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合同

更新时间:2023-10-29 20: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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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技术要求

1、吊篮进场之前,供方必须提供机械生产合格证、检验报告、机械安装资质、产品绿色环保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吊篮能够顺利进场安装、使用。

2、出租方出租的吊篮必须运转良好,无任何设备故障问题。吊篮的悬挂机构、悬吊平台、提升机、电气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等构件的质量须保证为优良。

3、供方在租赁期间保证按国家、贵州省、遵义市标准安装吊篮并对吊篮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4、供方提供的吊篮必须符合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标准,在租期限内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

5、出租方须保证电动吊篮三分之二以上是新电动吊篮,钢丝绳直径须保证达到8.3mm。 6、供方必须提供施工现场吊篮的平面布置方案(吊篮长度1-6m),吊篮的平面布置方案以吊篮的最少使用台数为原则。方案须经需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1、所租赁的吊篮使用于遵义恒大城二期主体及配套设施工程28-30#、33-34#楼;

2、供方在安装吊篮时,安装工人必须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可的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安装。

3、供方应每天安排1-2人巡查现场、定期对吊篮进行检修维护(检修维护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有吊篮运作不畅,出租方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及时进场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否则将扣除当天当台电篮的租金。(时间限于正常工作日)。并做好相应记录交由承租方备案。

4、吊篮使用时,供方应对安装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相关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的培训。如因供方交底不到位或者培训不到位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期限

1、承租吊篮的数量及日期以租方开出给出租方相关人员签认的发料单、机械开工单、报停单为依据,以实际发生的数量、在租天数计取租金。

2、需方退租时不受时间限制,退租时间根据需方通知而定。供方不得以退租时间延长而要求增加费用。

五、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1、供方负责送货到需要吊篮的楼栋号,需方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二中规定,检验、核实产品的质量、规格。不合格的吊篮,需方有权拒收。

2、起租日自吊篮安装完成并顺利通过四方(业主方、监理方、需方、供方)验收且办理完书面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结算周期截至每月20日,不足一个月按日租金计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每月21—22日对账,23日供方开具发票给需方。

3、供方负责吊篮的安装、拆除及维修保养,安装、拆除及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每台吊篮仅限一次,租赁期间吊篮的安装、拆除、维修保养费按200元/次·台,因需方需要而产生的移位费按200元/次·台,非需方原因导致的移位费由供方自行负责。

4、春节停工时间为20天,停工期间供方不收需方任何费用。停用时,供方应提前一周书面报给需方,报停期间无任何费用。

5、供方负责施工现场与吊篮有关的所有设备和构件的保管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吊篮及其相关构件发生丢损,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六、押金(保证金)交纳:无 七、结算方式

1、无预付款,不计利息,转账支付。结算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80%,剩余20%待

租赁完退场且办理最终结算后3个月内付清。该租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月租费、进出场费、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修理费、出租机械管理费、交叉作业误工费、安装费、调试费、拆卸费、上缴税金、保险费、首次检测费等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2、办理结算时供方应按租方提供的表格进行填写。任何非书面形式或租方非指定人、指定格式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确认、指令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八、随机证件、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出租方提供产品相关资质一式三份,包括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合格证等(加盖单位印章),需在材料进场时一并提供,否则租方有权不予验收。 九、租赁物资的维修

1、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修赔价格执行租方标准,具体事宜双方协商。

2、赔偿范围不包含承租期间吊篮在施工作业中非人为以及正常损坏耗。 十、免责条款

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情况时,造成租赁物资损坏、或逾期返还等情况,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后,可免除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者,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需方任命并派驻 为遵义恒大城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也是本合同项下唯一合法有效的经济及签证授权代表,除非项目经理本人的书面认可,其他任何人员签发、签认的与本工程及本合同有关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免费用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索赔及经济账务等)均无法律及经济效力。

2、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供方违反本约定,视同违约,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合同的有效截止期限为:产品验收合格并使用后的质保期与最终付款期限中两者的最大值。

4、出租方必须出具与当期结算工程款等额的真实、有效发票,如提供虚假发票,租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在结算时扣除虚假发票金额的20%作为对租方的罚款,多次(超过两次)提供虚假发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如因供方吊篮自身原因造成停工4小时以上当日租费概不记取。扣除相应费用,双方签字确认。

6、供方应定期检修维护吊篮,保证正常使用,并对机械原因(非人为损坏)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7、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8、供方承诺,签署合同、办理月结月清、签署最终结算的签字人必须为同一个人,并且有供方公司的法人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因供方人员变化对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负责。

9、需方负责对进入吊篮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供方必须为所属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提供相关凭证给需方,供方所属人员在在需方工地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供方自行承担。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供方须提供每台吊篮的保险理赔单据,保险理赔最高额度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人。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供方需保证为需方办理保险理赔。如供方无法提供保险理赔,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负责承担,与需方无关。 10、任何涉及到本合同的关于价款调整、工程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债权债务确认、工程款支付等经济类文件或具有证明性质的书面材料,必须盖需方分公司印章方为有效,盖项目印章无效。

11、本合同一式5份,需方4份,供方1份。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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