牌代表,指积极参与或监督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员,由持牌法

团委任并获得证监会核准:

? 持牌法团的各执行董事均须证监会核准被负责人员;执行董事须是持牌代表,并获得证监会核准为负责人员。

? 各持牌法团在每项获发牌经营的受规管活动中,须有不少于2名获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监管; ? 执行董事:就持牌法团而言,指积极参与或者负责直接监管该法团获发排经营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董事。

4. 主管人员: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有联系实体的董事,负责直接

监管该实体收取或者持有中介人的客户资产;

5. 大股东:未经过证监会批准任何人士均不得成为或者继续成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大股

东是指:

? 单独或者连同其他联系者拥有该公司10%以上发行股本的人士;

? 单独或者连同其他联系者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面直接或者间接行使10%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 如另一法团拥有该公司10%或者以上投票权,而某人士拥有前者35%或者以上投票权,亦可以被视为是大股东。 6. 牌照的批准及限制: 牌照涵盖的活动类型

自动涵盖的任何其他活动 33

第1类:证券交易 第4,6,9类可以提供财务融通,以便持牌人为其客户收购或者持有证券;条件是后者类别活动必须完全附属于进行第一类活动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5或者第9类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无,但是可申请发牌或者注册从事和外的受规管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其他 7. 注册机构:受金管局规管的认可财务机构包括银行,在进行证监会规管的活动时,需要

向证监会注册;注册机构的地位因为其特殊职能而列作特殊类别,注册机构受金管局及证监会共同规管,以金管局座位前线监管机构。

8. 受规管活动以外的活动:从事这类活动的下列人士不需要获得发牌:

? 进行完全附带于其专业的第4,5,6,9类受规管活动的专业会计师、律师及法律顾问;

? 进行完全附带其信托人职责的第4,5,6,9类受规管活动的信托公司; ? 为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进行第1或者第2类活动,并获得发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

? 仅为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经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而进行第4,5,6,9类受规管活动的公司。 9. 短期牌照/临时牌照:在条件规限下,证监会可以向主要在海外经营业务的公司授予不超

过3个月的短期牌照,容许这些法团在香港进行证监会规管活动(除了第3,7,8,9类活动),证监会同样可以给予持牌法团代表以及短期持牌法团的代表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牌照,短期牌照在24个月的总持有期共和不超过6个月。证监会在对发牌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可以在申请人申请牌照时候,给申请人发出临时牌照,一经证监会拒绝批准代表申请或者授予牌照临时牌照予以撤销。

10. 头衔的使用:非持牌或者未注册人士不得使用附表6指明的头衔:没有第1类牌照的不

能自称是股票经纪、债权交易商、债权经纪、证券交易商、证券经纪。 11. 申请发牌及注册的公司及个人须符合适当人选的要求,包括:

? 财政状况:

? 持牌法团:需要(1)遵守财政资源规则规定(2)并无涉及无力偿债法律程序(3)已履行对客户的一切责任(4)其董事、经理、大股东及负责人员近期并没有破产记录(5)并未成为资不抵债公司的大股东及参与这种公司的管理。由于持牌法团可以随时维持规定速动资金,因此在任何时候均必须知道本身的财务状况,因此,实际上每当持牌法团的核准资产及认可负债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时候,持牌法团均须检讨其资金状况。

? 持牌代表、执行人员及负责人员:无论在香港或者其他地区申请人均不得涉及破产诉讼及成为资不抵债公司的大股东及参与这种公司的管理。例如个人持牌人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或者刚刚获得解除破产者,也不能曾经担任过资不抵债公司或者未能履行其对客户的全部责任的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及管理人员; ? 学历以及其他资历及经验:

? 持牌法团:胜任能力包括妥当的业务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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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胜任人员。

? 持牌代表等:申请人应该满18岁,胜任能力测试涉及经验和学历。关于胜任能力要求可以在《胜任能力指引》里面找到。 ? 能否有效率及竭诚公正的进行受规管的活动;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稳健性:持牌法团应令证监会接纳其董事、经理、大股东、负责人员及其他监事/控制人:(1)品格良好(2)未曾违反证监会守则及指引(3)未曾违反专业协会施以各类纪律处分(4)未曾遭法庭取消董事的资格。品格测试适用于董事、经理、大股东、负责人员及监事,这些人士须具有良好品格。

12. 持续培训:证监会期望所有个人持牌人每年参加持续专业培训的时间数量不少于5小时

(每项受规管活动),如果不满一年,则参加的时数可以按照比例计算,持续培训可以通过参加由认可机构举办的课程、研习班、讲授班、研讨会、遥距教育课程及需要成交习作的自修课程,一起业内研究、发表论文、做出讲演等方式获取。至于其他正常工作、阅读财经保款及其他技术性刊物等不需要和别人进行交流的活动不能为视为持续培训。 13. 金管局需要注册机构中负责或者从事受规管活动的职员遵守证监会《适当人选的指引》,

