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店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24 09:1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德 州 市 粮 食 局

德粮行协﹝2011﹞2号

文件 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 办法和考核验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会员单位、各放心粮油店:

为提高我市放心粮油工程发展质量,引导、培育和规范粮油消费市场,真正让消费者吃上“绿色、卫生、健康”的粮油及其制品,促进全市粮食事业快速发展,德州市粮食局与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对2010年印发的《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办法》、《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考核验收认定实施细则》、《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质量和服务承诺书》等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 1 -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2 -

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油食品消费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考核验收认定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放心粮油食品店”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要有健康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一定面积(单店30㎡以上,示范专柜20㎡以上)的营业场所,有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配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安全设施。

4、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质期现象,所经营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申报表。

- 3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人员健康证。

5、质检部门计量器具年检合格证。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等。

第五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食品店,均可按照要求向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认定。

3、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食品店”,由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颁发按统一标准制作并署名的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证书、匾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认定的“放心粮油食品店”,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其匾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一年一审。有效期内,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按照制定的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放心粮油食品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档案。 - 4 -

第七条“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负责“放心粮油食品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保持“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

第八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粮油商品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享有的权利。

1、可以享受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字样或标志。

2、可以向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申请资金扶持。

3、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对放心粮油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4、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品牌名牌。

第十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必须悬挂“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匾牌,匾牌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食品店,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食品店”应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3、“放心粮油食品店”要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 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章 “放心粮油食品店”的违约责任

- 5 -

第十一条 经检查或投诉发现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缺斤少两、所售粮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放心粮油食品店”资格、责令摘牌等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营商务纠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店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被取消“放心粮油食品店”资格的,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收回匾牌和扶持资金,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放心粮油食品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 6 -

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城乡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放心粮油食品店”。

第二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必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营业时间在一年以上,因新农村建设,为保持“放心粮油食品店”的合理布局而预留的,营业时间可以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三条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单店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示范专柜营业面积2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4米以上货品陈列架、木制杂粮柜、成品粮垫板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全市“放心粮油食品店”门面统一标准(标准另外印发),并标注“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字样,质量及服务承诺上墙,并认真落实到位。

第五条 店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明亮;内墙使用无毒、无味的涂料粉刷;地面平坦防滑干燥;店内配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防止传播疾病;粮食摆放必须有垫板,商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购物环境良好。

第六条 配有必要的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粮店负责人及经营人员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 - 7 -

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认真执行商品价格有关管理规定,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不出售变质、超保质期商品,经营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

第九条 营业员衣着整洁,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第十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放心粮油食品店”要达到“六统一”,即:统一门面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和服务承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营格局,统一宣传口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 8 -

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

考核验收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管理办法》、《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及《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放心粮油食品店”的考核验收认定。

二、考核验收认定严格按照《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进行。

三、考核验收认定实行专家现场无记名打分制。具体分值如下:

1、基本条件:需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人员健康证 ,对以上条件任何一项不具备的,实行“一票否决”。

2、“放心粮油食品店”营业面积30平米以上,每少一平米扣2分(少于27平米零分);“放心粮油示范专柜”营业面积20平米以上(10分)。

3、经营人员稳定状况(4分)。

4、经营设施状况(如货架、杂粮柜、保鲜保温设备、油抽等)(8分)。

5、计量器具状况(是否经质检部门验证)(4分)。

6、店面装饰 (8分)(无“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字样零分, - 9 -

门面装饰与统一标准走样扣 2 分)。

7、店内外卫生、清洁、通风、明亮状况(8分)。

8、店内防鼠、防蝇等设施状况(4分)。

9、店内外管线、附属设施布设状况(2分)。

10、消防等安全设施(3分)。

11、粮油及其他商品摆放状况(6分)。

12、店主及营业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状况(2分)。

13、出售商品明码标价(5分)。

14、商品包装状况(2分)。

15、出售商品质量卫生状况(8分)。

16、经营人员着装(是否统一、干净)(4分) 。

17、营业员服务、态度(4分)。

18、经营台账及统计资料报送(8分)。

19、《统一质量和服务承诺》上墙(5分)。

20、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匾牌悬挂(5分)。 (以上19项共计100分)

四、考核验收步骤及结果认定

1、申报者向“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提报申请材料,由该办公室按照《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标准》进行初步审核。

2、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根据申请规模,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验收认定小组,对经“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推进办公室” - 10 -

审核入围的“放心粮油食品店”进行认定考核验收。

3、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考核验收认定小组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采取个人无记名独立打分方式,确定认定验收结果。

4、经考核验收合格者,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发给《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考核验收认定合格通知书》,按照《德州市放心粮油工程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授予“放心粮油食品店”匾牌和证书,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 11 -

德州市“放心粮油食品店”

质量和服务承诺书

为营造良好的粮油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本着为客户为自己负责的精神,本店郑重承诺如下:

第一条 本店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 本店销售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所售商品的生产企业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有正确标注的“QS”标志;

第三条 有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本店防鼠、防蝇、防蟑螂符合规范要求,经营场所符合卫生条件;营业员衣着整洁,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店主营成品粮油(主要指大米、面粉、食用油脂、粮油复制品、小杂粮等)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建立粮油收支存登记台帐,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

第六条 本店严格执行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出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搞虚假让利,不哄抬物价。

第七条 本店实行服务承诺,设立意见箱(薄),公开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接受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 12 -

第八条 本店粮油商品经过德州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和有关检测机构抽检,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第九条 违背以上承诺之一,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0534-2483010 0534-2328315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 13 - (市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办公室)(市消协)

主题词:粮食△ 放心粮油店 规定 修订 通知

抄送: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

本局:各局领导、有关科室,市局放心粮油工程办公室各成员;

各会长、秘书长 。

德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 14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3k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