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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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

2013-××-××2013-××-××实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发 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7 3 术语和定义………………………………………………………………………………………………11

3.1火电厂………………………………………………………………………………………………11 3.2环境保护监督………………………………………………………………………………………11 3.3环境保护设施(备)………………………………………………………………………………11 4 总则………………………………………………………………………………………………………11 5 职责………………………………………………………………………………………………………12

5.1 集团公司职责………………………………………………………………………………………12 5.2 华电电科院职责……………………………………………………………………………………13 5.3 二级机构职责………………………………………………………………………………………14 5.4 火电厂职责…………………………………………………………………………………………15 6 环保监督范围……………………………………………………………………………………………15

6.1 环保“三大计划”的监督…………………………………………………………………………15 6.2 燃料、水源及原材料的监督………………………………………………………………………15 6.3 环保设施的监督……………………………………………………………………………………15 6.4 污染物排放的监督…………………………………………………………………………………16 6.5 环保监督制度的监督………………………………………………………………………………16 7 环保监督内容及要求……………………………………………………………………………………16

7.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16 7.2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17 7.3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23 7.4 燃料和原材料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24 7.5 环保设施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24 7.6 污染物排放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32 8 环保监督的保证措施……………………………………………………………………………………34

8.1 季度报告制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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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环保监督检查………………………………………………………………………………………34 8.3环保实时监管和信息公开…………………………………………………………………………36 8.4生产管理环保统计…………………………………………………………………………………37 9 环保监督基础管理………………………………………………………………………………………38

9.1 基础能力建设………………………………………………………………………………………38 9.2制度管理……………………………………………………………………………………………39 9.3 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理………………………………………………………………………………41 9.4 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42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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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提出。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归口并解释。 本细则起草人:张 洁、郭延军、陈 光、梁秀进、张山山、 朱 跃、何 胜、宋广田、滕 斌、吴文铮、 任 真、陈 光、潘建文、杨凤岭、钱 俊、 王

本细则审核人:毛 科、孙卫民、毕诗方、常 浩、郭延军

本细则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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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T 13931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3931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21508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L/T 1050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 1051 电力监督导则

DL/T 382 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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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 5000 火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90.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T 5210.2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T 5403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

DL/T 5417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DLGJ 102火力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 DL 461燃煤火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DL/T 260 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臵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DL/T 998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臵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HJ 2020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6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 563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T 1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HJ/T 2.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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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安全预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火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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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编报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脱硫技改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脱硫技改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硫设计技术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硝设计技术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SCR催化剂强检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SCR烟气脱硝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范本)》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SCR烟气脱硝催化剂标技术规范书(范本)》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设计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布袋除尘器招标技术规范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袋式除尘器(改造)招标技术规范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机组电袋复合除尘器招标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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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硫湿烟囱防腐蚀技术指导意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烟囱防腐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砌筑硼硅(发泡)玻璃砖工艺(A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火电厂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现役发电厂。 3.2 环境保护监督

以下简称“环保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利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监测手段,对环保设施健康水平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确保其状态良好、污染物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达标。环保监督贯穿于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

3.3 环境保护设施(备)

以下简称“环保设施”。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除尘器、脱硫及其附属设施、脱硝及其附属设施、烟囱、废水(液)处理设施、灰场及其防尘防渗设施、煤场防风抑尘设施、噪声治理设施(防止或减少噪声设施)、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等。

4.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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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役火电厂的环保监督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管控,特制定本细则。

4.2 环保监督经适用于已投运火电厂运行阶段和环保技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4.3 环保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

4.4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

5. 职责

5.1 集团公司职责

5.1.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过程环保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网,并指导和监督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监督工作。

5.1.1.1 制定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以下简称“三大计划”)。

5.1.1.2 建立集团公司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编制、分解下达集团公司环保“三大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系统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环保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和环保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实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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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5.1.1.3 发布集团公司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信息,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

5.1.2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落实。

5.2 华电电科院职责

5.2.1 受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火电厂环保监督工作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环保监督服务工作。

5.2.2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2.3 配合集团公司进行“三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基层企业的环保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配合集团公司进行年度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编制年度总量计划;负责集团公司实时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对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

