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督学书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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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 概念

监督学 练习题

案例分析

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 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

问题: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依靠严刑峻法能否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通过权力的要素与特性可以看出,权力有易于腐化的特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力的腐蚀性。这一特点取决于权力的消费性、支配性、强制性、垄断性、自利性、隐藏性和交换性等特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力产生于社会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 第二章 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问题:从马博李肃麦迪逊案中,分析四方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思考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奠定了法院作为成文宪法的最高阐释者和守护人地位。司法审查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政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影响了整个世界宪法监督的进程。不少国家仿效美国,采用司法审查违宪立法的制度。特别是拉美国家和英联邦国家采用这种制度的较多。据统计,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当然完全照搬美国的也不多,大多数国家还是结合本国国情做了某些适应本国制度的规定。 其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进一步完善了“宪法至上”的观念。马歇尔在此案中强调: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它适当地控制着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国会权力的行使。因而宪法高于一切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这就更加明确并完善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最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三权分立”的体制,强化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有助于协调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形成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美国的宪法和政治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三权均衡、三权相互制约是美国宪政所追求的目标。马歇尔提出司法机关有权审查违宪的立法,正好符合这种理论目标。他也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早在1787年宪法制定之后正式通过生效之前,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就曾反复论述三权分立的理论。他认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中,司法是最弱的一个部门,“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汉密尔顿认为,必须使法院处于一种完全独立的地位,并掌握对立法机关进行宪法限制的权利。 第四章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周辣成案 问题:当前我国的政协监督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应采取哪些措施改善政协监督?

在社会上曾流行一种腐败有益论,并盛行各种潜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这些都是反腐败的阻力。对此我们应有高度的警惕。还要看清,腐败的阻力来自于腐败的受益者。当前反腐败的阻力首先来自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不仅本身是经济犯罪分子,而且有人还和其他犯罪活动结合给反腐败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国现行监督监察体制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

提高全民的监督意识,完善人民监督机制;提高全党对建立监督机制的认识;实行监督监察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加强人大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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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阜阳腐败群案:一手遮天之祸

问题:监督党政“一把手”是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在这方面,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创制或者完善哪些具体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监督监察体制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提高全民的监督意识,完善人民监督机制;提高全党对建立监督机制的认识;实行监督监察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加强人大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解码香港廉政公署 问题: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行政监督的特征主要有四。一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行这个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只能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二是监督对象的特定性。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更确切地说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三是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监督不仅包括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理活动的监督,不仅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监督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广泛的监督内容使得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四是家奴程序的法定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监督程序法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的保障,行政监督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基本上是一个程序性法规,从而保障了廉政公署职权的有效行使。监督程序法定还意味着对监督对象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障。行政监督法律程序在保障监督机关有效形式监督权的同时,也对监督机关滥用监督权形成制约,保护被监督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人们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重庆市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大力推动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

问题:当前我国政协监督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应采取哪些措施改善政协监督?

在社会上曾流行一种腐败有益论,并盛行各种潜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这些都是反腐败的阻力。对此我们应有高度的警惕。还要看清,腐败的阻力来自于腐败的受益者。当前反腐败的阻力首先来自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不仅本身是经济犯罪分子,而且有人还和其他犯罪活动结合给反腐败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国现行监督监察体制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提高全民的监督意识,完善人民监督机制;提高全党对建立监督机制的认识;实行监督监察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加强人大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章 社会监督

一种新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

问题:网络监督如何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互动,以提高监督的综合效力?

第一,改善网络舆论监督条件,优化网络监督环境;第二,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立法,将网络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列;第三,掌握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解读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

问题: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为什么能够取得成功?

