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关联方相关问题的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04 13: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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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关联方相关问题的研究
【概要】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关联方的认定更是判断关联交易的重中之重。鉴于此,本文拟介绍会计及法律上对关联方的认定,探讨三类股东中所涉及的关联方问题,并总结对拟IPO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审查要点。
一、 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 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一方面,《会计准则》给关联方下了比较宽泛的定义,认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也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具体情形,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 法律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对关联方在法律上的认定主要基于《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
所规则》”)。出于便捷目的,《上交所规则》与《深交所规则》及《深交所创业板规则》如下统称“上市规则”。
《公司法》下的关联关系指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信披办法》及上市规则不再对关联方作出宽泛定义,并明确了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分别罗列了构成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具体情形。上市规则另外列举了视同为关联人的具体情形。
上市规则基于《信披办法》作了相应的增添或修改,对比如下表(表格内“……”表示保留了《信披办法》的相关内容): 信披办法 深交所规则 上交所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规则 ……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者其他组……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的法人 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或者其他组……或者其他组织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织 司以外的法人 关联法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或者其他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 织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或者其他组织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及其一致行动人 行动人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 ……视同关联人 ……视同关联人 ……视同关联人 信披办法 深交所规则 上交所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规则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或者其他组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或者其他组织 织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上市公司与上述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一致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或者其他组织 7. 无此项规定 与深交所规则一致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关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联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 一致 一致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致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信披办法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深交所规则 上交所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规则 一致 一致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视同关联人 视同关联人 视同关联人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能造成上市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公司对其利益倾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斜的自然人 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 会计、法律上认定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可能导致上……可能造成上市公市公司对其利司对其利益倾斜的益倾斜的自然自然人 人 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应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会计准则》等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认定并进行披露。如会计上与法律上对关联方认定不一致,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认定。 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案例简析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六五网,股票代码:300295)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南京雅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雅兰”)认定为公司其他关联方。南京雅兰与三六五网的关系请见下图:
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券商内核小组关注到2007年三六五网收购一系列线下业务公司,2008年又出售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对方皆为南京雅兰。对此,内核小组要求项目组就南京雅兰是否为三六五网关联方进行说明。根据项目组、律师、会计师核查,南京雅兰已于2009年12月9日注销,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注销前主要股东主要为王婧、朱琳、韦丽娜,王婧持股33.4%,朱琳持股33.3%,韦丽娜持股33.3%,三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代持协议,但考虑到三人都为发行人员工,且朱琳持有发行人1.40%的股份,项目组、律师、会计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雅兰公司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二、 对拟IPO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审查要点
证监会通过其《关于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通知》对保荐人核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
对于关联方的审查,证监会要求保荐人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同时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要求保荐人主要关注: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是否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3)是否公允;4)是否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5)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6)是否影响发行人业绩的稳定性;7)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
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状况;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9)偶发性和经常性;10)主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 总结
通过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层对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准则》、《信披办法》及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各不相同,除其列举的相关的构成关联方的具体情形,更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关联方进行判断。对于三类股东,也应该着重关注其背后的权益人是否与拟上市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监管层对关联方的关注点在于其基本情况及与拟IPO企业的关联关系,对关联交易的核查重点主要在于其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 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三)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关于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发函询证,咨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查阅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7、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9、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10、参照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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