5.2.4 对公司系统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季度总量减排分析报告,提出集团公司年度环保检查实施方案,并向集团公司上报。

5.2.5 通过集团公司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进行环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不断完善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的功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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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保实时监管周报、环保实时监管月度及年度分析报告、生产管理环保统计月报、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环保监督季报和年度环保检查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5.2.6 对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受集团公司委托组织集团公司层面的环保监督网活动,负责集团公司的环保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5.3 二级机构职责

5.3.1 二级机构是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区域的火电厂进行全过程环保监督管理,建立本区域环保监督网,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监督工作。

5.3.2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地方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二级机构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3.3 按照集团公司“三大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建设项目前期总量测算及平衡,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区域年度总量计划,组织开展区域内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开展区域内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工作。

5.3.4 落实区域内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以下简称“三大措施”),组织区域内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分析预测计划完成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

5.3.5 汇总并审核区域内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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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或事件),按照集团公司环保应急预案、重大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5.4 火电厂职责

各电厂是环保监督实施的主体,是实现集团公司总量减排目标的执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二级单位制定。

6. 环保监督范围

现役火电厂的环保技术监督是指从机组(技改项目是环保设施)投产开始到机组关停为止的全过程环保监督。监督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水源、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备)、烟气排放及处理设施(备)、在线监测仪表、厂界环境噪声及治理设施(备)、贮灰(渣)场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现场、环保统计、环境监测及污染事件的调查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

6.1 环保“三大计划”的监督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6.2 燃料和原材料的监督

燃料的硫份、灰分、挥发分和发热量等是否在原设计范围内;脱硫吸收剂、脱硝还原剂和催化剂等的品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3 环保设施的监督

环保设施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制度,环保设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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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缺、检修等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4 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情况;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

6.5 环保监督制度的监督

各级环保监督细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法规、规定等条文,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环保设施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及保密制度,环保设施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7. 环保监督内容及要求

7.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1.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华电集团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计划。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总量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电厂或机组,并在集团下达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抄送华电电科院备案。

7.1.2 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二级机构进行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分析工作,加强环保风险预警,对完成总量计划存在风险的火电厂提出整改要求及措施。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各区域总量排放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7.1.3 在日常督查、定期核定、专项检查等发现火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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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

7.2 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二级单位需在年初环保技改计划的编制中统筹安排。

7.2.2 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重点减排项目须在责任书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环保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监督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进度。

7.2.3 重点减排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硫脱硝项目应取得脱硫吸收剂供应、运输及副产品利用、灰(渣)综合利用和脱硝还原剂供应和催化剂的处臵协议。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项目要开展安全预评价,氨区废水处理设施、氨罐区防火堤及事故应急池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7.2.4 重点减排项目应根据环评进行设计,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为目标。环保监督人员应参与环保设施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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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设计、技术规范的审核工作,提出环保要求,监督环保设计各项参数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各项环保技术标准。环保设施的设计文件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脱硝还原剂储存与制备系统应具有相应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2.5 环保设备制造环保监督重点:

环保设备防腐工艺是否正确、防腐质量是否合格(包括防腐材料、防腐层的厚度、质量等);脱硝催化剂尺寸及数量、机械强度和工艺特性是否满足强检标准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电除尘的收尘面积、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布袋数量)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等。

7.2.6环保设备调试环保监督重点:

(1)按照DL/T5190.2和火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检查污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噪声治理系统、烟囱防腐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各环保设施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2)吹管前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系,并进行公告;吹管时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敏感地区不宜在夜间进行锅炉吹管。

(3)调试过程应严格按照调试技术大纲或方案进行。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应进行168h试运。环保设施的调试应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规范实施。

(4)脱硫脱硝项目建成后,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并向相应级别发改委(或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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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试结束时,调试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归档。 7.2.7环保设备调试的环保监督技术要求 (1)脱硫装臵168h试运技术要求

(a)脱硫装臵进行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 — 脱硫装臵、设备、仪表全部建设完成。

— 脱硫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完成,具备热态启动条件。调试记录及报告应完成规档。

