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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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09-23 (苏财综[2003]71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模式,不断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形式的需求,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决定在各主考学校开设特色专业的自学考试项目。特色专业自学考试采用高校助学,省、市自考办组织考试的管理方式。为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经批准同意开展特色专业自学考试并开展助学的主考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参照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收费标准:文科每生每学年42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4800元。各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在上下浮动15%的限额内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业余班性质的助学,按全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各助学主考学校及省自考办不得再向特色专业自考学生收取实践课程考核费、毕业论文答辩费、自学考试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各助学高等学校按每科次、100元标准缴纳考试费,其中省考办70元,市考办30元。 二、助学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助学学校为学生代购教材等,可收取代办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结束时须向学生公布代办费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四、各学校在招收特色专业自考助学学生时必须将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公布。各助学高等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学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在籍考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4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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