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14 04: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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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防止接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连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复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在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做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连挂妥当,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执行有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接制动软管及连接制动软管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接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3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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