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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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HBQY-RL-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以便正确评价机关各部门和处属各单位工作业绩,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增强竞争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重点考核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所取得的主要实绩和产生的影向以及部门成员团结协作、整体贡献、工作质量、效率。
第三条 部门考核结果均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年终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适当或全部扣除年终奖。
第二章 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均按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1、共性目标;
2、业务目标;
3、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七条 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的考核,主要以年初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签订的责任状和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为依据,一是看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任务饱满程度;二是看班子团结协作及作用发挥情况;三是工作中有无显著成绩或较大失误;四是看年度内有无受到表彰奖励或处分等。
具体要求:一是逐项说明目标要求、采取措施和完成结果;二是要说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因;三要说明领导交办的其它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未办理的件数与原因。
第八条 考核等次划分标准
优秀:班子团结协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较强的凝聚力,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本年度考核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重要任务。工作饱满,业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领导的表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重大责任事故。
合格:班子团结协作意识较好,基本能发挥成员的作用,在群众中威信良好,年内基本达到了考核目标的要求,业绩明显,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班子团结意识不强,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
不合格:班子团结意识较差,没有发挥成员的作用,民主气氛差,形不成合力,在群众中威信一般,年内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或标准,年度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第三章 考核
时间、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一般定于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的2月底结束。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每年底按照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情况进行本部门工作总结。
2、听取汇报,由考核组主持召开被考核部门全员会,听取部门正职述职。
3、民主评议。述职后,被考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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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填写《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评议,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4、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结合述职报告,核实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核实的重点是年度内所取得的重大成绩、主要数据、受表扬及奖励情况和未完成任务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个别座谈。为全面客观了解被考核部门的真实情况,考核组要分别与被考核部门各类人员进行个别座谈,座谈的主要内容:一是了解部门团结协作和工作作风,以及各成员所发挥作用及民主意识;二是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三是对群众反映或在考核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
  6、考核评价:根据民主测评、座谈、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写出初步考核报告,向处领导班子汇报,在听取主管领导意见基础上,确定被考核部门的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奖惩
第十一条 1、考核与评优相结合,当年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可优先参加"先进集体"评选。
2、部门考核为优秀的按当年年底在职在岗人数颁发奖金,其部门正职-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凡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部门,一次颁发人均500元奖金,部门负责人给予2000-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部门,通报批评,责令该部门提出改进措施,扣发该部门职工年终奖金,并且部门正职个人考核等次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处成立考核小组,具体领导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组由党政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人事科、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人事科为考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组的职责
1、根据厅党组、项目办党委和管理处要求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2、负责主持、召开被考核部门的全员会,听取部门的述职报告;
3、负责对部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4、在考核中,对群众提出的或在民主测评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领导班子汇报;
5、
完成部门考核后,及时写出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第十八条 考核组成员须坚持客观、公平、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纪律,实事求是地评价被考核对象,涉及考核组本人的测评可交叉或回避,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反考核规定、考核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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