1.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录用制度;2.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3.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4.以奉养廉制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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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

1.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2.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3.监督: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4.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2)公开监督原则;(3)公正监督原则;(4)全面监督原则;(5)全程监督原则。

5.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提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第二章 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1.政治原罪思想: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2.法制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4.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5.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6.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7.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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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8.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9.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0.党政分察: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价差结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进行监督权。 11.弹惩合一: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承接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承接的双重职能。 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御史府:西汉初年承袭勤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

2.《刺史六条》:监察的内容是汉武帝制定的《刺史六条》,其中除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外,其余五条都与二千石即郡守有关,包括不遵奉诏令、断狱不公、选举不平、不能约束子弟与当地豪强勾结等。

3.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4.风闻弹事:就是不必掌握真凭实据,仅凭传闻即可进行弹劾。御史台的权力因此而进一步扩张。

5.唐代十道监察区:唐代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还有道的设置,唐初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自唐太宗将天下分为十道后,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十道监察。武则天时,在每年春秋两季,令御史分巡地方。后以监察御史分任各道巡按,与诸道观察使、采访使上下配合,掌一道监察。

6.台谏合一:为对皇帝的过去进行规谏,还特设与御史台平行的谏院,负责规谏朝政纠正君主的过失,同时也检举臣下的越轨行为。这是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

7.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8.巡按御史: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巡行地方,考核礼制,惩治贪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地方官皆畏之。

9.科道合一:清朝初年,仍仿明制,分设六科。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事务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二者合称“科道”。

10.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2.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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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恩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4.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5.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秘代表大会和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情况实施饿监督。

6.质询与询问:询问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解有关情况,想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问题,并要求进行答复的一种监督方式。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做出回答。

7.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8.特定问题调查:(1)调查程序的启动;(2)调查委员会的组成;(3)调查的实施;(4)调查报告的提出。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1.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2.党组织的监督: 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当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形式之一,是当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当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是由当的权力机关即当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当的代表大会同是当的领导机关。非为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5.党委常委的监督:是当的地方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并不直接选举产生常委会。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只能机关。

7.党员监督: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1.检查机关监督:检查机关运用检查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2.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力,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到惩处的行为。 3.侦查监督: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 4.侦查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5.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6.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7.刑事审判监督:指人们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

8.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形式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规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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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9.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1.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2.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的犯罪行为予以顶嘴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3.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4.审级监督: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5.二审监督: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6.再审监督: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7.死刑复核:指对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8.行政行为:是行政主题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狐妖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为。

10.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力和义务。

11.违法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条件。

12.行政主体: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3.无效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14.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题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神力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5.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任务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2.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4.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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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服役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正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第九章 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1.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2.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十章 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2.特约监督员制度: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3.公民监督: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4.舆论监督: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5.网络舆论监督: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1.议会检查专员制度:议会选举监察专员1人或数人,根据议会的训令,监督法律、法令在公共实务中的执行情况。

2.政府道德署制度: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3.独立检察官制度: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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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4.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5.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20岁以上的300名成年人,即可以联名上书监察院进行监查。韩国的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简答题

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

1.什么是公权力?公权力有哪些特征?

公权力即公共权力,它包容了权力的所有主要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能称之为公权力。

特征:1、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权力;2、公权力是社会中公认的权力;3、公权力是社会中法定的权力;4、公权力以权力机关为载体;5、公权力具有普遍性;6、公权力具有强制性。

2.什么是腐败?腐败有哪些特征?

腐败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特征:1、腐败的主题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即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和人;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攫(jué)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际和人民的利益。 3.什么是监督?监督有哪些特征和功能?

监督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监督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特征: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3、监督内容的特定性;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4.什么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5.什么是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有哪些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监督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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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2)公开监督原则。(3)公正监督原则。(4)全面监督原则。(5)全程监督原则。

6.什么是监督学?监督学有哪些特点?

