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书报告

更新时间:2023-12-26 15: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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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书报告

一、引论 (一)自由的演变

“不自由,毋宁死”,从古至今,人类历史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自由的追寻。

在旧日,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那时的统治者,握持着绝对的权威,被管制者依赖于统治者的保护,不敢也不想对其至尊无上的地位有所争议。但是,统治者的权力也是高度危险的,他们运用权力对付外来的敌人的同时,也会用以试图对付其臣民。因此,被管制者经常处于要防御统治者的状态。于是,爱国者所追求的自由便是对于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权力划定一些限制。密尔阐述了两种限制之道,我把它们归纳为:1.被管制者与统治者之间设立契约,2.以立法形式制约权力。1第一种限制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种方式基于人们满足于依赖主人统治的局限性而无效。

后来,在人类事务前进过程中来到了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2基于社会结构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人们对管制者的地位与权力有了新的定义。从前将统治者的权力定义为是与被管制者相对的,现在他们意识到统治者的权力可以出于被统治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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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页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

以受到被统治者的左右,于是产生了平民政党,主张使统治者出于选举并且仅任短期。之后,在前一代欧洲的自由主义中出现了一种普遍的思想形态:统治者与平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这时的自由蕴含着“自治政府”和“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的内涵。

但是,随着民主共和国的出现,渐渐暴露出了掩盖住的错误和弱点,所谓的“自治政府”和“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并非真实,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3,我把这些理解为多数人的民主,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与自由。

多数人的统治容易产生危机,进而演化为“多数的暴虐”。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它的肆虐手段会更深入的透入生活细节、奴役到灵魂本身。社会超越了行政处罚将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最终会阻止个性的形成。在我看来,政府的行政处罚只是硬性的固定化的外在的限制,像《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安迪,身陷牢狱但精神是自由的,他的思想突破了外在的限制,他拥有自我抗争的个性,不受拘束的个性是自由的源泉;但是观念和行事却是主观化的个人化的干涉,是对思想个性的磨损,在这种情况下所捍卫的自由是真正的思想层次的自由。 (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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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

习俗会导致生活在某个时代某个国度的人们理所当然的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准则是自明的和自当的,人们只是习惯于相信,这些看似既定的准则,因此对于一件事判定的善恶标准也是以社会既定的普遍认知为准而非引入自我的思考和裁量,缺乏个人化因素。但是,他们却从未思考过那些既定准则的合理性,其实所谓的既定准则并非全体成员的普遍认同,而只是多数人的观念趋同。密尔指出,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的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4。在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对立中,少数人已经失去了应有的自我把握的自由,而多数人所拥有的也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是习惯性见解。在这种情形延续的情况下会导致全体人民的思想的狭隘性,他们不会去思考整个体系存在的不公允与问题所在,只会纠结于一些体系下的具体小问题甚至顺着体系进行错误的无意义的探究,而症结恰恰在于大体系。他们所持有的一些异说正是个人自由的仅存的火花。 (三)个人的自由

本书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个人的独立性体现在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权利是绝对的。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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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页

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5。但是,在道德问题上,凡是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因为一个人不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于他人,也会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果。

密尔将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思想自由;第二,在无害于他人的限度内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即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在合理合法无害于他人的前提下,相互联合的自由。密尔所认为的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在追寻不同道路的过程中展现每个人独特的个性。 二、 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 (一)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密尔认为,对于一个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两方,不能因为人数或者地位上的差异而否定少数派的意见。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6。

人们应该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这是由意见正确与错误的复杂关系所导致的:假如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人类就丧失了一次获取正确意见的机会;假如多数人的意见错误,那就丧失了从正确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对真理更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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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页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页

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密尔从两个论点考虑了上述两条假设,第一点,所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那个意见可能是真确的,想要压制它的人们当然否认它的真确性。但是那些人不是不可能错误的。他们没有权威去代替全体人类决定问题,并把每一个别人排拒在判断资料之外。第二点,无论被压制的意见的真确性如何,主观的压制意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他们可能会采取禁止宣传的手段压制反对的意见,为了避免他们认定的错误的扩张。但是,难道可以因为判断会被使用错误,就告诉人们完全不应使用它吗?假如我们因为我们的意见可能会错就永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那么我们势必置自己的一切利害于不顾,也弃自己的一切义务而不尽。

密尔一直强调世界上没有所谓绝对确定性这种东西,真理越辩越明,我们需要在反复的争论中、两方意见的碰撞中渐渐辨清真理的真面目。更重要的是,人类心灵具有一种品质,即作为有智慧的或有道德的存在的人类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那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保有一种稳定的习惯要借着与他人的意见相校正来使自己的意见得以改正和完善,只要不致在付诸实行中造成迟疑和犹豫,这是可以对那意见寄以正当信赖的唯一的稳固基础。7但是,问题的矛盾在于人们既已承认赞成自由讨论的论据的真实性,却又反对把这些论据“推至其极”,对于某些特定原则或教义,没有允许他人说出相反的意见便认定正确,密尔称之为冒认不可能错误性。接下来,密尔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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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 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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