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民事案件简介
更新时间:2023-11-13 22: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00民事热点案件
01旅游纠纷案 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简介
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偿15名原告3万元。
02拖布头案 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简介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03张姝隐私权案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案情简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04捉奸拍照案 值得同情的和应当保护的
案情简介
乐玲和郑安1993年结婚。婚后,郑安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三陪女等人同居。乐玲对
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1999年10月,郑安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物,正巧发现郑安与一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安的单位,打电话给“110”,对着郑安和那个女人拍照。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05子女抚养费案 义务与能力
案情简介
1991年,童心的母亲曲南和其父童某离婚,法院判决童心由母亲曲南抚养,童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元。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曲南以童心的名义,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最后增加到每月支付264元,并支付数千元的医疗费。由于童心陷进这种诉讼中,精神受到损害,甚至想以死来结束这种诉讼。童某再婚后,生活拮据,付不出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提出申诉。
06人狗同餐案 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案情简介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07第三者案件 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程建刚系与郝毓蓝结婚。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程建刚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春洁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郝毓蓝发现后,逼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退回6万元。郝毓蓝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08入学通知书迟到案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案例简介
章可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在录取的时候,由于是学校扩招的名额,因此录取通知书迟到,1999年10月2日才到达章可所在的邮局。邮局及时将邮件送到章可所在的村,交给收发员,并且签字,收发员将该邮件放起来就算了事。2000年4月,这封信被发现,章可才知道自己被大学录取。经与大学联系,学校同意按照休学一年处理,但是要交一年的费用。为了补偿损失,章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列为被告,判决三方共同赔偿延误学习的损失4936元,就业一年的工资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1995年,邮局曾与该村委会签订“代收报刊协议”,并给付一年的费用,以后没有再签协议,也没有再给过费用。)
09悬赏的案件 王嘉的行为应当鼓励
案例简介
马国方在路上行走,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后来马国方死亡,其女儿马真为了给父亲报仇,悬赏追拿肇事者,许诺将追回的所有赔偿款都给举报人。村民王嘉知道肇事者就在本村,为了得到悬赏的奖金,偷偷约马真说明线索,并要先拿出一些钱来。马真见王嘉形迹可疑,便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嘉抓获,关押十几天,后根据王嘉提供的线索,将肇事者捕获归案,法院将其判刑,王嘉亦回家了。
但是家乡的村民认为王嘉不仗义,王嘉感到无脸见人,去外地躲避,马家想把悬赏的奖金给他,他也不敢要。
01民事热点案件
11 最具创意的判决——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12 掌声背后的道理——“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
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13 平等的生育权利——“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14 应当保护的权利——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15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16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
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17 政府更应当守信——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18 荒唐的“选贼”活动——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19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
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02民事热点案件
21: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影响巨大的“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3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亲子鉴定,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多万元。
22: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案情:2001年4月27日,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3:不公平的公平——“学生踢球伤害索赔被驳回”案
案情: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赔偿损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4:土地相邻权也要依法保护——“白菜主张采光权”案
案情:2001年春天,70岁的老人杨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种了黄瓜、西红柿、大白菜等经济作物。可是,到了四、五月份,同村的曹某在紧挨着杨某的菜地东侧种上了杨树苗。这些小树苗长得很快,当年就长到了两三米高,使杨某地里的黄瓜、西红柿的生长受到了严重影响。2002年,杨某又种植了大白菜,而杨树苗已经长到了六七米高,成了杨树,而且很多树苗就种在两块地之间的田埂上,将白菜地的阳光遮住,使白菜无法正常采光,直到秋天收获季节,白菜还没裹紧菜心。杨某望着这些白菜声泪俱下,哀叹“这茬菜算完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向法院起诉。法庭通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曹某的树苗确实影响了杨某菜地的采光,影响了蔬菜的生长,减少了杨某的收入。法庭依照实际情况,判定曹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元。媒体评论说,一件因“白菜主张采光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就这样解决了。
25:典型的替代赔偿责任——“法官错案赔偿”案
案情:1996年,某区法院的法官周某承办某县选矿厂诉该县建材公司经济纠纷案。在诉讼期间,根据选矿厂的财产保全申请,周某于9月6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公司价值23.01万元的财产。事后,上级法院审理认定,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存在“查封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受害人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元。在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作出后不久,区法院监察室作出了“通知”,决定由主审法官周某个人承担这十多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周某在审理选矿厂
诉建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由于个人的原因办错案件导致国家赔偿。据此责令其停职反省,停发工资,赔偿损失。法官周某想不通,到上级法院大喊冤枉。
26:隐私权理应受到保护——“厕所安装摄像头”案
案情:2002年3月8日,贞华应聘到深圳市宝安区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如厕时,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多次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月22日,贞华等18人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2001年6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和隐私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27: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夫妻毁容状告医院”案
