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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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十章

希言①自然②。飘风③不终朝④,骤雨⑤不终日。孰⑥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⑦于人乎?从事于道⑧者同于⑨道,德也。德者,得道也。故⑩从事于德道?者,同于德;同于德者,道亦?德?之。从事于失道?者,同于失;同于失者,道亦失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译文

自然希言,大道希言而教、无为而治。暴风骤雨难以持续整天整日。谁做的这些事呢?天地!天地尚且不能长久的维持狂风暴雨模式的暴政,更何况人呢?从事于惟(有;为,是;随从,听从,遵从,顺从)道者同合大道,叫作德。德是得道。德者,得道也,知道也,由道也,以道也,奉道也,守道也,适道也,从道也,是道也,惟道也,依道也,因道也,遵道也,循道也,顺道也,合道也。是以从事于惟(有;为,是;随从,听从,遵从,顺从)道者,同合于德;同合于德者,道亦德之。从事于违背道者,同合于失道;同合于失道者,道亦失之。其信道不足够真诚啊,是以道不信用之。

注释

①言:政令,号令。

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国语·周语》。韦昭注:“言,号令也。”

又如:言语(命令;指示);言文(法律条文);言文刻深(法律条文严峻刻薄)。

②自然:道。

③飘风:狂风,暴风。

④终朝:整日,整天。“终:1

(形声。从糸,冬声。甲骨文字形,象一束丝,两头象结扎的末端。本义:把丝缠紧) 2

尽,全,从开始到末了:~日。~年。~生(~身)。朝:日,天。如:今~。明~。

⑤骤雨:指的是为时不长的降雨,其强度变化可以很大。骤雨多数由积雨云产生。由于积雨云覆盖的面积不大,积雨云一旦移开后,雨就会停止。骤雨一般为时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如果连续有数个积雨云通过天空,降雨强度的变化可能会很大。暴风雨:(1)

大而急的风雨。(2) 突然刮风下雨。(3)

比喻激烈的社会动荡。飘风骤雨指狂风暴雨,比喻暴政。

⑥孰:谁。

⑦况:表示递进关系,相当于“何况”、“况且”。

⑧从事于道:从事于是道(惟道,因道守法循理,循道循理循法)。

从事:将某类事情当作职业般去做;干某项事业;处理,处置;行事,办事;处理事务;参与做(某种事情),致力于(某种事情);追随,奉事。

于:在;往;取;如;比;引进动作、行为的对象,相当于“向”、“对”、“对于”;表示动作、行为的所从,意义相当于“从”或“自”、“由”;在被动句中,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相当于“被”。

在:存,居;存留于某地点;关于某方面,指出着重点(指出事物的本质所在,或指出事物以什么为内容;决定于);表示动作的进行;介词,表示事情的时间、地点、情形、范围等;和“所”连用,表示强调。

往:之;归向;朝,向。

取:得到,取得;通“趋”;趋向。

如:遵从,依照;适合;好像,如同;往;比得上,及。

比:向着;仿照;比方,比喻;紧靠,挨着;依附。

追随:跟随。奉事:(1)侍候;侍奉。(2)信奉;供奉。

惟: (形声。从心,隹( zhuī)声。本义:思考;思念); 为,是; 有;听从,顺从,随从; 由,以。

为:做;充当;变成;是;帮助,卫护;表示原因,目的;对,向;则,就。

是:则,遵从,效法,以为法则;正,不偏斜;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联系两种事物,表明两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的种类、属性;表示两种事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表示适合。

以:用;凭借,仗恃;做,从事;依,按,凭;从,自,由;则;为;因为,由于。

由:原因,原由,缘故;来源;自,从;顺随,听从,归属;凭借;遵从,遵照;法式。

⑨同于:同合,符合,合乎;同合于,同一于,统一于;与......相一致。于,词缀,嵌在动词或形容词后面,不必译出。于:后缀;a)动词后缀:合~,属~;b)形容词后缀:善~调度,易~了解。同:(1)(会意。从冃,从口。冃(mào),重复。本义:聚集)(2)同本义。同,合会也。――《说文》(2)齐一,同一,统一。统一:归于一致。一致:趋向相同,亦谓没有分歧。(3)同合。同合:使相一致;犹融会。融会:融合会通;融会贯通,领会。同合于道,同合大道,大同。合:联合,联络;结合;符合,不违背;适合。

⑩故:是以,所以,因此。

?德道:得道;得法;德法。德,通“得”。德:得道,知道,由道,以道,奉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法。“德”的本意为遵守道法、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做事,不违背自然的发展。道即自然,道法即自然法。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理性公正。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善也,德也。德政即善政,善治即善法之治。善法即德法。德法:德道之法。德政:依道行政,依法行政,奉道遵法造福人民的政治。道统法治,德政惠民。政府尊道依法为人民谋福祉是为德政。法治即道法之治,法治,即德法

之治,即善法之治。善法(德法,是道之法律)遵循大道(大法、母法、道法、自然法、始制)。善法(德法,是道之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守法是法治的保证。没有遵循大道(大法、道法、母法、自然法、始制)的实在法(子法、法律制度)是伪法。伪法非法,违背自然法的伪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还必须是“德法(善法,是道之法律)之治”。就是说,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德法(善法,得道之法),必须是遵循大道(大法、母法、道法、自然法、始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反之,如果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本身是伪的,违背了道法(自然法),那么,即使它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而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

