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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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承揽方

年 月 日·威海

定作方: 有限公司 承揽方:

定作与承揽双方经协商,就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制作零部件之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及其价款

1.1 承揽方接受定作方委托,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制作完成定作方要求的定作物,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交付等见附件一。

1.2 定作方就承揽方完成全部约定的定作物应向承揽方支付价款共计 。 第二条 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2.1 承揽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在选项框内加“√”)。具体技术标准详见附件。

□ 承揽方按照 年 月 日与定作方签订的技术文件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 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 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2.2 定作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供附件所列技术资料、图纸。

2.3 承揽方若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收到定作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或图纸后 日内向定作方提出书面异议,定作方应在收到承揽方异议后 日内予以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应继续按原技术资料进行加工制作,但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

第三条 定作物的材料

3.1 加工定作物所需的材料全部由承揽方负责,承揽方必须选用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且优质、合格的材料,并有义务接受定作方检验;若定作方指定材料的供应商或品牌的,承揽方应当遵照执行。

3.2 承揽方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合格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质量保证

4.1 承揽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必要时定作方可以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揽方应当进行必要的改进;承揽方拒绝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定作方有权解除与承揽方的合同。

4.2 未经事先协商并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加工承揽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4.3 承揽方交货前应对所加工的定作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定作方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该合格证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最终检验证明)。同时,承揽方还应对其装箱单上注明的定作物规格、数量进行核实。

4.4 定作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或封存的样品对定作物进行验收。

4.5 定作方应在收到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后 日内进行初步验收。对在上述期限内难以发现的缺陷的,定作方应在定作物正式投入使用后60天完成初步验收。

4.6定作方应在定作物正式投入使用后 天进行最终验收。定作方使用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视为定作物通过了最终验收。定作物通过最终验收后 月为质量保证期。承揽方承诺在质保期内保证定作物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承担以下责任:

A)因定作物质量而导致的定作方产品缺陷,在不影响定作方生产的情况下,承揽方应负责在__天内免费提供修理、更换等售后服务,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B)因定作物质量原因造成定作方停产,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负责解决并使定作方能够恢复生产,所有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同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停产所受到的损失。

4.7 如因定作物品质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重大事故,承揽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包装与发运

5.1 承揽方应按定作物的实际需要采用合适的坚固包装,其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应保证能防潮、防震、防尘、防挤压变形、防锈、防盐和防野蛮装卸,并在包装上显著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由于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运输、装卸、保管货物中的锈蚀、损坏和丢失,承揽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2 承揽方有义务保证包装箱和包装物完好无损,定作方有权拒收已损坏包装箱和包装物的定作物。 5.3 定作物的包装物归定作方所有。如有特别约定需退回的,因退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5.4 定作物发运后12小时内承揽方应书面通知定作方发货情况,并提供详细发货清单。 第六条 交付与检验

6.1 承揽方应保证完全按本合同附件一加工订单所载明的定作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向定作方交货。

6.2 定作物由承揽方负责交付至定作方生产现场或者定作方指定的其他收货场所,货物的运杂费由承揽方承担。承揽方送达定作方的定作物,应持有送货通知单及承揽方对该批定作物的检验合格报告,定作方签收承揽方的送货通知单视为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货物,但不作为定作物检验合格的证明。

6.3 如果可能发生延期交货,承揽方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定作方,但这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6.4 定作方对定作物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A) 初步验收包括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外包装等。定作物外观验收合格(按定作方在送货单上确认的为准)后,方可进入定作方指定仓库存放。

B) 最终验收应根据定作方与承揽方确认的质量技术标准,由定作方的设备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书(单)。

6.5 经外观检验、质量检验或经过实际使用,若发现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定作方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采取解决措施。逾期不予答复或解决,视为承揽方认可定作方的检验结果,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接受更换、返修、退货,或者要求承揽方赔偿定作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且承揽方还要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6.6 承揽方对定作方关于定作物的检验或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要求复验。复验样本的抽取由双方共同进行,复验以定作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其检验结果是最终并有效的。复验结果将维护质检判定正确的一方利益,另一方将应承担为进行复验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第七条 支付价款