一起达到《胜任能力的指引》及《持续培训的指引》要求。金管局监督注册机构职员是否遵守准则及指引。

14. 注册机构的负责人员称为主管人员,每项受规管活动至少需要2名以上主管人员,在任

何时候至少应有1名主管人员监督该注册机构的受规管活动。此外注册机构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其他只要必须名列金管局备案的此类人士记录册上面,他们不需要个别向金管局或者证监会申请牌照。

15. 过渡时期新旧注册类别安排: 旧注册 证券交易商 新的活动类别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商品交易商 杠杆式外汇交易商 投资顾问 商品交易顾问 证券保证金融资人 2 资本规定

16. 作出资本规定的原因:规管中介人第一步是简历适当周全的发牌制度,持牌法团是否是

适合人选,首要准则是考虑其财务状况,监管机构必须确保持牌法团本身拥有足够资金: ? 支持其业务活动水平;

? 在债务到期时候能够偿还债务;

? 在发生不利于持牌法团的突发事件时可以提供缓冲,使得持牌法团可以利用这段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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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的时间实施其他策略。

17. 认可财务机构只是需要遵守金管局为其设定的资本规定即可,不需要证明其同时符合证

监会所设定的资本要求。持牌法团必须达到证监会设定的《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定》的要求,而注册机构则必须符合金管局所规定的资本充足规定。 18.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定》:简单来讲,持牌法团必须拥有充裕的流动资产以偿

还债务,除了股东权益贷款及任何后偿贷款以及垫付款项外,所有债务多数是短期负债。 19. 资产负债表用来考察持牌法团的财务状况,编制原则:

? 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原则草拟;

? 采用的基准必须按照交易的实质确认交易; ? 个别项目必须于交易日而非交收日计算;

? 未于资产负债表中呈列的负债一般须计算在内,除非证监会同意将其计算在内。 20. 持牌法团在检讨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考虑一些基准:

? 交易须于交易日而非交收日计算; ? 资产负债表须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 资产负债表须能反映交易的实质; 21. 速动资产的计算:计算速动资产价值时,可以随时动用的现金及近似项目会以全值100%

计算,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以及商誉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变现,这类资产的扣减为100%,即其价值为0。

22. 认可负债:计算在内的负债为认可负债,即持牌人的总负债,某些证监会批准的项目可

从总负债中扣减。认可负债中扣除的有:核准可赎回股份、核准后偿贷款及任何已经动用的户准备用候补贷款;

23. 速动资金=核准的速动资产-认可负债。速动资金总是大于缓冲值或者规定速动资金,

则处于安全状态。规定速动资金通常是财政资源规定订明的该类持牌法团指定最低要求及认可负债的百分比(5%)中较高者。除了速动资金,持牌法团还必须根据所从事的受规管的活动,在任何时候拥有并维持介乎500万港币到3000万港币之间的缴足股本。如果持牌法团从事一项以上的活动,则必须维持使用个别活动最高项规定。 24. 需要通知证监会的情况:

? 持牌法团如果未能维持制定的资本规定数额或者遵守其他的资本规定,则必须通知证监会。

? 未能遵守速动资金规定的持牌法团必须停止交易,除非经过证监会批准才可以继续经营。

? 在以下情况必须书面通知证监会:(1)速动资金低于速动资金的120%,或者低于上次申报的速冻资金的50%。(2)缴足股本低于规定(3)任何先前申报表中提交的资料属于或者成为重要误导。 ? 向证监会呈报的申请表:获发牌从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受规管的公司(不包括第4,5,6,9)必须编制速动资产及规定速动资金每月申报表,并附上证明资料,获发牌从事上述四类除外活动的公司需要每半年编制一次申报表,其中载有财务报表资料也不需要比其他报表那样详细。 25. 证监会可以在制定的期间内:

? 核准某些持牌法团成为介绍代理人,这些法团仅介绍业务,不会持有客户资产也不会就其所介绍的业务产生任何法定负债;

? 核准可赎回股份或者核准可赎回股份,以及后偿贷款为核准后偿贷款; ? 更改速动资金的计算方法;

? 在不损害任何客户或者投资大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修改或豁免遵守财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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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要求,为了保持透明性,这些举措会在宪报上面写明; ? 更改会计政策;

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26. 客户证券以及资产:

只有以下机构可以在香港收取以及持有中介人的客户资产:(1)该中介人(2)该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3)豁免人士(豁免人士是指任何认可财务机构、根据财务融通安排可存放客户抵押品的其他中介人、经证监会批准的任何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及根据证监会规定指定的可维持制定信托账户或者客户账户的任何人士)。