案情:今年35岁的原告徐某与妻子结婚后感情不和,向妻子提出离婚,遭妻子的到拒绝。1995年10月3日,妻子娘家数人与徐发生抓扯,致徐某受伤,当晚被送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11时许,徐妻带着一瓶浓硫酸来到徐的病房,并将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致徐面部、颈部严重烧伤。后经法医鉴定,徐的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疤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疤痕。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所受伤害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2002年3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县人民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也应当预见到病员有遭受外来侵害的可能性。由于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导致其在住院期间遭到他人严重伤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索赔34万元人民币。医院方辩驳认为,徐的不幸遭遇值得同情,但医院方面的保卫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外来闲杂人员,而病人的家属作为陪护完全有权利自由进出医院。至于出现的病人妻子残害病人的结果,理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8:怎样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
案情: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恋爱结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孙子,每次都带去许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01年,孩子的妈妈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妇,请求他们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夫妇想不通,不让看偏要看,于是原告一纸诉状把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祖父母,如果原告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的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这样判决的结果就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现在“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
29:司法改革的迷惘——“陷阱取证”案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经调查发现,被告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非法制售他们所开发的软件。为了获取盗版证据,北大方正以“证据陷阱”的方式,设法获得有关证据。从2002年6月起,他们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和被告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软件事宜,并与被告签订了相关合同。此后,原告员工分两次支付货款并取得收据,被告员工也为其安装、调试了照排机,并在主机中安装盗版的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为了证明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取证的合法性,原告将这一取证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得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搜集证据,“陷阱取证”这种方式决定了当事人必然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得证据,这必然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正常的经济流转中获得交易机会的权利造成损害,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因而,认定原告所举证据无效,其诉讼主张没有得到全部支持。
30: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必要举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
案情:2002年5月27日,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了解到浦江县良种场将本单位一处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以60万元左右的低价拍卖给个人,立即开展调查,查明了事实:2000年5月,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准备出让所属的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当年5月24日,
对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6个月内有效;6月7日,对这一地块上两幢砖木结构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4640元,有效期为1年。2002年4月,良种场在房地产评估已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以原房地产估价62万元为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在拍卖前,竞买人恶意串通,使其他人退出竞买,结果洪某以底价62万元拍得这块房地产。2002年6月7日,县财政局委托正式评估,以2002年5月20日为基准日,评估价为110.54万元。浦江县检察院认为,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拍卖有限公司在明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失效仍接受委托予以拍卖,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向浦江县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浦江县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这起民事公诉案件,判决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03民事热点案件
31:法律支持消协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公布电脑公司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被诉侵权”案
案情: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国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柏安、超群、沐泽三个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同年6月7日,中消协向上述品牌的生产厂家北京三家公司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在2002年6月21日前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但生产该电脑的三家公司均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文章载明,包括柏安、超群、沐泽在内的9种品牌的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2002年8月,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评测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中消协认为自己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符合《消法》的规定,也符合国家消费者联盟组织的有关章程和国际惯例,因此不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2:政府部门无权支配公民个人的人格权 ——“姚明肖像被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使用纠纷案”
案情:2003年5月12日,百事公司在上海对外宣布,已与姚明签下合约,姚明因此和贝克汉姆、布兰妮等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但与此同时,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明、郭仕强三人形象的可口可乐饮料的易拉罐产品。姚明认为,自己从未给予可口可乐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授权准许其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可口可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元人民币的责任。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认为,2003年3月,他们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下3年合作协议,准许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惟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姚明等三个人可以代表中国男篮的团队形象,他们使用的是中国男篮全队的肖像权,而非针对姚明个人,因此不存在侵权。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
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得到中体公司的明确授权下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一组球员集体肖像,不存在对姚明个人的侵权。在审理中,可口可乐公司表示道歉,停止生产印有姚明肖像的产品,姚明接受道歉,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姚明撤回起诉。
33:侵害休息权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刘某受雇遭致过劳死索赔”案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巴中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为应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34:性骚扰侵害的就是性自主权——获得司法支持的“性骚扰”案
案情:2003年7月2日,谢某向法院起诉称,5月15日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自己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同月29日,谢某被金某辞退。其后,金某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在某都市报记者的帮助下,对金某的骚扰电话进行了录音。谢某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谢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该报社提供的《关于谢某投诉及录音过程的说明》一份,证明谢某投诉和对电话内容进行录音以及金某利用电话“性骚扰”的事实等;《移动电话话费清单》一份,证明金某对谢某进行性骚扰的通话次数等;6月18日在该报社录制的录音带一盒,在这盒录音带里,金某承认自己骚扰对方的事实存在。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口头辩称:谢某的诉称事实纯属捏造、诬告之词,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缺乏事
