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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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日期:2014-4-17 文章来源:国研网 文章录入:李金金 [ 关 闭 ]
2013年,如果要在中国金融领域找出一个最流行的概念,则非“互联网金融”莫属。尽管互联网金融获得了高度的关注,但是在其内涵界定和影响力评估方面,媒体和学术界还存在相当的争议。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在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问题上,当前尚未达成共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即将已有的线下业务转化为线上业务,该业务主要由金融机构进行,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业务;其二,依托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该业务通常由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指上述第二种业务①,本文的分析将立足于广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互联网金融的走红与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余额宝把“互联网金融”这个新概念推向了时代的风口浪尖。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出现通常会遵循这样的路径:即当某一种变化悄然出现在生活中的时候,人们会感受到它的发生,但是并不知道它意味着什么,只有当这种变化达到一定规模并产生足够大的影响的时候,它才会得到时代的认可,并成为影响社会进程的大事件。其实在余额宝出台以前,互联网金融不仅已经光顾我们的生活,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很久以前,我们已经无需拥挤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大厅里购买股票;我们可以在行驶的地铁车厢里用智能手机买入理财产品;我们也无需再跑到银行的柜台进行支付和转账。[1]这种便捷的金融交易方式构成了这个时代的一道亮丽风景,这就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商务为内容的互联网经济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金融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有互联网经济的那一天起,互联网金融就开始播种和发芽。进入21世纪后,随着电脑和手机的普及,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由金融机构推进的金融互联网业务,即传统金融业务的电子化
进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同一时期,第三方支付业务、P2P和众筹等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展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升华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变化出现在2013年的6月,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业务顷刻之间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家喻户晓的新概念,其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金融已经积蓄了强大的发展能量和动力,需要寻找一个契机,向世人展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而余额宝正好担当了这一角色。即使没有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早晚会作为一个时代的新概念,走进我们的视野和生活。而余额宝的出现加速了这一时刻的来临。
第二,马云的影响力和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获得的成就,使人们普遍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已经获得举世瞩目的成功。在这一背景下,马云提出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业进行“搅局”,自然会引起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
第三,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向银行的基础业务即存贷款业务发起了挑战。就支付宝而言,其对象局限于进行网购的消费者。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利用其平台进行交易的商户,其范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余额宝以高于活期存款十倍的年化利率为消费者提供类似于活期存款的服务,其发展必然会引起银行存款资金的分流。而银行的贷款业务以存款业务为基础,存款的减少必然会引发银行业的衰败。
第四,余额宝的推出激发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通过启发和模仿效应,强化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自从余额宝推出之后,一些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司纷纷模仿和参照余额宝的创新模式,推出了一系列新的金融产品。其中引人注目的产品有东方财富推出的活期宝。另外,一些银行联合基金公司也推出了一系列功能与余额宝相似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从推进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由金融机构进行的互联网交易,即传统金融交易方式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手机银行等业务属于
这一种类;其二,由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业务具有这一性质;其三,由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或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而产生的新兴业态,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属于这一类型。 1.金融互联网
金融互联网是指金融机构将传统的线下业务转变为线上业务,以电脑终端和手机终端等互联网交易方式取代传统的柜台交易。手机支付、手机转账和手机证券交易都属于金融互联网的内容,其本质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新的互联网交易方式的结合。按行业的不同,金融互联网可以分为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和保险互联网等内容。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互联网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变,其表现有: 第一,对消费者而言,金融互联网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交易速度。现在,除了办理开户业务之外,其他业务几乎都可以通过电脑和手机终端进行。电脑终端的使用可以使消费者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而手机终端的使用则使居民在不受地点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以上变化不仅免除了繁琐的手续,而且还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时间。
第二,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互联网的出现大幅度降低了店铺租金成本。随着金融机构以电子终端交易取代店铺柜台交易,其店铺数量出现下降趋势,店铺的规模也趋于小型化。这一变化在证券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近年来,证券交易大厅大幅度减少,交易大厅的规模也明显缩小。未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店铺开户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无店铺化趋势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第三,金融互联网大幅度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工资成本和纸质凭证使用成本。金融互联网的重要变化之一是以键盘交易和拇指交易代替柜台交易,以电子凭证代替纸质凭证。这一变化必然会降低金融机构员工的数量和减少纸质凭证的使用,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而消费者可以与金融机构分享由交易成本下降而产生的一部分收益。 2.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属于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业务,是第三方机构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担保系统。其具体流程为:买方在做出购货决定后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通知卖方款到发货,卖方发货给买方,买方验货后通知第三方给卖方付款。第三方支付克服了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排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为该业务的迅速扩展奠定了基础。 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250家支付机构获得第三方支付的营业牌照。在这些机构中,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近年来其市场份额维持在50%左右。2012年底,支付宝的注册用户超过8亿,日交易峰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支付宝除了具有第三方支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备在线支付、转账和信用卡还款等附加金融功能。