?亦:副词,也,表示同样、也是。

?德:(1)感激。然则德我乎。——《左传?成公三年》(2)通“得”。取得,获得。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墨子?节用上》(3)道德,品行。如:德薄(德行浅薄);德望(品德与名誉);德器(德行器量);德被四方(品德高尚,满布天下);德薄望浅(谦词。品德低下,名望轻微);德誉(道德声誉);德馨(道德芳馨);德艺(道德与才艺);德操(道德操行)。(4)恩惠,恩德。如:德施(恩惠;恩泽);德惠(德泽恩惠)。(5)仁爱,善行。如:德意(善意);德政(良好的政治措施或政绩)。(6)福。福:古称富贵寿考等齐备为福,与“祸”相对;赐福,保佑。百姓之德也。——《礼记?哀公问》(7)德,是对道、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理解,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不违背自然规律发展去发展社会、提升自己。

?失道:违背大道,违背法则。失:(1)【动词】:(形声。从手,乙声。表示从手中丢失。小篆字形。本义:失掉,丢失,丢掉)

(2)同本义。

失,纵也。——《说文》。

(3)违背,背弃。

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章炳麟《原法》

又如:失礼;失约;失命(违误命令)

(4)消失,消灭。消灭的反义词有拯救、保护、维护、

庇护等。

(5)通“佚”或“泆”。淫泆,放荡,放纵。

?信:诚,真诚,真心诚意;真实,不妄,不虚伪;知晓;崇奉;相信,信任;守信用;证实,应验;果真,的确;信约,盟约;符契,凭证;信道,崇道,奉道;信任,信用。真实不妄曰诚。真诚:真心实意,坦诚相待以从心底感动他人而最终获得他人的信任。《汉武帝内传》:“至念道臻,寂感真诚。”(一)信任:相信而能够托付,相信并加以任用。

信任概念由于其抽象性和结构复杂性,在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的领域定义信任是不同的,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达成共识的观点是:信任是涉及交易或交换关系的基础。在社会科学中,信任被认为是一种依赖关系。值得信任的个人或团体意味着他们寻求实践政

策,道德守则,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诺。相互依赖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无论交换内容为何,都表示双方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利害相关,己方利益必须靠对方才能实现。在心理学中,信任是一种稳定的信念,维系着社会共享价值和稳定,是个体对他人话语、承诺和声明可信赖的整体期望。在实验心理学中,信任是向他人暴露自己弱点的行为在实验室环境中,信任是在博弈中作出合作性选择的行为。在传播学中信任是对他人知识、能力和善意的假设,认为对方是亲近自己的,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在广告学中,信任存在于不确定的环境,是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组织之间通过积极预测对方的行为,依赖对方,信任彼此会按照约定行动的信念。在管理学中,信任是说信任方放弃了对被信任方的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宁愿使自己暴露羸点处于具备风险的环境中,相信对方不会损害自己利益的信念。在管理和教育领域中,对管理或者教育的对象给予期许和其能力的肯定,从而获得积极正向的结果,这效应被称为“罗森塔尔效应(RobertRosenthal Effect)”或“期待效应”,皮格马利翁效应(Pygmalion Effect)。

(二)信用:以诚信使用人;信任和委用;相信和采用;以能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不立即支付现金,而凭信任所进行的。

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最为复杂、最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信用体现一种社会关系。信用不仅是个体行为,而是发生在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信用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心理因素上。信用是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对受信人的信任实际上是授信人对信用关系所具有的安全感,它是一种社会心理因素,因为安全感依赖于受信人的资信,取决于授信人的理性判断,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授信人和受信人发生信用关系,行为主体时而是授信人,时而是受信人,身份在不断变换。如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是受信人,与存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则为授信人,与贷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这充分体现信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信用的发展,信用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愈加丰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在现代社会,信用关系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尤其是经济领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编织而成的巨大社会关系网络。

信用属于伦理学范畴,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观。诚实守信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任,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当人们都认同并遵守这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时候,社会信用环境就会优化,失信的行为就会减少。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在这个层面上理解信用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这个“契约”,我们可以把这个契约看成是狭义的经济合同;也可以看成是广义的社会契约。二是这个“契约”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是构成法律上的信用的必要条件,那就是非即时交割。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同时进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信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才会出现信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信用实际上是指“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消费者信用是指消费者以对未来偿付的承诺为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关系。

公共信用也称政府信用,包括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举债的能力。政府为对人民提供各种服务,诸如国防、教育、交通、保健及社会福利,需要庞大的经费支应。但是政府税收的增加往往赶不上支出的增加,因此,政府每年出现庞大的赤字。为弥补财政赤字,政府发行或出售各种信用工具。这些信用工具代表政府对持有人所做出的将来偿还借款的承诺。这种偿还债务的承诺来自公共机关,因此称为公共信用。

企业信用泛指一个企业法人授予另一个企业法人的信用,其本质是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的货币借贷。它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一家企业的信用可以体现出,他们的价值,并达到长的合作目的。信用标榜着一家企业,商家的最高利益。如果企业失去信用,那么企业就面临着倒闭的危险。

银行是专门经营信用的企业。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货币方式授予企业信用,贷款和还贷方式的确定以企业信用水平为依据。商业银行对不符合其信用标准的企业会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作为保证,或者由担保公司为这些企业做出担保。后一种情况实质上是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了信用,是信用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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