27. 常设授权:指客户向中介人或者其有联系实体发出的一般常设指令,使该中介人可以处

理客户资产,常设授权:

? 是授权中介人以指定方式处理资产的书面通知; ? 指明一段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该授权的有效期; ? 指明该授权可以那种方式撤销;

28. 续期:常设授权可于有效期届满前任何时候续期或者当作已经续期,每次续期不得超过

12个月,方式是: 应客户书面要求;

在有效期届满前14天之前,中介人向客户发出通知,提醒该客户该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并通知该客户除非他提出反对,否则该授权会在届满时按该授权指明的相等期间或者不超过12个月(如果最初有效期为特定期间,则对于专业投资者而言,续期期间长短不限)。如果这种情况下续期成功,中介人需要在该授权届满后1个星期内提供该授权续期的书面确认书给予有关客户。

29. 客户资产的存放或者登记:中介人在收取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后,须在合理地切实

可行地范围内尽快按一下方式处理: ? 如需存放:则需要存放在:(1)认可财务机构(2)核准保管人(3)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买卖的中介人

? 如需要存放,存放方式:

? 就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而言,个别存入为各类客户资产开立并指定为信托账户或者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作稳妥保管;

? 仅就证券抵押品而言,亦可以该中介人的名义存放于上述任何实体; ? 如需要登记,则须以下列人士的名义进行:

? 在委派该中介人代表其收取该等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的情况下,该中介人的客户;

? 该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

? 此外,仅就证券抵押品而言,还包括中介人本身。

30. 中介人或者有联系实体处理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可以根据以下三种基本授权:

? 某项出售或者就某出售指令进行交收的口头或者书面指示; ? 书面指示; ? 常设授权;

31. 禁止中介人或者其有联系实体使用常设授权进行下列事情:

? 将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转移至中介人、其有联系实体或者任何于该中介人具有控权关系或者透过控权实体关系于该有联系实体存在联系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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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转移至上述实体的任何高级人员或者雇员;

? 以任何不合情理的方式处理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不合情理:不公正,不适宜或者不合理)

32. 一般而言在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书以后,允许:

? 代表客户提供客户证券,并出售或者交收出售指令; ? 处置或者促使客户证券及客户抵押品,以偿还该客户欠该中介人、有联系实体或者第三者的负债。

33. 如果获得常设授权,则有第一类发牌的中介人以及有联系实体可以:

? 使用其持有的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进行股票借贷交易;

? 将其持有的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抵押给认可财务机构借取款项;

? 将其持有的客户证券或者证券抵押品存入认可的结算所或者另一家第一类中介人,座位偿债的抵押品;

? 如果该机构于进行获发牌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时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则可以按照本段所述方式运用或者存放任何证券抵押品;

34. 证监会可以书面形式及在其认可适当的条件下,核准任何公司或者海外公司担任保管

人,负责稳妥保管某一中介人的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

35. 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理在香港收取或者持有的客户款项的方法,并规定须于收取

客户款项后1个营业日内将款项存入指定为信托账户或者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内。

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条例》

36.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条例》适用于:

? 在进行受规管活动过程中,由或代表持牌法团收取或者持有的客户款项;

? 由持牌法团其下于活动有限的有联系实体或者代表持牌法团旗下于该活动有关的有联系实体收取或者持有的客户款项; 不适用于:

? 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者持有而现时仍留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客户款项;

? 持牌法团或者其有联系实体曾于香港不时收取或者持有,但是已经根据该规则转移离开香港的客户款项;

? 客户以本身名义存放银行账户的款项; 37. 受保障的客户款项: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从客户或者代表客户收取的所有款项-有关

客户欠款任何应付的适当费用。 38. 处理已经收取的客户款项:

? 持牌法团或者任何有联系实体需要开立一个多这多个独立账户,而每个账户须指定为该认可财务机构或者证监会的任何其他人士开立的信托或者客户账户。 ? 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须收取上述款项后一个营业日内:

? 将该款项存入独立账户; ? 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客户; ? 按照书面指示支付该款项; ? 按照常设授权支付该款项;

? 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须将款项一直存放于独立账户内,除非:

? 须将该款项支付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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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按照书面只是支付该款项; ? 须按照常设授权支付该款项;

? 须支付该款项以符合交收或者保证金规定;

? 须用以支付客户欠该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的款项;

? 除非另有协议,所持有的客户款项收取的利息基本上应该归于客户;

? 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如果察觉在独立账户内持有任何并非客户款项的款项,须于1个营业日内从该账户提取该笔款项。