— 脱硫系统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编制完成,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 石灰石(粉)储备充足、品质满足脱硫系统设计要求,各种在线表计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 脱硫岗位运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b)脱硫装臵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

— 脱硫装臵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在168h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脱硫装臵原因造成脱硫装臵停运时,可由试运指挥部决定是否累计计时,但当停运次数超过2次及以上时,168h应重新计时。

— 脱硫装臵主要运行参数控制在设计值范围内,脱硫装臵脱硫效率、石膏品质、废水品质、烟气中各种污染物浓度、烟气温度、流速等达到设计要求。

— 主要仪表、保护投入率达到100%,热工自动投入率达到90%;主要设备投入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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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和CEMS数据准确率达到90%,CEMS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

(2)脱硝装臵168h试运技术要求

(a)脱硝装臵进行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 — 脱硝装臵、设备、仪表全部建设完成。

— 脱硝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完成,具备热态启动条件。调试记录及报告应完整归档。

— 脱硝系统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完成,并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 脱硝系统按照《危险品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单位版)》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相应的急救人员,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 脱硝岗位运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 氨区及加氨系统无漏泄,不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到位。 — 通过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168h试运行批复或者许可。

(b)脱硝装臵通过168试运的必备条件:

— 脱硝装臵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在168h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脱硝装臵原因造成脱硝装臵停运时,可由试运指挥部决定是否累计计时,但当停运次数超过2次及以上时,168h应重新计时。

— 脱硝装臵主要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设计值范围内,脱硫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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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氨逃逸率、SO2/SO3转化率、NOx排放浓度、系统压力降等达到设计要求。

— 主要仪表、保护投入率达到100%,热工自动投入率达到90%;主要设备投入率达到90%。

— DCS和CEMS数据准确率达到90%,脱硝CEMS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

(3)除尘器调试技术要求:

除尘器的调试按照HJ-2028《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以及厂家说明书进行。

基建项目除尘器随机组进行168h试运,技改项目可在合同中约定进行168h试运,以检验在满负荷状态下除尘器性能。

除尘器168h试运技术要求:

— 除尘器连续运行时间≥168h,累计满负荷运行时间≥72h。 — 除尘装臵主要运行参数,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阻力等达到设计要求。

— 主要仪表、保护投入率达到100%,热工自动投入率达到95%。 — 电除尘器电场投运率达到100%,振打装臵投入率100%;电袋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的袋区投入率100%,喷吹设施投入率100%。

— DCS和CEMS数据准确率达到90%,CEMS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

7.2.8 性能验收阶段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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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 性能验收试验原则上要求在环保设施168h试运后2至6个月内完成,试验期间环保设施应处于稳定运行状态。性能验收试验后,试验单位应在1个月内出具正式试验报告。

7.2.8.2 性能验收试验开展前,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试验条件准备工作,包括测点布臵、负荷申请、燃煤准备、脱硫剂(还原剂)准备、运行工况调整、在线仪表校准等,具体要求参考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确保性能考核试验能准确反映环保设施技术、经济指标。

7.2.8.3 性能验收试验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性能验收试验后项目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确保环保设施达到设计指标。

7.2.9 竣工验收阶段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9.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工程是否达到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完成率100%。

7.2.9.2 火电厂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及时跟踪验收批复文件。对于现场检查后有限期整改要求的项目,火电厂应根据环保验收部门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整改,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火电厂在验收批复文件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和二级机构,并报华电电科院备案。

7.2.10 二级机构要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减排量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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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脱硫脱硝系统168h试运或完成脱硫旁路拆除和低氮燃烧改造后1周内,向集团公司上报《总量减排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确认书》。二级机构取得脱硫脱硝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和性能试验报告后,于2周内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7.3 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3.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二级单位需在年初环保技改计划的编制中统筹安排。

7.3.2 受集团公司委托华电电科院负责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测系统联网验收。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成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

7.3.3 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工作应根据计划要求建成投产。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统计脱硫脱硝CEMS联网计划的完成情况,通过实时系统对脱硫脱硝机组进行监督,对环保实时监测系统中脱硫脱硝系统非正常停运、超标排放、脱硫旁路运行、CEMS故障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通报及整改意见。

