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依据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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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一、涉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城市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7、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 8、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 9、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11、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臵管理的规定 1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 (二)河南省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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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 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

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三)许昌市相关城市管理规定

1、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许政办【2007】30号) 2、许昌市户外广告设臵管理办法(许政【2007】33号) 3、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许政【2005】34号)

4、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许政办【2011】26号) 二、常用法律法规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 三、城管执法中常用的具体条款 (一)城管支队市容市貌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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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臵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十二款: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只对随意丢弃垃圾的流动摊点适用)

2、乱贴乱画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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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店外杂物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4、户外广告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设臵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臵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设臵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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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店外洗车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 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第十四款: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私搭乱建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臵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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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臵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市政或其他项目道路施工、装修工地(沿街商户外部装修、搭建)的管理涉及的法规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臵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第七款: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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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九款: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乱泼污水、乱丢垃圾、沿街焚烧垃圾管理涉及的法规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二十八条: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臵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臵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十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十一款: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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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卫设施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

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建筑垃圾管理方面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臵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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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的; (二)处臵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建筑工地管理涉及法规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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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地应当设臵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条第七款: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生活垃圾管理方面

1、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的法规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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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逾期10 天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且不超过3000 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且不超过200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逾期20 天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且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且不超过600 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逾期30 天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且不超过1000 元的罚款。

2、单位或个人随意堆放抛撒生活垃圾涉及的法规条款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臵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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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四条:单位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 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 至1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 至2 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1 至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 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 至3 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3 至4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 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 立方米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4 至5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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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1、造成轻伤以上的(含轻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造成轻微伤以下的(含轻微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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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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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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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执法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简易程序:敬礼、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即:指出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权利与义务—立卷备案

(一)符合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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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在执罚当中,罚款须交指定银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执法当中,需暂扣物品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手续。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执法人员2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有当场收缴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

4、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连同决定书存根定期归档。 一般程序:案件受理—核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力、听证权力告知)—听证(数额较大、情节复杂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备案

附件:城市管理执法一般程序文书填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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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一般程序文书填写注意事项

案件受理登记表

一、基本涵义

案件受理登记表是发现案件线索的内部记录式文书。 二、适用范围

案件受理登记表在履行受理登记手续时使用,属于按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的前提程序,但是,如果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于事后及时补办受理登记手续。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案件来源、受案时间、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当事人情况。二是受案记录。三是受理人建议和大队负责人意见。

四、制作要求

1、案件来源。分为投诉、举报、巡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有办部门移送、媒体曝光、其他来源。

(1)如果是自身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

(2)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如果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摘要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4)如果是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摘要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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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案时间。应当写明知晓案件线索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

3、案发时间。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

4、案发地点。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当事人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有关内容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6、受案记录。发现案件线索的具体过程。如:×年×月×日×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地点)……(个人或单位)有……的行为。

7、受理人建议。要写明建议受理的理由。如:……的行为存在涉嫌违反(规划、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可能性,建议受理。

8、大队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受理。 五、注意事项

1、决定受理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⑴存在违法嫌疑。⑵可能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受理登记表中不能有为案件定性如:违法等语句或者拟处理(罚)的意见等内容,因为案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

六、常见错误

1、受理人只有一名执法人员。

2、受案记录与其他文书材料的内容不一致。

3、受案时间与受理登记时间、立案时间、调查取证时间前后顺序不清,甚至出现颠倒错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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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审批表

一、基本涵义

立案审批表,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报请负责人审核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立案审批表在履行立案审批手续时使用。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认为需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履行立案手续后,执法人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可以使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所有手段。因此,立案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前提和依据。但是,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先予以调查取证,并于事后补办立案手续。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摘要。二是承办人意见、中队意见和大队负责人意见。

四、制作要求

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可以分为自身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来信来电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形式。

(1)如果是自身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

(2)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如果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摘要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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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是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摘要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上述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2、需参加调查的单位或人员名单。填写承办人认为办理某个案件需要协助、配合办理的单位或人员名单。

3、预计调查时间。为承办人认为自立案之日起,调查取证大约需要的时间。

4、当事人。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有关内容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5、案情摘要。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因为是案情简单介绍,所以摘要叙述即可。包括:案发时间(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案发地点(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涉嫌违法的主要情节。

(1)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写明行为人、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以及标的物的数量等。

