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更新时间:2024-05-23 02: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附件:

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1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报表格式 报表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附录: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2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

3

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

4

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十、本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2 1002 1011 3 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1021 1101 5 6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 1211 7 8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1212 1214 9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10 1215 1216 1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12 1218 1219 13 坏账准备 在途物品 14 1301 1302 15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16 1303

6

17 1401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18 1501 1502 19 20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1601 1602 21 2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工程物资 1611 1613 23 24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1701 1702 25 26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研发支出 1703 1801 27 28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802 1811 29 30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1821 1831 31 32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1832 1891 33 34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1901 1902 35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6 2001 短期借款 应交增值税 37 2101

7

38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应缴财政款 39 2103 2201 40 41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2301 2302 42 43 应付账款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03 2304 44 45 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 2305 2307 46 47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2401 2501 48 49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2502 2601 50 51 预计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三)净资产类

52 3001 累计盈余 专用基金 53 3101 3201 54 55 权益法调整 本期盈余 3301 3302 56 57 本年盈余分配 无偿调拨净资产 3401 3501 58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8

(四)收入类 59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60 4101 4201 61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2 4301 4401 63 经营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64 4601 4602 65 投资收益 捐赠收入 66 4603 4604 67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68 4605 4609 69 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 70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71 5101 5201 72 经营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 73 5301 5401 74 上缴上级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75 5501 5801 76 所得税费用 其他费用 77

5901 二、预算会计科目

9

(一)预算收入类

1 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事业预算收入 2 6101 6201 3 4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6301 6401 5 6 经营预算收入 债务预算收入 6501 6601 7 8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投资预算收益 6602 6609 9 其他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类

10 7101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11 7201 7301 12 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13 7401 7501 14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投资支出 15 7601 7701 16 债务还本支出 其他支出 17 7901 (三)预算结余类

18 8001 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结转 19 8101

10

20

8102 8201 8202 8301 8401 8501 8701

财政拨款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转 非财政拨款结余 专用结余 经营结余 其他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21

22

23

24

25 26

11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提供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12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

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

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

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

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

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

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

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

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

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

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

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

13

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

“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

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

14

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事业收入”等相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

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

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

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

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5

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

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1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

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

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22

(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

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

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

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23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下)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216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

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4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

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

资利息。

1218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

25

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

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

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预付账款”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

26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9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 或冲减的坏= 账准备

按照期末应收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 计算应计提的坏 账准备金额

本 科 目

本科目

- 期末贷方(或 + 期末

余额

借方余额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

27

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1301 在途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1302

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 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

28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在途物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

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

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

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9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收到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30

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 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3.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本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1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1303

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

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

32

“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

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

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

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

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33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14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

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预付租金等。

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

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

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34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

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

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

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费用。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

3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3t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