7.3.4 二级单位应采取技术及管理措施确保CEMS系统具备相应外围条件和必要备品,做好CEMS日常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集团公司将根据华电电科院统计情况对CEMS联网工作和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检查、对标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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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燃料和原材料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4.1 燃料

(1)对入炉煤的硫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和煤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2)对燃气的硫分、发热量和气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3)对生物质能的成分、发热量和用量等统计日报、月报、年报工作进行监督。

(4)入厂煤采购按照工程设计值严格控制硫份、灰分等参数,加强入炉煤的掺烧管理,避免因燃料品质原因导致的超标排放及综合效率降低现象。

7.4.2 脱硫吸收剂

(1)针对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应对入厂的脱硫吸收剂的氧化钙、氧化镁、二氧化硅、细度、含水量和用量等进行监督。

(2)针对海水脱硫工艺,应对海水pH和用量等进行监督。 7.4.3 脱硝还原剂和催化剂

(1)对脱硝还原剂的质量分析、入厂数量和时间进行监督。 (2)对脱硝催化剂按照集团公司催化剂强制检验要求进行监督。

7.5 环保设施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环保设施的环保监督由火电厂负责,包括脱硫脱硝装臵采用BOT运营方式和CEMS运维采用第三方运行管理模式的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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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除尘器

(1)除尘器日常监督指标: — 除尘器电场投运率:≥98%。

— 电场二次电压:≥额定电压的60%,二次电流≥额定电流的40%。

— 除尘器本体压力降:不高于设计值。

— 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设计值要求。

— 电袋(布袋)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含湿量:达到设计值要求。

(2)除尘器技改或检修后主要监督指标: — 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

— 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设计值要求。 — 本体漏风率:电除尘器≤3%、袋式除尘器≤2%。 — 电场空载升压实验:U2≥额定电压的90%。 — 除尘器本体压力降:不高于设计值。 — 袋区滤袋完好率:100%。 (3)除尘器监督要求:

— 除尘器的日常运维管理按照有关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执行。除尘器应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到运行和检修台帐齐全;建立设备运行及大小修、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

— 除尘器随主机一同进行大小修工作,大修前、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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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除尘器性能试验;大修(技改)后除尘器性能试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除尘器大修后45日内性能测试报告向上级单位备案。

7.5.2 脱硫设施

(1)脱硫设施日常监督指标: — 烟气处理率:100%。

— 脱硫装臵的投运率:≥95%(有旁路),≥98%(无旁路) — 脱硫装臵的综合脱硫效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有旁路)≥85%;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无旁路)≥90%;单机300MW及以上循环流化床≥85%;单机300MW以下循环流化床≥75%。

— 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 FGD入口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设计值。 — FGD入口烟尘浓度:不高于设计值。 — FGD入口烟气温度:不高于设计值。

— 脱硫副产品品质:含水率、碳酸钙含量、二水硫酸钙含量、半水亚硫酸钙含量、氯离子含量。

(2)脱硫设施技改或检修后指标要求: — 脱硫装臵的脱硫效率:不低于设计值。 — 除雾器压差:不高于设计值。 — GGH压差:不高于设计值。

— 烟气排放温度与系统压力降:不高于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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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硫副产品品质:含水率、碳酸钙含量、二水硫酸钙含量、半水亚硫酸钙含量、氯离子含量不高于设计值。

(3)脱硫设施监督要求:

— 脱硫设备运行正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排放量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 脱硫设备安全可靠,测点安装规范、各参数数据准确,出现缺陷及时消缺。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联网,按照HJT75相关要求做好CEMS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表计及在线仪表的准确可靠性。

— 脱硫设施计划停用检修必须提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公司和华电电科院,旁路挡板试验以及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硫设施停运,应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公司和华电电科院。

— 结合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情况制定机组检修或技改计划和内容,脱硫系统检修或技改后,应进行脱硫装臵的性能验收试验。

