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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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指 南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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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大量上马,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我省2001-2006年的6年时间里,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共有470项,产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约5亿立方米,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3000万立方米,以及大量的地形、地貌改变和植被毁坏,对我省的生态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恢复植被,维护生态安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严峻、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自主管理,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指南,为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从业人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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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保“2007”2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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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地面积在1万m2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除前两款规定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分类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

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 第四条 下列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工程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 地处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2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五条 除依照第四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外,占地面积1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由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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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1)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

(2)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亿元的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编制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受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等限制,持有甲级、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

第八条 水土保持登记表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填制,也可由其他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填制。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对项目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治目标、措施和概(估)算投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地方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重点突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及措施,并对主要措施进行必要的典型设计,提交典型设计图和总体布臵图,其他内容力求简明扼要。可以按附件2所列格式编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投资等,具体按附件3格式填报。

第十二条 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从现状勘测、报告编写和图件制作、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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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

(4)是否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 (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6)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档案资料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7)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跨年度的,每年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十八条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资料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4)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及结果。 (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有关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监督检查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2)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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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提前告知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和检查内容。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将整改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整改,自检合格后,报组织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七十三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第七十四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矿产资源开发、电力生产供应、水利设施、交通运输、新建城市道路、垃圾填埋等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成后生产过程中仍需配套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的,还应当在生产结束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进行阶段验收的,还应当进行阶段验收。

(2)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应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予以明确。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填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七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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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是否落实;

(2)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 (3)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发生变化的,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5)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七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七十六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并须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七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编写技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技术验收结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水土保持总投资(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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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八十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十二条 对于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结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手续。

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三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第八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关于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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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水政“2001”8号)、?关于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通知?(浙水政“2002”47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政“2002”84号)、?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水政“2003”15号)、?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浙水政“2003”19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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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料积累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⑦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⑧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⑨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有关计划并予以落实。

(3)关于监督检查的责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监督检查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存在问题的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将整改要求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抄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编写单位和人员

1、编写单位: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衢州市水利局。

2、编写人员:叶永棋、楼琦、尉全恩、饶桐贵、王安明、陈晨宇、葛培荣、廖承彬、许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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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项目类别 公路建设 铁路建设 机场建设 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表 全部 全部 全部 开挖土石方量5万m3(含)以上 / / / 开挖土石方量5万m3以下 占地面积10万m2以下 全部 库容10万m3以下 中小型 开挖土石方量5万m3以下 占地面积10万(含)m2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 以上 桥梁工程(无连接线) 水库、塘坝 水闸 水利设施 引水工程 / 库容10万m3(含)以上 大型 开挖土石方量5万m3(含)以上 围垦、堤防 火力发电,抽水蓄能,核力发电, 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热电厂 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 矿产资源开发 非金属矿采选、加工 金属矿采选、加工 取料场地2处(含)以取料场地不到2处且施上或施工道路有挖方路工道路无挖方路堑 堑 电力生产供应 全部 / 220KV(含)以上 矿区范围2万m2(含)以上 全部 220KV以下 矿区范围2万m2以下 / — 45 —

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开发区) 全部 / 需进行厂房、场地等设施建设的制占地面积10万(含)m2造、加工、批零、餐饮等工业企业以上 和社会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 占地面积10万m以下 2占地面积10万m2(含)占地面积10万m2以下 以上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续)

服务面积10km2(含)以上 石油、天然气、煤气管线工程 服务面积10 km2以下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地热水和矿泉日供水5万吨(含)以日供水5万吨以下且无水开发 上或有引水工程 引水工程 旅游景区(点)开发 项目类别 新建城市道路 改建城市道路 城市建设 地铁及轨道交通 城市新区建设,城市河道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处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全部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表 长度1km(含)以上 全部 全部 5万吨/日以上 长度1km以下, 全部 / / 5万吨/日以下 注:(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占地面积在1万m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以下的开发建设

项目,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3)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本指南第四、五条执行。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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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保资证×级字第×××号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制单位) (完成日期)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位臵 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项目总投资 计划完工日期 其 中 — 48 —

项目占地面积 扰动原地貌面积 永久占地 临时用地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 开挖土石方总量 填筑土石方总量 综合利用土石方量 弃土、石、渣量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需取用土石方量 和总量 造成水土流失 的危害 二、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防治 目标 防治工程建 设区 — 49 —

责任范围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总体布局 直接影 响区 — 50 —

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典型设计及说明 实施进度安排 — 51 —

三、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

项目 主体工程已计列 本方案新建筑工程 植物工程 临时工程 独立费用 投资(万元) 增 小计 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合计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2 —

五、申报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六、审批 受理日期 受理编号 审批意见: 经办人 ( )水保表字(20 )第 号 审批机关:(盖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53 —

七、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7至10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一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的依据,一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建设单位归档,分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为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送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2、报告表应插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影印件)和编制单位责任表,包括编制、校对、审核、审定,编制、校对人还应标注上岗证号。

3、报告表应附下列图件:

(1)项目所在地地理位臵平面图。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 (3)典型设计图

4、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在第四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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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通讯地址:

类 别:

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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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地点 占地面积(m2) 总土石方量(m3) 开工日期 设计生产能力 生产规模 实际生产能力 可 能 造 成 水 生产过程中 土石方量 年取土取石量 (m) 3 植被损坏面积 (m2) 开 挖 (m3) 填 筑 (m3) 取土取石量(m) 建设过程中 土石方量 3占地总面积(m2) 水域占用面积(m2) 工程总投资 (万元) 其中水保投资(万元) 竣工日期 产品名称 生产年限 取土取石来源 弃土弃渣倾倒地 弃土弃石量(m) 3 点 取土取石总量(m) 3— 56 —

土 年弃土弃渣量流 (m3) 失 弃土弃渣总量(m3) (项目区地形、地貌、水系、防洪标准、地坪标高及对周围区块的影响分析、已项目 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区 概 况

水 工 土 程 保 措 持 施 措施生 物 、 措 防施 名称 工程量(亩) 投资额(万元) 完成年限 名称 工程量(m3) 投资额(万元) 完成年限 治 其目标它 措及 施 投 水土保持措施防治面积(m2) 资 水土 保持 工程措施(万元) 其他措施(万元) 水土流失治理度% 生物措施(万元) 水保总投资(万元) — 57 —

投资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费(元) 其他费用(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批人: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占地面积在1万m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一万m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2、本表可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填报或委托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的人员填报。建设单位应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臵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各一份。

3、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4、本表一式※份,统一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定后,※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当地乡级人民政府,※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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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5k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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