? 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如果察觉本身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独立账户、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或者将款项保留在指定独立账户,须于其后1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 如果持牌法团或者有联系实体不遵守规定,按照指定方式将款项存入独立帐户或者自独立帐户提取款项,即属于违法,一经定罪,须缴纳罚款。

5《证券及期货(储存记录)记录》

39. 中介人一般储存记录规定:中介人必须储存会计、交易及其他记录以:

? 反映受规管业务的财务状况及运作; ? 方便不时制备财务报表;

? 显示所处理的所有客户资产及这些资产的变动情况; ? 按月对外进行对帐;

? 表明已遵守财政资源,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规则;

? 表明该中介人设有监控制度以确保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 ? 方便妥善进行审计; ? 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40. 储备记录的方式:应该以中文或者英文书面方式或者以随时可以取得并改为书面行事的

任何其他方式储存; 41. 保存期:

? 一般而言,除法例为任何特定记录订明的其他期间外,所有记录均需要保存至少7年;

? 列在所收取指令及指示的记录应该至少保存2年; ? 成交单据的副本应该至少保存2年; ? 电话记录至少应该保存3个月; ? 户口月结单最少保存7年; ? 户口日结单最少保存2年; ? 收据最少保存2年;

42. 违规:中介人或者有联系实体须在察觉本身没有遵守该规则的条文后一日内将此事知会

证监会,如果中介人或者有联系实体违反该规定又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即属于违法。 43. 处罚:任何违法该规定的即属于违法,将会受到处罚,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定者将会被

罚款,意图诈骗而违反规定者则将会被罚款及监禁。

6《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记录》

44. 成交单据和户口结单区别:成交单据包含一宗或者多宗特定交易的详情,而户口结单则

通常包括中介人于客户之间的详细户口状况,包括开始时及终结时的资产及款项节余,以及这些节余在户口结单涵盖期间的变动,根据需要或者安排,户口结单也可以载有关

39

于成交单据内的全部内容。 45. 成交单据:

? 涉及交易类别:一般成交单据会载有以下合约交易详情:(1)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借贷交易);(2)期货合约交易;(3)杠杆式外汇合约交易; ? 制定方法:通常一宗交易会制备一份成交单据,但是同一日为同一客户订立的数份合约可以列入同一份成交单据中或者综合在日结单中,中介人必须于订立合约后不迟于第二个营业日内向客户或者指定人士发出成交单据; ? 内容:成交单据必须载有有关客户、中介人、合约、中介人是否以主事人身份行事、账户是否属于保证金账户等所有详细信息,以及该规则就以下合约规定的其他详情:证券合约,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合约。

? 发出方式:成交单据可以以电子的形式发出,此时必须:

? 客户同意以电子的形式收取成交单据; ? 发出成交单据的一方须确保原始咨询准确,并且获得准确的保留、传送及复制; ? 有关记录必须载有准确的成交单据发出地、目的地、传送时间及日期等资料

46. 户口日结单:户口结单包括日结单和月结单,日结单必须:

? 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证券交易商)及其有联系实体制备,并显示当日开始时及终结时候的持仓状况及客户资产及款项的变动; ? 由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外的保证金交易的中介人制备,这些中介人于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或者抵押品后代客户订立合约,并且在户口出现变动后,在不迟于第二个营业日内向客户或者其他指定人士发出; ? 保证金账户指一份合约,该合约订明合约的客户须向中介人支付保证金或者提供财务通融协议以外的抵押品。 47. 户口月结单:中介人必须为所有的客户制备载有开始时候及终结时候的持仓状况、节余、

未平仓合约、所持保证金等全部详情的月结单,并于每月会计期间结束后7个营业日内发给客户或者其指定人士。如果月内户口并没有任何变动,而月底又没有任何节余,则可以不用发月结单。

48. 收据:中介人或者又联系实体收到客户资产后,须在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发出收据,如

果客户已经以其他方式收取令人满意的确认则可以不用发出收据。

49. 其他事项:一般而言客户有权(1)尽快获取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副本(2)在向

证监会提出申请指示后,尽快查阅由中介人储备的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 50. 《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不使用于专业投资者;

7 《证券及期货(账目及审计)规则》

51. 财务报表:各份年终账目须包括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损益帐、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及账目附注,以及在上述机构不再从事受规管活动及不再成为有联系实体时,分别制备的终止时的帐目;有业务的持牌法团会制备该规则指明的于财政年度终结时的附加资料,这些资料包括:速动资金计算表、业务及风险管理问卷及对各种借款及客户户口的分析等;

52. 核数师报告:一般而言核数师需要确认:

? 根据该核数师意见:

? 损益帐及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而中肯;

? 各份报表及其证明文件是否按照载有任何差异详情的记录正确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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