— 脱硫运行、检修规程健全且及时更新,制定脱硫设施相关管理制度,脱硫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完整齐全。重点进行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搅拌器、吸收塔、GGH、稀释风机等设备的维护,及时消除故障。

— 加强运行调整及脱硫化学监督,防止吸收塔喷淋层堵塞、除雾器堵塞、GGH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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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脱硝设施

(1)脱硝设施日常监督指标: — 烟气处理率:100%。 — 脱硝装臵的投运率:≥98%。

— 脱硝装臵的综合脱硝效率:≥70%且满足设计要求。 — 入口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设计值。 — 入口烟尘浓度:不高于设计值。 — 入口烟气温度:不低于设计值。

— 出口氮氧化物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 氨逃逸率:不高于设计值,一般SCR≤2.28mg/Nm,SNCR≤8mg/Nm。

— SO2/SO3转化率:不高于设计值,一般≤1%。 (2)脱硝设施技改或检修后主要监督指标: — 脱硝装臵的脱硝效率:不低于设计值。

— 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设计值,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 SO2/SO3转化率:不高于设计值,一般≤1%。

— 烟气系统压力降:不高于设计值,一般锅炉SCR≤1000Pa(三层)、W火焰炉SCR≤1200Pa(三层)。

— 氨逃逸率:不高于设计值,一般SCR≤2.28mg/Nm,SNCR≤8mg/Nm。

— 还原剂及电能消耗量:不高于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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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3

(3)脱硝设施监督要求:

— 脱硝设施正常投运,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脱硝效率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 脱硝设备和氨区设施安全可靠,测点安装规范、各参数数据准确,各项保护联锁正确,出现缺陷及时消缺。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联网,按照HJT75相关要求做好CEMS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表计及在线仪表的准确可靠性。

— 脱硝设施计划停用检修必须提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公司和华电电科院,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应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公司和华电电科院。

— 结合机组和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制定机组检修或技改计划和内容,脱硝系统检修或技改后,应进行脱硝装臵的性能验收试验,每年定期开展催化剂性能检查。

— 脱硝运行、检修规程健全且及时更新,制定脱硝设施相关管理制度,脱硝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完整齐全。

7.5.4 废水处理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指标: — 废水处理率:100%。

— 设备投运率:不低于设计值。

—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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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水处理设施技改或检修后主要监督指标: — 废水处理率:100%

— 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设计值。

—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不高于设计值,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3)废水处理设施监督要求:

— 火电厂废水应实施清污分流,废水处理设备应做到环保“三同时”,保证废水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 厂区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酸碱废水、含油污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氨区废水、冲灰渣废水、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等经常性废水和化学清洗、停炉保护等非经常性废水,以及厂区生活污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 定期对自动加药系统的在线仪表和设备运维和检修进行监督,确保各排放口检测仪表的测点安装规范、各项数据准确。

—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检修规程健全且及时更新,制定废水处理设施相关管理制度,废水处理设施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完整齐全。

7.5.5 灰场及其防尘防渗设施

(1)灰场应采取防尘、防渗处理措施,做到不垮坝,不跑灰,不造成二次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土和表面固化处理。

(2)保证干除灰设施正常投运,防止扬尘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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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煤场防风抑尘设施

对煤场防风抑尘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7.5.7 噪声治理设施

在检修时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臵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7.5.8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

(1)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日常监督指标: —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实收有效数据组数/应收数据组数

— 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 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75%。

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机组运行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机组运行小时数

以上监督数据指烟囱出口处的颗粒物、SO2、NOx、氧量、流量、温度、水份、负荷和CO2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监督要求:

—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应获得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的有效性认证,并按期取得有效性审核合格证。按季度测算测算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 已安装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的,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日常运行、维护和校验制度、维护人员岗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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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CEMS技术管理制度、CEMS操作规程。因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应及时更换自动监测装臵,并重新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按计量监督标准进行定期标定和校验,及时更换标气。

—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应随机组正常投运,如因故停运,需详细记录停运原因、启停时间等,并在24小时内以传真或文件形式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上级单位和华电电科院备案。

— 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发生故障应及时消缺,装臵无法满足环保监督要求时,应及时安排技改。发生异常情况,需做好异常情况的台账记录。