实依据的诉讼请求。经法庭当庭质证,法院认定该报社出具的证明和《移动电话话费清单》的证明力。对录音带的证明力问题,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也予以确认。法院以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极大伤害为由,判决金某向谢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5:制裁家庭暴力应当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职能
——“司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案
案情:原告吕某是残疾人,10年前由陕西省延安市来到石家庄,同年与田某结婚(田某系离异再婚),婚后生下一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女孩。田某及其父母经常对吕某母女俩打骂,多年的暴力摧残使吕某遍体鳞伤。吕某忍受不了暴力和恐惧的折磨,于2001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并要求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由于证据不足,未认定吕某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某到妇联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请求帮助。妇联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安排好母女俩生活的同时,指定专业律师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区妇联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妇联和律师又多方奔走,积极帮助吕某取证,为法官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2003年9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田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了吕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36:荣誉权附属的财产权也是财产所有权
——“获奖轿车所有权争议”案
案情:工程师陈某于2000年10月30日与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同年底,公司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决定在公司内部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争创评比活动,规定公司级先进员工中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工程人员三个系列的第一名均可获得小轿车一辆。2001年2月5日,陈某被授予“最佳员工”称号,获得奖品一辆富康轿车。陈某对该车出资申领了机动车牌照,支付了养路费、保险费等计2万多元,车子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一直由陈某占有、使用。2002年5月,陈某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富康轿车的归属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2002年7月,公司正式下文作出了对奖励轿车的“补充规定”,明确将奖励轿车作为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期为6年,6年内只奖励使用权;受奖者在6年内离职的,应按车价的剩余价值购买所有权或者
按自动放弃使用权处理。同年8月13日,公司依该规定要求陈某要么购买该轿车,要么将轿车归还公司。但陈某认为这辆车应该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公司的“补充规定”办理,同时向公司申请将该车免费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陈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权,被告依法为自己办理获奖轿车的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竞奖,其获奖过程符合被告竞奖评比规则及获奖条件,故其所获轿车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争执的轿车所有权由原告享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该车过户给原告陈某。
37: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物权的标的——“?生化武器?虚拟财产争议”案
案情:游戏玩家李某,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今年2月17号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某找游戏运营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某,于是李某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这些武器是财产,因为它是自己用人民币购买的。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些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受诉法院对本案尚未审结,将在近期内做出判决。
38:业主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商品房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花园索赔”案
案情:2001年初,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金信小区即将发售,向客户发送售楼书,在该售楼书中以图形的形式明确表明,位于金信小区西侧建设一块花园绿地。原告蔡先生喜欢这块花园绿地,认为建成后的小区环境将会不错,决定购买。同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蔡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金信花园01幢某室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6.6万余元。在合同附件的总平面图中明确标出了绿地的位置,并约定绿化、园艺在2001年10月3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蔡先生按约付清了购房款,随后入住,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块花园绿地。蔡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蔡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万
余元。
39: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支配权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案
案情:原告苟某与被告李某结婚20余年,所生子女已成年。二人自1992年起外出经营,积蓄由李某掌管。2002年8月后,李某独自去成都进行经营活动,不再顾及苟某的生活。苟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李某实际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查实李某名下存款1.5万元,认为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遂判决被告将存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
40: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保护——“新东方学校被诉侵权”案
案情: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与北京私立新东方学校发生著作权及商标权权属纠纷。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Test of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简称TOEFL考试)和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录取标准的“研究生录取考试”(“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简称“GRE”考试),并将TOEFL和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简称“GMAT”考试),将开发的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曾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此后,新东方学校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但之后,新东方学校仍继续复制销售这些试题的书籍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
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04民事热点案件
41.万年后偿债务当属笔误 依法律释合同难案不难
听说过一万八千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才要还债的借贷关系吗?你别说,还真有其事!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42.为逃债自残食指,举证难仍须清偿
为了拒还借款,竟然想出“奇招”――故意自残手指,毁坏指纹。这也真是奇案一宗。 杨女士在1995年向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她准备赖帐――自残食指。原来,当时借款手续不规范,她在与信用社借款的时候,由他人代签借款合同,自己在合同上加盖指印确认。她认为有机可乘,可以赖帐,逃脱债务,因此,在诉讼期间,她竟故意烫伤手指,毁坏食指的指纹,借以否认签订过借款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致使无法对指纹作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自身,举证责任应转移由被告承担,然而杨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指纹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被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43.“贞操锁”难锁法律,受害人因“害”离婚
直到21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贞操锁”兽行的存在!这就是“贞操锁离婚案”告诉我们的真实事实!