第三方支付所内含的金融业务并不局限于单纯的结算。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暂时停留在其账户里的客户备付金。对于业务量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客户备付金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金融运作和投资,从而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但是如果投资失败,也有可能产生大面积的违约事件,造成支付系统的瘫痪,产生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鉴于以上风险,2013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该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应该主要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同时允许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备付金,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单位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另外,对流动性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状况好的支付机构,允许其以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备付金。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取10%以上的备付金利息收入用作风险准备金。 3.P2P互联网借贷业务
P2P的本意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借贷业务,但是从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其含义已经有所不同。广义的P2P是指所有互联网信贷业务,其内容包括阿里小贷。而狭义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阿里小贷不属于这一分类。另外,从经营P2P业务的企业性质来看,其主体为互联网企业。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相比,狭义的P2P业务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事P2P业务的公司多数为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只提供平台、信息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但是不与客户发生借贷关系。第二,投资和融资客户主要以个人和小微企业为主。第三,因为P2P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第四,业务性质为借贷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众筹与P2P在形式上比较接近,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众筹包含了团购+预购模式和股权投资模式,而P2P纯属借贷关系。第五,与传统借贷业务不同,P2P具有直接融资的性质。从形式上看,P2P是一种借贷行为,属于间接融资,但是P2P不存在类似于银行的中介机构,其实质是直接融资。
当前,我国的P2P业务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据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末,P2P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贷款余额接近100亿元人民币,投资人超过5万人。[2]在如何评价P2P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P2P纯属高利贷业务,其风险较高,而且不受金融监管的制约,早晚会出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P2P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冲破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机会,充分体现了“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的互联网精神。
从经营情况来看,我国的P2P也出现了两级分化现象。一部分由电子商务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的互联网借贷业务显示出较好的发展势头。这些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资源,即客户大数据进行信用评级和分类,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比如到2013年6月为止,阿里小贷的贷款总额超过1000亿元,客户超过32万户,其不良贷款率只有0.84%,低于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3]但是对于那些单纯从事P2P业务的小型平台公司而言,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这些企业,由于缺乏客户信息资源和信用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导致一部分资金流向愿意接受高利率的高风险借款人,从而引发了大量违约和公司破产现象。[4]大数据的利用有助于缓解P2P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互联网贷款的虚拟性特征也有可能助长造假和加重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克服这一问题是未来我国发展P2P业务的重要挑战之一。 4.众筹
②
众筹是大众筹资的简称,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一种。该业务在欧美较为发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相比,众筹的起步相对较晚。全球第一家众筹平台,即美国的Kickstarter起步于2009年,我国最大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开始于2011年。我国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法规不同于其他国家,因此金融体系对众筹业务的接纳程度也不同于其他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众筹业务的内涵、模式、发展速度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
就资金的提供方式来看,在全球层面众筹业务有三种模式。其一,团购+预购模式。这一模式就其机理而言,属于网购业务,即由众多的消费者通过团购的形式,预购未来的某一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标的是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其回报不能是现金或金融资产。鉴于以上特征,该交易是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该业务具有网购的性质,而不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其二,股权投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投资者购买的是创业者和筹资者的股权,因此,其性质属于个人风险投资。美国的法律体系允许这类投资,如奥巴马签署的《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5]其三,债权投资模式。该模式属于债券投资,到期需要还本付息。就其性质而言,该模式接近P2P业务。但是与P2P不同的是,这一模式具有多对一的形式,由分散的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或创业公司提供融资。
从我国众筹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团购+预购模式,这是因为在我国未经国家批准的股票和债券发行都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团购+预购模式属于合法经营内容。近年来,也有互联网企业或店铺推出股权投资模式的众筹,如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淘宝商铺曾经出售原始股份;后因该业务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被监管部门取缔。[6]这一事实表明金融监管体制是制约我国未来众筹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5.互联网理财业务
互联网理财是对银行存款业务构成最大威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之一。互联网理财业务通常由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或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联合推出。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设立了出售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大幅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率水平。
比如,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都可以在证券公司购买现金理财产品,其流动性接近活期存款,可以随时取用和购买股票,但是其收益率却比活期存款高出五倍以上。
在互联网理财产品中,对传统存款业务最具“杀伤力”的产品是余额宝,其由阿里巴巴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它的特殊之处是颠覆了高流动性和高收益率不能共存的铁律。余额宝的资金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使用,但是其收益率却是活期存款的十倍,甚至超过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外加支付宝的8亿客户资源,都构成了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巨大威胁。从余额宝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截止到2013年7月13日,在短短一个月里,余额宝的资金规模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客户超过400万户。天弘基金下属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一跃成为全国用户数最多的货币基金。
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下一个发展目标是将现在分散于不同行业、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统合,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全国性和全行业的理财产品交易平台。换句话说,是在金融电子商务领域构建类似于淘宝的交易系统,打造全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超级市场。当前,腾讯等互联网企业都有建立大型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意向,这一计划能否够顺利推进还有待观察。 互联网金融的深远影响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很难对其中长期影响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点来看,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引发以下变化: 1.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大众化和脱媒化进程
