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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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与德治

2014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与德治

事业单位考试:在谈“法治与德治”这个话题之前中公教育专家梁凯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免大家存在疑惑记混淆。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法治是法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法治属于意识形态层面的以法治国,而法制则是规章制度层面的以法治国。

接下来我们再具体阐述“法治与德治”这个话题。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权威地位,并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即法的统治。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儒家提倡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德治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同时,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德与法”这个话题近两年一直广受人们关注。从最近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公交让座拟立法”,再到“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以及“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使我们对“德与法”这个话题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国人的传统与责任,而“常回家看看”给老人以精神方面的关爱与照顾,更是无法逃避的道德义务,能将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人子女,孝敬父母本来就是义务和本分。无论我们多忙多累,无论有着多么崇高或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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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都不应该忘记在家守望的父母。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大量“空巢家庭”所提出的一种指引与导向,无需为其欢呼,更无需用量化的眼光去挑剔。这一做法既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又避免了老年人长期受到冷落,使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馨,实在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可贵之举。

要想通过“常回家看看”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政府需用“立法”和“教化”两个轮子推动青年人进入“孝顺”的轨道。除了严格监督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真正实现老有所乐。如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子女能够回得了家;增加老年人社区活动中心;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等。此外,在用法治制约的基础上,多注重对青年人孝道和孝心的教化,如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的开展和落实,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公交让座拟立法

邢台女子在公交车上拒绝让座并打人、西安女孩公交拒让座遭老汉殴打、老汉要求女孩让座被拒后坐对方身上 诸如此类的现象频频出现,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

早前,郑州审议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

近日,《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尊老爱幼,在公交车上给老人、孩子、孕妇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基本素质和涵养。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然而,通过立法来规范让座这一美德,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提倡居民文明出行,但是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都是用法律管道德问题的体现,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操作性。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因此,营造良好的“让座”氛围,关键还是在于德育,不仅需要提升市民的让座之德,还应该在公交车上宣传感恩之情。如北京市在“让座日”推出首批“文明乘车,快乐让座”公交示范线路,倡导文明乘车的氛围。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

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

四川达州市小孩扶起摔倒太婆反被讹诈;长沙鱼贩王培军扶起老太被反复索赔,最终无力赔偿服毒自杀;皋市司机扶老人被讹,后因大巴监控澄清事实;被扶汕头老人讹两名高三学

2014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与德治

生 近些年来,“扶人者反被诬陷为撞人者”的事件比比皆是,使得“做好人怕有后顾之忧”的风气蔓延开来。

2013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将为好人好事行为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救助行为理应得到赞扬和支持。然而,由于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法规,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误解甚至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南京“彭宇案”等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人自危”的现象,而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制定出台了《保护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鼓励和保障助人行为,阻止“见义不为”等冷漠行为的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催生社会文明。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被救助者诬告添加举证“门槛”,又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的惩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和利他行为的保障机制,提供给人们更多向好、向善的信心和勇气。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此外,“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公交让座拟立法

邢台女子在公交车上拒绝让座并打人、西安女孩公交拒让座遭老汉殴打、老汉要求女孩让座被拒后坐对方身上 诸如此类的现象频频出现,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

早前,郑州审议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

近日,《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尊老爱幼,在公交车上给老人、孩子、孕妇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基本素质和涵养。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然而,通过立法来规范让座这一美德,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

2014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与德治

的提倡居民文明出行,但是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都是用法律管道德问题的体现,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操作性。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因此,营造良好的“让座”氛围,关键还是在于德育,不仅需要提升市民的让座之德,还应该在公交车上宣传感恩之情。如北京市在“让座日”推出首批“文明乘车,快乐让座”公交示范线路,倡导文明乘车的氛围。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

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

四川达州市小孩扶起摔倒太婆反被讹诈;长沙鱼贩王培军扶起老太被反复索赔,最终无力赔偿服毒自杀;皋市司机扶老人被讹,后因大巴监控澄清事实;被扶汕头老人讹两名高三学生 近些年来,“扶人者反被诬陷为撞人者”的事件比比皆是,使得“做好人怕有后顾之忧”的风气蔓延开来。

2013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将为好人好事行为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救助行为理应得到赞扬和支持。然而,由于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法规,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误解甚至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南京“彭宇案”等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人自危”的现象,而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制定出台了《保护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鼓励和保障助人行为,阻止“见义不为”等冷漠行为的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催生社会文明。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被救助者诬告添加举证“门槛”,又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的惩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和利他行为的保障机制,提供给人们更多向好、向善的信心和勇气。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此外,“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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