2003年9月初,吴某的丈夫于某与一妇女通奸,被该妇女丈夫发现,于某为摆脱纠缠,竟然多次强行要求吴某与该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并对吴某多次进行殴打及虐待。(兽行!)
因吴某不从,2003年12月13日,于某用刮胡刀将吴某左侧阴唇割破并用锁锁上。(令人发指!)2003年12月21日,吴某从家中逃到北京,向全国妇联求援。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对于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1月,吴某诉请与于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吴某抚育,婚姻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都归于某负责,吴某分得财产2万余元,于某分得1.8万余元。于某不服上诉,要求确认共同债务、债权应共同承担,哈尔滨中院驳回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44.装探头偷窥邻居隐私,触法律侵权应担责任
在邻居家的玻璃缺口处安装监控探头,偷窥他人夫妻生活,公然侵害他人隐私!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自是“罪”有应得。
2004年4月间,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家住着一对年轻夫妇,其门上方的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于是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趁邻居姜某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弄掉一点,用胶带将探头粘在窗角,方向对着邻居夫妻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自家电脑上。其后,柴某一有空就从电脑上偷窥姜某夫妇的私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14日晚,姜某夫妻无意中发现了摄像头,立即报警,警方对柴某拘留10天予以处罚。5月初,姜某夫妇向宝山法院起诉,追究柴某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45.投票选“贼”实荒唐,侵害名誉须赔偿
超市饮料丢失一瓶,超市店主竟然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窃贼,因而引发名誉权侵权案件,也算离奇案件一宗。
本案受害人陈某受雇于广西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员工会议上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表示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找到陈某,称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陈某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表明,当天上午9时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5月14日中午,店长召集本店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确认偷窃者,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尽管投票结果如此,但陈某认为店长投票选“贼”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店主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46.竹越界祖坟长竹笋,撬墓石侵权慰损伤
竹笋长到他人祖坟当中,墓主的亲人砍掉竹笋后,竹子的主人竟将祖坟撬挖,十分了得!真是奇案一宗!
胥某、欧某系同村村民。十几年前,胥母去世,安葬在欧家的竹林地边。天长日久,竹林延伸至坟地内,2004年有3根竹笋长在祖坟之上。胥某要求欧某将3根竹子砍掉,欧未同意,胥自行砍掉3根竹子,欧便将胥母墓地撬掉20多块石头,遂发生纠纷。经乡村调解未果后,胥诉至法院,要求欧承担维修费、其他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载体,是特殊财产,他人不得侵害。如果遭到破坏,将给死者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欧某在争执中撬掉胥母坟墓的石头,伤害了胥某对已故母亲的情感,故判决欧某当庭赔礼道歉,赔偿修墓费用和若干精神损害抚慰金。
47.男性亦享性权利,同性也有性骚扰
性骚扰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本来就已经争论不休了。可是又有一件争论不休的案件发生了,这就是同性性骚扰问题。
25岁的喻某于2004年3月15日进入成都某设计公司,任该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的专职司机。自3月24日起,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喻某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并经常给喻某打电话说“我爱你”、“我喜欢你”等骚扰性的语言。喻某不堪忍受,只好离开该公司。5月31日,黄某在办公室给喻某出具了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6月中旬,喻某将黄某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黄某公开道歉。法院认为,喻某诉请黄某承担性骚扰的侵权责任,证据充分,能够证明黄某确实在违背喻某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小喻的人格权,因此,判决黄某对喻某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8.劝喝酒饮者因“噎”致死,有过错劝者承担责任
喝酒劝酒,本是国人习惯,久盛而不衰。然而,劝人喝酒喝出事来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多数人大概也不以为然。可是,广东大埔县法院的一个判决就向国人提出警示,劝酒致死,应当承担责任。
今年1月29日晚,在广东大埔县城一个酒吧内,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正在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郑某与张某等明知赖某已经喝醉,却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次日上午,刘某叫不醒赖某,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赖某送到医院后,诊断其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明知醉酒会造成损害健康的严重后果,仍然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是酒吧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对死者赖某醉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对赖某劝酒、敬酒,造成赖某因醉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赔偿总计2万余元给死者家属。
49.因嘴谗偷桃中毒,洒农药果农有错