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从内容上看,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

特点:第一,监督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监督。第二,监督学属于交叉学科,带有较强的综合性。第三,监督学有比较强的应用性,偏重于应用学科。第四,监督学的研究内容是宏观与微观的结合。 7.监督的分类

1、以监督主体为标准的匪类:主体是享有并运用某种权力(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某种活动,并能对这种活动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1.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结果,是在对监督思想不断进行论证、推理、演绎、归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监督思想。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议行合一理论以及新滥用权力理论等。 2.简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的发展历程。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我国古代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4)监督专才思想。 3.试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

(1)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①让人民监督政府。②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④严惩权力腐败。(2)邓小平的权力监督思想。①党的监督。②群众监督。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3)江泽民同志的权力监督思想。①依法制权。②以德制权。③以制度制权。(4)胡锦涛同志的权力监督思想。①注重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②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③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4.试述西方监督理论及其实践。

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趋利避害、贪图利禄的本性。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思想也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权力的行使界限。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从抽象原则和权力实践运作两个层面界定了政府权力的地位和性质,即行政权必须是有限的,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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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与西方人民主权理论有何差别?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一系列基础性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过程、基本逻辑关系,及其理论体系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以实践性为精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以运动和发展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系统性分析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马克思这些理论形成的先后顺序,体现了马克思理论体系思考的过程和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各种理论之间的精髓和相互连接,本文就此简要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发展性和系统性,并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 6.试比较钟爱监督思想的异同。

中外监督思想的区别比较明显。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进程形成了中西方不同的监督思想。中西方监督思想的异同,可以从哲学基础、权力制约机制以及权力制约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1)中西方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之比较。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2)中西方监督思想的制约机制之比较。(3)中西方监督思想的权力制衡主体之比较。由于历史、国情的不同,中西方权力监督思想存在较大差异,但这种差异并无优劣之分。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防止滥用权力,消除各种权力腐败,因而认真总结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监督和反腐败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7.近代思想监督。

1、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

2、孙中山的监督思想:(1)监督权独立思想;(2)党政分察思想。 8.国外监督思想。

1、政治原罪思想:(1)人性原罪思想;(2)权力原罪思想;(3)政治原罪思想。 2、法制主义监督思想;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 第三章 中国监察

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变。

(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一是御史台。二是司隶校尉。三是尚书左丞。四是校事。(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 2.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为皇权服务,直接向皇帝负责。第二,为维护中央集权服务,严密控制地方。第三,职责重复,机构重叠。第四,监察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尚不科学完备。第五,惩治职务犯罪。第六,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第七,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第八,对监察者实行再监督。第九,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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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第二,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第三,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第四,个人控制。 4.简述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的监督制度是以廉政专员公署为核心的,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其英文缩写是ICAC,意为反腐败独立委员会。廉政公署并非香港独有,一些国家也设有此类机构。1974年,港英当局颁布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简称《廉署条例》,随后于2月15日正式成立了廉政公署。(1)廉政公署的建立。(2)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3)廉政公署的职责权力。(4)廉政公署的工作程序与纪律监察。第一,如果公务员拥有的财产与其收入不相称,而本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廉政公署有权对其朝廷调查并起诉。第二,在调查案件时,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调查、逮捕、搜查、检取权。第三,廉政公署有权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办事程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不妨碍各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权修改“不良的惯例”。

5.简述澳门廉政公署。

澳门的监督制度与香港类似,也是以廉政专员公署为核心。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澳门廉政公署的设立,受到香港廉政公署一定的影响。(1)廉政公署的建立。(2)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3)廉政公署的职责权力。第一,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发生贪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迹象或消息,以及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发生针对公有财产的犯罪、滥用公共职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的事实迹象或消息。第二,进行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调查及侦查行为。第三,调查公共实体与私人关系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及程序合法性;监督涉及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合法规范性及行政正确性。第四,将其查清的违法行为迹象,向有权采取纪律行动的实体检举;因应情况所需,跟进有权实体进行的刑事或纪律程序;将主要调查结果报告行政长官。第五,就的发现的法规缺点,特别是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受到影响的缺点,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的劝喻或建议,或作出制定新法规的劝喻或建议,但涉及属立法会权限的法规时,只是将公署的立场制成报告书呈交行政长官。第六,建议行政长官作出规范性行为,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及对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种有利于贪污及实施法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的因素;向行政长官建议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服务。第七,直接向有权机关提出劝喻,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与有权机关及部门合作,谋求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以维护人的正当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什么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特征:民主性、根本性与全局性、权威性、公开性、多样性。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这一崇高地位,须从我国的国体以及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来理解。《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国体与政体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实施的监督,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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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作用:第一,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第二,促进依法行政。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第四,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第五,制约公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1)法律监督。在最广义层面,法律监督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朝廷的监督。在狭义层面上,法律监督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监督,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对监督、看守所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不是指上述两类监督,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①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②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2)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包括总体监督、决策监督、绩效监督、廉政监督和人事监督等方面。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哪些方式?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遵循的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2)执法检查的程序:第一,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第二,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第三,执法检查的实施。第四,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第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3)质询程序:第一,质询的提起。第二,质询案的提交。第三,质询案的答复。(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第一,调查程序的启动。第二,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第三,调查的实施。第四,调查报告的提出。

