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2023-11-11 02: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1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明确了合规管理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了合规部门,遴选、配备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务和技术保障。二是合规工作有效推进。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已经按照监管规定,组织梳理、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合规审查和合规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合规监测、检查、培训、报告等职责也逐步履行。三是合规理念初步树立。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和合规培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初步树立了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也有利于培育行业合规文化氛围,全行业从业人员对合规管理的认识正在
逐步提高。2存在问题整体上看,证券、基金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已经在防范、发现、处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中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做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改进完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少数机构甚至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作为应对外部监管的公关部门,核心合规管理职能履行不充分,主动发现、报告违规行为的较为少见,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实践中,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原有规定中关于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向性不足。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一些重要业务部门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少数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失控;对子公司更是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不少子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合规管理缺失。四是履职保障不足。监管中发现,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也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匮乏,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
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甚至不能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会等会议。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原有规定对监管措施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直接问责合规负责人的案例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警示作用。此外,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从上述情况看,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已不完全适应行业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二、修订原则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监管实践,从推动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要求在证券、基金行业具有普适性,历史上由于监管原因而分别出台了两个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具体要求,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行业通用的合规要求作出明确。此次修订,我们拟以《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制定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二是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证监局和行业普遍认为,《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的规定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有力推动了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本次修订,在维持现有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重在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底线原则。现行机构监管法规强调规则
导向,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经营并未规定普遍适用的底线原则。证监局反映,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实践中机构从事的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具体规则的要求,对其缺乏处罚依据。本次修订,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了共通的合规底线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四是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发布实施时,行业之前并未系统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为增强规定的弹性和包容性,主要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太多硬性要求。本次修订,在充分总结行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要求。五是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针对实践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重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不足,合规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本次修订着重强化了合规管理的全覆盖要求,提出了专门的规范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我们在《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合规经营底线要求(第7条)一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二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交易。四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
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五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六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第8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0条);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第11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2条)。此外,明确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第21条)。
3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一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第14条)。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规定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但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16条)。三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
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第17条)。
4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督察长规定》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前者要求高于后者,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要熟悉证券业务,还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为此,《办法》草案基本沿用了《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对合规负责人的条件要求,除要求合规负责人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诚信合规外,还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第19条)。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原规定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通知的要求,此次修订拟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修改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5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一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第18条)。规定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
常履职(第20条)。二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要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第28条)。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规定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23条)。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要求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调整考核结果。关于薪酬待遇水平,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五是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权。要求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第15条)。其考核由合规负责人决定,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六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第31条)。
6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的行为予以区分和细化,情节较轻的,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第34条、第35条)。二是区分合规负责人未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形,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直接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36条)。三是明确经营机构自查自纠机制,提高其主动合规意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第37条)。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规负责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明确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第37条)。五是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第38条)。此外,《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同时废止《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督察长规定》(第39条)。需要说明的是,《督察长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个别条文也规定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经向基金公司了解,鉴于这些规定较少且为原则性规定,废除有关规定不会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实际影响。此外,我们拟后续再安排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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