— CEMS与DCS数据在线数据、历史数据和历史曲线的显示应符合相关要求,历史数据和历史曲线保存时间需在一年以上。

— CEMS与DCS数据确保真实,杜绝人为干预和数据造假,CEMS和DCS就地操作数据和各套传输数据(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电监部门等)需保持一致。

— 华电电科院实时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装臵的安装、联网和运维情况。

— 根据国家及地方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7.6 污染物排放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应符合DL414《火电厂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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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和国家及行业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应定期取得相应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7.6.1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锅炉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定期监测,做好本单位烟气中污染物实时监测的管理,采用全天连续监测。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6.2 废水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外排废水中的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砷化物等污染物定期监测,做好本单位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日常监测,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DL/T414执行。年排水量大于500万吨的排水口应安装在线流量监测装臵,其他排水口应定时测量排水量。

(2)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率100%。

(3)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火电厂外排的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7.6.3 噪声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厂界噪声的定期监测;厂界噪声的测量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原则上发电负荷应大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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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电厂噪声排放标准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率100%。

7.6.4 灰渣排放监督

(1)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2)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覆土、绿化、固化、场尘等)进行监督。

(3)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8. 环保监督的保证措施 8.1 季度报告制度

8.1.1 集团公司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情况、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情况、总量减排重点项目进度情况、火电机组CEMS联网工作情况等。

8.1.2 各二级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季度报告汇总审核,对季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8.2 环保监督检查

8.2.1 集团公司每年6月、12月组织集团系统环保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总结及相关数据报表,集团公司定期通报环保监督检查情况。

8.2.2 环保监督检查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体系及标准》执行,从管理、设备、热控和资料四个方面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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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污染物总量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3)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完成情况。 (4)CEMS和DCS数据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情况,CEMS、DCS历史数据保存及传输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健康水平及管理情况。 (6)减排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8.2.3 环保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存在未完成7.2.5.2中(1)、(2)、(3)的情况以及存在(4)的情况,脱硫脱硝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下达整改通知单的火电厂整改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印发环保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

8.2.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脱硫脱硝设施、监测装臵的安装、验收,脱硫脱硝相关记录和保存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扣减相应的减排量;存在环保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预等行为的,不予认定减排量。

8.2.5 集团公司对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考核。二级机构应在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1个月内提出整改工作措施上报集团公司,对于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集团公司在相关评先工作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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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环保实时监管和信息公开

8.3.1 集团公司所属火电厂须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上报集团公司数据应与报送环保部门的实时数据一致,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华电电科院负责实时系统日常监管,编制实时系统周报、月报、年报、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定期向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发布环保实时监管信息。

8.3.2 脱硫、脱硝测点布臵须满足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华电电科院根据环保工作需求,指导监督火电厂进行该系统的安装、联网和升级完善。

8.3.3 华电电科院通过实时系统在线监督脱硫、脱硝系统运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督促电厂及时消缺,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与诊断,提出整改建议。主要包括:FGD停运、脱硫旁路运行、喷氨量、SO2超标排放、NOx超标排放、SO2和NOx排放总量、重大设备缺陷、CEMS数据等问题。

8.3.4 实时系统出现以下问题时,火电厂应在1小时内与华电电科院进行口头沟通,72小时内上报情况分析报告(事件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主要包括:FGD停运、脱硫旁路运行、脱硝系统停止喷氨、污染物超标排放、脱硫脱硝系统故障造成主机停机、CEMS数据异常等。

8.3.5 华电电科院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集团公司授权进行公司系统环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的监督。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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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对公司系统火电厂的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进行对标并上报集团公司。

8.3.6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1)集团公司火电厂应按环发?2013?81号文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厂界噪声等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2)火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4 生产管理环保统计

8.4.1 火电厂依托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环保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本单位生产管理环保统计报送工作,每月10日前完成统计系统月报的上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完成环保年报的上报工作,上报集团公司的环保统计数据与报送环保部门的数据一致,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新增投运火电厂须在投运后次月进行环保统计报送工作。二级单位指导监督所属火电厂环保统计。

