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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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买方:(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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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标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建设单位: 。 1.2施工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工程名称: 1.4工程地点:

1.5运距: 。

2、合同标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混凝土浇注泵送方式、混凝土浇筑工程部位及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3、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3.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北京市标准DBJ01-6-90《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合同约定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3.2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必须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

3.3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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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4、价款结算及支付

4.1依据合同标的、供货数量及工程技术质量要求,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在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甲方均有权选择支票支付或以水泥按市场价格抵冲形式进行结算。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2价款结算依据及方式采用下列第 (2) 款。

(1)甲乙双方均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扣除钢筋量,含钢筋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3)若采用(2)的,在结算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

(4)采用施工图纸预算量结算方式,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非工程实体混凝土均以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数量为准结算。

4.3价款支付期限:在乙方提供完整的归档资料后 5、双方责任及义务 5.1甲方责任及义务

(1)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时间计划准备。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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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指派专人(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5)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2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2)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4)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及时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在24小时内确认并采取措施,甲方将按提出的异议自行处理,并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5)浇筑混凝土完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应的归档资料。 (6)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6、其他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先后履行抗辩权终止合同或执行中有变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6.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付清未结价款。

6.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未果,在提前十五天告知后乙方可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

6.4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约定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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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乙方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7.2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指令,按以下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均应被认为已经送至出卖人。

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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