嘴馋偷别人的桃子吃因而中毒,桃园的主人难道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马龙县法院真的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2004年6月1日晚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乙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2个读小学的儿子吃。沈丙和张某也是路过沈乙家桃园时“连吃带拿”,并分给他人吃。9人食用桃子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经鉴定,9人系农药甲胺磷中毒。原来,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不知情,误食中毒。沈甲等人要求沈乙承担赔偿责任,沈乙则认为他们是恶人先告状,偷东西吃还要赔偿,毫无道理。马龙县法院审理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沈乙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明确规定,对潜在消费者包括偷食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危险,从而导致沈甲等9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依法应承担沈甲等9人人身损害40%的赔偿责任;沈甲等3人偷摘他人果园的桃子并送给他人吃,造成本人及他人中毒,其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对另外中毒的6人承担赔偿责任。
50.鱼刺卡喉整五年,公平责任不公平
一根鱼刺卡喉五年整,医院硬是发现不了!对此医院是不是有过错?且看这个案例。 1999年7月,李某吃饭时不慎被一根长约4厘米的鱼刺卡进喉咙,3天后出现发热发炎症
状,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该院医师在进行CT等辅助检查后,又为其进行手术探查,始终未能发现鱼刺,于是进行消炎处理后办理了出院手续。五年来,李某咽部经常红肿、发炎,只好自购消炎药治疗。2004年某日,李某高烧不退,被迫再次住院。医师采取X光检查,很快查明鱼刺的具体部位,成功取出了鱼刺,为李某消除了病痛。李某认为自己5年前花了2700多元医疗费却未能取出鱼刺,5年里又花了很多钱自己治病,非常气愤,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院在手术前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手术中也确实进行了仔细探查,只因鱼刺部位较为隐蔽而未能发现,不具有过错。为了使李某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院承担400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1.路中央立电杆夺人性命,依法律断争执保护人权
有人见过立在马路中央的电线杆吗?当然更难听到立在马路中央的电线杆杀人夺命的离奇故事了。可是,长兴县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件。
浙江省长兴县某镇的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途中,没想到竟撞在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来,竖在马路中间酿成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长兴电信局所有,多年之前就安装在此。安装这根电线杆的时候,电线杆并不在路中央。2003年11月,该镇在拓宽这条马路时,因为有争议,因此改路不改线,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变成了竖在路中央,变成了“马路杀手”。李某近亲属认为,尽管李某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也没有驾驶执照,但是他的死亡,马路中央的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没有责任吗?故向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认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电信局、镇政府对此都有责任,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70%的损失,即15.96万元;李某自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
52.地板长天牛实属荒诞 产品有瑕疵商家赔偿
花钱买地板装修房子,倒弄得满屋子飞虫作怪。一件实木地板长天牛的离奇案件,在江苏南通市传为奇闻。
江苏省南通市的王先生为装修新房,先后于2002年7月15日及8月12日向某地板销售门市部购买了120平方米、1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共花8711元。2003年4月装修竣工后不久,王先生发现所铺地板上有虫蛀痕迹,进而又发现有蛀虫出现,在室内飞舞。王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竟然说其产品经过高温高压消毒,不会出现虫蛀,拒绝赔偿,引起讼争。经过鉴定,原来王先生家中的飞虫正是该水曲柳地板所生,飞虫的名字叫做“家茸天牛”。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查明该地板无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为不合格产品,认为消费
者有权要求退换,对造成的损失销售商应予赔偿,故判决地板销售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先生人民币25077元(含地板款8711元),原告王先生所铺的水曲柳地板退还给销售者。
53.夫妻承诺实荒唐,离婚判其履诺言
丈夫承诺如若不忠实,愿意向妻子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承诺书是不是有效?2004年就有这样的案件。
2001年9月,晁女士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识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谢某生活不检点,又被妻子掌握证据,不得已向妻子作出一份书面行为保证,承诺如果再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3年9月,谢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晁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对方履行赔偿承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支持晁女士要求与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鉴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的情节,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谢某给予晁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
54.爱犬“探视”起纠纷,双方协议无障碍
探视权是《婚姻法》新规定的夫妻离婚后未扶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可是,夫妻离婚后,对不属于自己“抚养”的爱犬是不是也有“探视权”?奇案也就发生了。
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宠爱有加。夫妻因发生纠纷而离婚,但是如何解决“威威”的“扶养”问题,却成为离婚的难题。“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爱。张先生说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离婚后,狗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王女士则认为“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发生争执,诉请法院裁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饲养的宠物属于财产,不能按照子女抚养的探视权的规定处理,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威威”的“探视”问题。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同意离婚后,在双方都有时间的前提下,允许张先生在户外“探视”“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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