首先,互联网金融将会使金融交易更加快捷化。随着互联网技术、软件开发技术和智能手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的金融交易将朝着更迅速、更方便、更安全的方向发展。这是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变化之一,这一趋势还将延续下去。当前,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开户业务仍在线下进行,未来这一业务将会转化为线上业务。而随着操作界面的简单化和操作系统的便利化,手机终端将成为主要的交易工具。
其次,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实现资金配置的高效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产业的发展,不仅有助于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实现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最佳匹配,还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更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投融资需求。 再次,互联网金融将促进投融资的大众化趋势。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只有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和资格的机构和企业才能发放贷款、获得融资和进行风险投资。但是互联网金融将会改变这一局面,P2P业务为个人进行贷款和借款开辟了渠道,而众筹模式使个人风险投资成为可能。
最后,互联网金融将会引起金融的脱媒化现象。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投融资需要通过银行这一媒介进行,股权投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直接在金融平台上进行交易,从而摆脱了对金融媒介的依赖。
2.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会如何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在这一问题上,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大量分流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从而削弱其主导地位。也有观点认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二者具有互补性,互联网金融并不构成对传统金融业的威胁。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而更有可能出现的结局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融入互联网金融变革,降低和消除互联网金融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一部分业务确实与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合作和互补关系。第三方支付业务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进行业务合作的产物,参与方都能分享到这一业务带来的好处。另外,P2P业务所涉及的客户是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因此该业务并不与银行构成竞争关系。 然而,如前所述,互联网理财业务尤其是余额宝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机构只能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来迎接挑战。在余额宝出台后,一些商业银行正在联合基金公司推出类似于余额宝的金融产品,这些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动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存款的外流。比如,广发银行联合易方达推出“智能金账户”,交通银行也联合易方达推出“快溢通”。
3.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第一,促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利率管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吸纳存款,向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廉价的资金。然而,随着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推出,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为了阻止存款的外流,商业银行有必要提高利率,这一状况将最终促使金融监管当局放松存款利率管制。 第二,削弱以行政区域划分的金融管理体制。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各地金融机构的线下业务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居民。与线下业务不同,线上业务是一个完全虚拟的一体化世界,在这里不存在任何空间上的障碍和距离。任何金融产品的上线都将无差别地服务于整个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因此,金融业务从线下向线上的转变,意味着互联网将会强化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
第三,促进金融业从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型。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属于重大的金融制度变革,这一变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行的分业管理体制。
③
另外,互联网金融创新涉及跨行业、跨部门金融产品的融合、转化和无缝衔接,
这类创新需要混业体制的支持,而且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设对跨行业合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的分业体制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第四,削弱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更加公平、健全和自由竞争的市场。我国国有银行的利润水平、职工的工资水平和高管的收入普遍且明显高出一般企业,这是因为银行是垄断行业,民营经济很难进入这一行业。互联网企业的“搅局”正在改变这一局面,互联网企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参与金融业的竞争将会打破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经由一种新的路径加快金融业的民营化进程。 4.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首先,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区别是对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高度依赖。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前提条件是互联网系统的存在。互联网系统的瘫痪和非正常运行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保持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这一变化意味着金融监管的范围将会出现调整,扩展到对互联网系统和互联网生态环境的监管。
其次,传统的金融业主要以企业为服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主要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便捷和安全是基本需要,但是,便捷性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便捷性的增加会削弱安全性,而安全性的上升会引起便捷性的下降。如何协调和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将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再次,就互联网P2P业务而言,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适合互联网环境的征信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较大的业务是P2P。这是因为P2P难于建立抵押物担保机制,借贷合约对借款人缺乏约束力,这是P2P出现大量违约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互联网的人际关系属于虚拟关系,这一状况意味着:与传统的借贷业务相比,P2P更容易出现信息的不对性和逆向选择问题。克服以上问题的重要对策之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让P2P参与者能够更多、更快、更准确地把握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这是降低P2P风险的唯一有效方法。基于以上分析,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也将成为监管部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有一种分类将线上金融业务定义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将线上借贷业务定义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还有一种观点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视为并列关系。本文的分类有别于以上分类。
②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于间接融资,也不同于直接融资,其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即互联网直接融资模式。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③巴曙松认为平安、腾讯和阿里巴巴联合组建互联网金融公司代表了一种新的混业形态。参见巴曙松、谌鹏:《互动与融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竞争新格局》,《中国农村金融》,2012年第24期。 参考文献:
[1]李麟、钱峰.移动金融:创建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金融模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3]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3.
[4]洪偌馨.中国活跃P2P平台已超过300家担保杠杆过高风险显露.第一财经日报,2013.1.14.
[5]肖芳.国内众筹网站举步维艰.互联网周刊,2013(10). [6]潘晔.网售原始股碰“红线”被叫停众筹安全边界在哪?新华网,2013.6.13.
作者简介:周宇,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货币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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