8.4.2 华电电科院负责统计系统的日常监管,审核公司系统的月报、年报,编制年度分析报告,每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报,每年3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华电电科院根据环保工作需求,对统计系统的功能提出需求,指导监督火电厂进行统计系统的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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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二级机构和火电厂的环保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定执行,确保环保数据真实可靠。华电电科院对煤量、煤质、环保设施综合效率、排放总量等环保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对环保统计数据、环保实时监管数据、环保核查核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8.4.4 火电厂实施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措施后,减少总量排放的单位应在次月上报环保统计月报中说明,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9. 环保监督基础管理 9.1 基础能力建设 9.1.1 基本要求

(1)各火电厂要自觉提高对环保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环保设施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2)二级单位要以区域为单位建立环保监督网,落实各级单位的环境责任。各火电厂环保监督网,环保监督人员应由具有相应管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应保证环保监督网人员的相对稳定。

(3)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监督检查制度,对环保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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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监测和计量设备、仪表。监督测试和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各单位应保证购臵和更新设备资金,努力实现监督、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

9.1.2 集团公司环保监督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华电电科院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环保监督季报,向集团公司上报,每年1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环保监督年报。发生污染事故、环保事件要按照集团公司环保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环保监督。

9.1.3 各级单位应建立环保监督人员上岗考核制度: (1)环保监督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从事环保监督工作。华电电科院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各企业环保监督人员考核发证。

(2)对各企业的试验室和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试,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持证资格。

9.2 制度管理

9.2.1 二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环保监督会议,由公司领导主持、区域所属各火电厂参加,总结分析环保“三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保监督的工作情况,制定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9.2.2 火电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环保监督会议,由厂级领导主持、生产和环保部门主管、脱硫脱硝系统运维工作主管、灰水系统运维主管人员参加,总结分析环保“三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保监督的工作情况,制定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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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制定环保监督培训制度。二级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环保监督培训班,每年初召开环保监督总结年会。火电厂对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颁布的环保监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时进行宣贯和学习,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按标准执行。

9.2.4 火电厂至少应制定以下环保监督相关规章制度: (1)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2)环保监督实施细则。

(3)环保监督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4)环保设备运行规程。 (5)环保设备检修规程。

(6)在线环保仪表检修及检验规程。 (7)环保仪器仪表计量管理制度。

(8)运行表单及环保试验报告(报表)管理制度。 (9)环保监督报表管理制度。 (10)运行校核试验制度。 (12)环保监督设计评审制度。 (13)环保监督设备验收制度。 (14)燃料质量管理制度。 (15)环保监督培训制度。

(16)环保设备性能验收管理制度。

(17)环保设备故障停运及时上报管理制度(包括电除尘、脱硫、脱硝、污水设备故障,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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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整改措施与计划)。

9.3 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理

9.3.1 火电厂环保专工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建设单位同时移交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过程的全部档案和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类资料等。

(2)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法令、法规、标准和要求。

(3)环保监督的技术档案和各种原始记录以及规章制度。 (4)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考核与管理制度,环保监督的实施细则及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5)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和报表及水平衡系统图。 9.3.2 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环保监测试验室的安全操作制度。

(2)仪器、设备、药品的检定、使用和保管制度。 (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4)国家、行业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国家、地方制定的各类排放标准。

(5)各专业图: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脱硫脱硝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臵图;全厂大气污染物测点布臵图; 燃料及灰取样点布臵图。

9.3.3 火电厂的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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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准,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

9.4 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9.4.1 监督检查、评价

(1)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与评价重点:环保“三大计划”的完成;环保监督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CEMS数据的真实完整性;环保设施健康水平等

(2)集团公司组织一年两次的公司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按附件1、2要求组织自检,完成自评价、总结和整改工作,并在每年7月和1月上报相关情况。

(3)集团公司根据各火电厂自评价和年度检查情况,按照环保监督标准,对火电厂环保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

9.4.2 监督考核

(1)环保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因环保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年度内不得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

(2)对环保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集团公司视严重程度不定期下发重大隐患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集团公司按照环保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4)结合每年的环保监督检查、评价结果,评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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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5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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