(2)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案件情况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3)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本机关执法人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本机关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6、承办人意见。写承办意见有几种情况:一是建议立案的,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具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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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承办人员要写明不予立案及其理由。三是建议移送有关部门的,承办人员要写明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及其理由。

7、中队意见。中队负责人拟同意立案的,应写明“拟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的,应写明“拟不同意立案”。

8、大队负责人意见,大队负责人应当明确写明是否同意立案。 五、注意事项

1、决定立案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2)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3)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4)未超过法定查处时效。

2、立案审批表中,不应有对案件定性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等内容,因为案件尚未调查核实清楚。

六、常见错误

1、承办人只有一名执法人员。

2、事情摘要与其他文书材料内容不一致。

3、立案时间与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法定时间顺序不清甚至出现颠倒错乱现象。

核查通知书

一、基本涵义

核查通知书,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相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询问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调查时使用。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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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姓名或名称。二是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前来接受询问的理由、时间、地点、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等。三是填发通知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填发日期。

四、制作要求

1、被通知人。要求写明被通知人的姓名或名称。

2、调查询问事由。要求写明被通知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事由。

3、调查询问时间。写明要求被通知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

4、调查询问地点。写明要求被通知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该地点可以是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被通知人办公地点所在地或其他办公地点。

5、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写明被通知人前来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1)如果被通知人为个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验明身份。被通知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携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如果被通知人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前来,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前来的,委托代理人应携带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注意事项

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仅仅是行政机关在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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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性。如当事人不愿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行政机关不能强制其前来。

六、常见错误

被调查询问人为单位的,没有写明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出具书面材料,以证明其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

调查询问笔录

一、基本涵义

调查询问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用来记录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陈述、申辩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时,就其对案件陈述的有关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

二、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三、格式和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属于实录式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承办人员的姓名。二是调查情况,这是笔录的正文,是问答式的,主要记录调查询问人和被调查询问人之间的对话。三是被调查询问人、调查询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名以及落款日期等。

四、制作要求

1、调查询问时间。写明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

2、调查询问地点。写明承办人员询问被调查询问人的具体地点。 3、被调查询问人及其基本情况。写明被调查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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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调查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4、见证人及其联系方式。有的案件需要见证人在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5、承办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 6、记录人、写明记录人的姓名。

7、调查情况。在正文的第一句,一般写明行政执法人员向被调查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我们是某某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身份证件。因某某案件,需作调查,请你配合我们。……”。

8、提问和记录。调查询问人的提问要求围绕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笔录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记录时应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调查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9、在记录调查询问人被调查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系其所作的叙述。

10、调查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询问人一一签名或摁指印,予以确认。被调查询问人要求作较大的修改的,修改的内容与记录的原文将存在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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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调查询问人签名。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调查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页或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应当有“以上笔录内容已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意思的语句,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逐页签名或盖章。

五、注意事项

1、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调查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个人身份证等),以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

2、调查询问内容正文最后一行和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字之间有空白部分时,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书写“以下空白”。

3、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保证被调查询问人、其他执法人员可以正常阅读。此外,记录时不应随意空行。

4、对复杂的案件,调查询问人员还应当事先熟悉案情,查阅相关材料,以确定调查询问目的、了解调查询问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询问思路和具体提问的问题。

5、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都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六、常见错误

1、当事人是单位的,在询问具体人员时,在笔录中没有相应的记载表明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是否与被委托人一致。

2、被调查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没有分别逐页签名或盖章。 3、询问笔录中没有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而且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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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行为具体情节记录不详细,如:翻建或改建、扩建房屋、原房屋的用途和面积要体现清楚、准确。店外占道经营的违法地点不能只写某条路的名称,而要具体到某条路多少号什么店门前。

5、在笔录中对当事人行为擅自定性,甚至写明行政处罚意见,如:你(单位)擅自(未取得)……的行为,已违反了……,根据……,本机关将责令你(单位)……,给予……处罚(拆除、罚款)。

现场调查笔录

一、基本涵义

现场调查笔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检查或勘察时,用于记载可能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对被查处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勘察的过程中使用。通过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因此,制作中要突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现场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三、格式和内容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的情况、调查时间、地点、参加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调查的情况、结果等。三是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被调查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

