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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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末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7部门印发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民发〔2012〕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加强和改进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愿求助 1 / 3

无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和帮助其回归家庭、融

入社会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健全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网络,改进救助方式,构筑“及时发现、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新型救助管理模式,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社会参与、管理服务规范的救助管理机制。

二、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告知、救治护送机制 (一)求助人员的发现告知机制

社会各界和每位公民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制度,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责任。

1、人民政府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2、城市公安机关对在治安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中发现、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3、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城市广场、景区、河道两侧等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4、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周边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6、其他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负责告知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委会)负责告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 2 / 3

(或救助点)接受救助。

(二)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机制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情况,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

2、市民发现露宿街头的疑似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要及时拨打“110”、“120”。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警(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甄别,对确需治疗的,由“120”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诊疗救治或隔离观察。

3、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发现酗酒或醉卧街头的疑似流浪人员,应拨打“110”、“120”,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嫌疑,及是否存在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威胁情况的甄别,对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对自身或他人不构成威胁的,由“120”直接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醒酒或隔离观察,在其醒酒后,由卫生计生部门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甄别申请,确认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4、民政、公安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责任将确认或疑似的急(危)重症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等流浪乞讨病人按规定送至或通过“120”接至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隔离观察。 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安置和经费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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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2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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