7.1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作为定金,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定作物后,该定金作为

本合同价款;定作物经定作方验收合格且承揽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其余 % 元为质量保证金,承揽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设备正常使用满 年,定作方付给承揽方质保金的 。注:如三年质保则为三年付清,每年 元。

7.2 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提供其税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资料。这些资料如有变更,承揽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定作方。未经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收合同价款,亦不得由第三方向定作方开具发票。

7.3 定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承揽方行使索赔权时,承揽方应在接到定作方索赔通知后3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则视其为认可。经承揽方认可(含视其认可)的索赔款,承揽方应当在10日内给付定作方,否则,定作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抵扣的,承揽方仍需另行支付。

7.4 在定作物完工后,承揽方不得以定作方未及时付款为由而留置该定作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8.1.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承揽方同意变更定作物的规格、质量或设计并给承揽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方受到的损失。 8.1.2 定作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已付承揽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8.1.3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定作物的交付日期可相应顺延。

8.1.4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揽方可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但在变卖前五日内需书面通知定作方,否则变卖无效。

8.1.6临时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的,应承担因此使承揽方多支出的运输费用。

8.1.7 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的,承揽方应给予定作方15日的宽限,并向定作方发出催告。宽限期过后定作方仍不予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承揽方支付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8.2.1 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赔偿定作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2.2承揽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选用品质优良的原材料及零部件。若承揽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关标准的原材料,导致定作物质量缺陷的,承揽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定作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8.2.3 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定作方如同意接受,则双方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合同价款;定作方不同意接受的,承揽方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赔偿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4 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将定作物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承揽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定作物,并解除合同。承揽方应按该委托部分定作物价款的 %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5 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8.2.6 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延迟一天,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 延迟交付超过 日的,可视为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承揽方应按照8.2.8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8.2.7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的,定作方有权拒收。若承揽方强行交付,造成定作物损失或因此给定作方造成损失的,承揽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8.2.8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承揽方应当退还定作方已支付的定作价款并偿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解除。造成定作方损失的,承揽方还须赔偿定作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2.9 在保质期内,如定作物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承揽方应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定作方现场进行维修。若承揽方不及时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每延迟一天,承揽方应承担质保金5%的违约金,并承担定作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揽方不履行质保义务,定作方有权自行修理、更换等,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定作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8.2.10如因定作物质量问题而影响定作方的生产进度,承揽方还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由此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修费用、运输费、辅料费及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遭受的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确实妨碍其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客观情况。

9.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另一方应部分或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

方应当在事件48小时内,以电话、电传、传真或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预计的延迟期限或无法履行的义务的范围等内容通知对方,并提供当地政府机关出具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还应尽力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9.3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结束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该方继续履行或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商业秘密

10.1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承揽方信息、人力资源资料、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文件、各种价格和成本数据、贸易联系、购销渠道,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

B) 技术知识信息,包括: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技术方案、技术定额与配方、工艺参数、以及其他类似信息;

10.2 双方任何一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获知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

10.3 定作方与承揽方均应要求其员工以及合作者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

10.4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上述保密义务对各方当事人都继续有效。如有违反,应向对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定作方为承揽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定作方所有,承揽方应责成专人妥善管理,非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并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揽方应将定作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退还定作方,承揽方不得留存任何技术资料或其复制品。

11.2 承揽方不得利用定作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为其他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向第三方出售该类产品。

11.3 定作方提出要求时,承揽方应告知定作方所有与其所供应的零部件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使用状况,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

为,或者应付可能发生的第三方就知识产权侵权提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承揽方承诺将不为承揽定作物、结算等事项对定作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若有类似情况发生,则不论数额大小,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承揽方已交付定作物价款10%~30%扣减应付价款。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一式四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

定作方: 承揽方: 威海泽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威海泽瑞实业有限公司 零部件加工订单

品 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备 注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附件二

技术文件(图纸/样品)清单

一、 技术协议

1、图纸及其编号、技术要求、服务 2、 3、 二、 图纸

1、 2、 3、 三、 样品

名称: 封存方式: 封存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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