四、制作要求

1、调查地点。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调查的具体地点。 2、调查时间。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调查的时间。

3、当事人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年龄、性别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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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等情况。

4、调查人员。实施现场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因此,调查人员这一栏目要求写明参加调查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写明记录人的姓名。记录人可以是调查人员中的一员。

6、现场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各项构成要素要客观、全面地记录。具体制作要点是:

⑴记录的内容要紧紧围绕违法事实。 ⑵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载。

⑶叙述的语言应当繁简得当,不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如“大约10平方米”或“10平方米左右”等。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尽可能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

7、现场示意图的制作要规范、准确、详细,要有确定的参照物,图中比例适当。

8、文书空白部分应当填写“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 9、当事人签名。要求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对调查结果表示不同意的,要请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对现场笔录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人签字证明情况,见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附卷。

10、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的人数应当两人以上,并分别签名(记录人也要签名)。

五、注意事项

1、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调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调查进行照相、绘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绘图所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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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笔录中不应对被调查行为定性,更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如:使用“违法”等语言。

3、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现场进行多次调查,每次均应制作笔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无法在一份笔录上体现完整、清楚的,要分别制作笔录。

六、常见的错误

1、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现场调查,但只有一人签名或一人代其他人签名。

2、当事人拒签时,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见证人身份资料不全,只留下一个姓名。

3、当事人是单位时,没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盖章。 4、调查图中违法地点方位描述错误或表述不清楚,没有写“图中阴影部分为……”

现场证物照片

一、基本涵义

现场(证物)照片登记表,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或者证物本身进行拍照取证后,用于展示照片并记载现场有关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对被查处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证物实施检查并拍照取证的过程中使用。

现场(证物)照片登记表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三、格式内容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拍照时间、拍摄人、现场地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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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拍照条件、证物名称等。二是所拍照片及对照片的简要说明。

四、制作要求

1、拍照时间。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取证的具体时间。 2、拍摄人。参加现场拍照取证的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3、现场地点。写明实施拍照取证的具体地点。 4、案由。写明所查处的具体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案由。 5、拍照条件。一般对拍照地点的光线等现场条件加以说明。 6、证物名称。如对证物拍照,应写明所拍证物的具体名称。 7、简要说明。写明对现场或者证物所拍照片反映出的具体情况,如长度、高度、方位、朝向等。

五、注意事项

1、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照片反映出的情况保持一致。 2、现场(证物)照片登记表中不应对所查处的具体行为定性或者阐述处理的意见。

六、常见错误

1、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对现场的拍照取证,但只有一人签名或一人代其他人签名。

2、对现场情况的说明不详细、不准确,或现场照片反映出的情况与其他证据材料不吻合。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基本涵义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时制作的文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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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单独使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或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单独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写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本文书是在单独作出责令改正通知时使用。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违法行为内容、责令整改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责令整改的期限、履行方式等。

四、制作要求

1、当事人。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违法时间。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违法行为。要求写明违法的行为的具体内容。 5、违反的法律规定。要求写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6、限期整改的法律依据。要求写限期整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具体整改期限的确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限期整改有具体内容要求的,可以注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具体事项。

五、注意事项

1、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明责令当事人整改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

2、根据需要,限期整改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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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内容中。

六、常见错误

1、对于法律原文有明确的整改前臵要求的,没有使用有“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内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户外广告、摆摊设点等。

2、没有写明当事人签收的具体时间。

3、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与调查取证的时间无法区分先后顺序,甚至在调查取证时间之前。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是在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之后使用。

案件处理审批表

一、基本涵义

案件处理审批表,是指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尚未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执法人员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何种处理决定的内部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案由、承办部门、当事人情况、案件事实经过及证据。二是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依据、中队意见、大队意见、审核部门意见、局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四、制作要求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当事人。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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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事实经过及证据。写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情节等,并列出通过依法调查取证获得的在案卷材料中体现的证据材料。

4、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依据。办案人应写明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法律依据,建议给予何种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的方式、种类及数额等。建议不予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5、中队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办案人的意见。 6、大队意见。应当明确写明是否同意中队意见,如不同意,应写明建议如何处理。

五、注意事项

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依据要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款,以及处罚的内容。

六、常见错误

1、案件事实经过及证据中不写证据内容或列出的证据与案卷中的不一致。

2、办案人意见不具体,没有写处理依据。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基本涵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 根据《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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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陈述、申辩告知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当事人情况。二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三是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和地点。

四、制作要求

1、当事人。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时间。要求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违法行为在某一段时间内处于连续状态的,应当写明这一段时间的起止日期。

3、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违法行为。要求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5、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范。要求写明违反法律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法律规范名称要写全称,不能使用文号代替法律规范名称。

6、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7、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具体数额等。行政处罚的种类不止一个的应当分项表述。

8、陈述、申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对这一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天,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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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次日起算),保证当事人能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

9、陈述、申辩的地点。该地点一般为执法部门办公所在地。 五、注意事项

1、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例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准备依据某条例为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正式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依据改为引用另一部法律依据。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罚款的数额均未作变化,但因为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2、履行陈述、申辩权告知程序,应当单独制作本文书,不能以调查询问笔录等其他文书来代替。

六、常见错误

1、违法时间不准确或与案卷中其他材料所反映的时间不一致。 2、违法地点不详细准确或与案卷中其他材料所反映的情况不一致。

3、违法行为表述不清。

4、处罚内容中出现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整改要求等内容。

听证告知书

一、基本涵义

听证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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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

听证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程序的特殊形式。使用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不必使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的内容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基本类同。区别是本文书还应当增加告知听证权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等。

四、制作要求

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基本类同。区别在于要写明当事人必须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作其放弃听证申请权利。

五、注意事项

1、一般要求当事人对是否要求听证作书面回复,如当事人时间较为紧急,应允许其口头提出听证要求,事后补交书面回复。

2、如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书面听证要求材料的,只要是在规定期限之前将信函投递到当地邮局(以邮戳为准),不能算过期。

六、常见错误

1、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使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份文书。如,在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中,既使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又使用本文书向当事人告知其听证权。

2、分不清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主要是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区分,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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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如果区分较困难,只要是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均可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基本涵义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对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后,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数额、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途径。三是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

四、制作要求

1、当事人,即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个人的,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及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设立该单位时所赋予的法定名称一致。地址,写明被处罚单位有关证照上载明的注册登记地址,或被处罚个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定代表人,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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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时间。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违法事实。写明违法的行为。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5、法律依据。一是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写明条、款、项,主要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文号。二是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具体条款(主要是法律责任条款)。

6、处罚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具体数额。行政处罚决定中有罚款、没收款的,罚款、没收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数字表述,而且罚款应当书写在没收款的前面。

7、履行方式和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应明确。

8、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部门或提起诉讼的法院的名称以及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

9、日期。写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日期。

五、注意事项

1、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处罚决定内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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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违法的,未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叙述过于简单,致使事实表述不清。如违法地点不具体、不准确。

3、罚没款金额未用中文大写数字表述。

4、将不属行政处罚种类的整改要求写入行政处罚种类一栏。 5、有关时间填写不规范。如用08年等简写。

文书送达回证

一、基本涵义

文书送达回证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时,作为回执和凭证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在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时使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在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将该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应使用送达回证。送达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送达方式都可使用送达回执。

三、格式和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事由、受送达人、送达地点。二是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和收件人的签字或盖章、代收人证明及代收理由、送达时间等。

四、制作要求

1、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要求写明送达文书名称,如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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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同时要写明文书的文号。

2、被送达人。要求写明被送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3、送达地点。要求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4、送达方式。要求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等。

5、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收件人签章。要求由被送达单位(人)签字或盖章。 7、备注。在被送达人拒签拒收作留臵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在备注一栏中签字,并注明拒收事由等情况。

8、送达时间。要求由被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具体时间。 五、注意事项

1、对重要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使用本文书。对其他知照性文书可使用本文书,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式二份的法律文书上签字,其中留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份由行政机关保存。

2、关于当事人的签章及收件日期的法律意义。被送达人的签章及收件日期是证明其知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如行政处罚决定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时刻开始生效。

3、代替被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在备注栏内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在代收人证明代收理由栏内注明代收原因等。

六、常见错误

1、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行政执法人员作留臵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中没有注明送达的具体情况,如:受送达人收下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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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五、注意事项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制作结案审批表。 六、常见错误

不符合结案条件的,仍然予以结案。如,发出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虽然履行了法定义务,但在法定复议、诉讼时效内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不能在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后就提出结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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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5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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