7.法律监督的含义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不是指上述两类监督,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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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 概念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工作监督的含义是什么?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9.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要遵循什么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10.质询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质询的提起。第二,质询案的提交。第三,质询案的答复。 11.执法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第二,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第三,执法检查的实施。第四,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第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1.什么是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特征:广泛性、有限性、强制性、目的性、先进性。

2.党内监督的主体与对象是什么?

党内监督主体指的是由谁来负责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在这个意义上,党内监督的主体指负责实施党内监督的机构或个人。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内监督的对象:第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党员。第三,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3.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党内监督有哪些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5.党内监督的规则体系由哪些方面内容组成?

第一层次,《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层次,《党内监督条例》,该条例是由中共中央于2003年通过并发布施行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对加强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内容都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依据。第三层次,其他有关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6.党组织监督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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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层级性与系统性。(2)单向性与相互性。(3)强制性与有效性。(4)全面性与广泛性。

7.党的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是什么?

《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代表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8党的委员会监督的内涵是什么?

党的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主体,《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明确同级机位和党委工作部门、直接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带别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济宁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一件和建议。 9.党委常委会监督的内涵是什么?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可见,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与党的委员会一样的监督职权。实际上,由于地方党的委员会在大部分时间都处于闭会期,因此,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2)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可见,党的中央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是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其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都与中央委员会一样。 10.什么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1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地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重要机构,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作用:第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二,保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第三,查处违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第四,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对象与内容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指纪律检查机关对哪些个人或组织进行监督。内容: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第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哪些监督权?

《党内监督条例》第8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的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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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1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哪些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第一,案件检查。第二,案件审理。第三,宣传教育。第四,信访处理。第五,其他监督方式。

15.什么是违反党纪案件的查办?案件查办须遵循什么程序?

违反党纪案件的查办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依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视情节予以处理的活动。程序: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案件审理、结案与归档。 16.党员监督的含义是什么?党员依据什么规定进行监督?

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首先,党章第8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其次,《党内监督条例》第10条对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具有实施党内监督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监督的责任和权利内容。再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8条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17.党员监督有哪些主要方式?

第一,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第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第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第六,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第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意见和控告。 18.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所规定义务的情况。第四,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情况。第五,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情况。第六,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第七,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第六章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1.试述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由于对象的特殊性质,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对于保障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2.简述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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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3.简述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

贪污罪的认定包括:(1)贪污罪的概念。(2)贪污罪的构成要件。(3)贪污罪的界限。(4)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界限:(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受贿罪的认定:(1)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受贿罪的界限。(3)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的界限:(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3)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5.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2)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3)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3)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6.试述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元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1.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是级监督制度。

2.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政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2)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3)程序合法。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包括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例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例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3.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一是行为主体不明确。例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使相对人无从确定行政主体。二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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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例如,物价部门吊销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拘留等。三是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在城市主要居民区建设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且不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等。四是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例如,公安人员或者公安人员唆使他人对相对人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对相对人生命或者健康的威胁等。五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例如,城建部门要求某建筑施工队在半个月内完成在正常情况下至少需要半年才能完成的建筑任务等。 4.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第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5.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违法要件。(4)损害要件。 6.简述行政赔偿的作用。

(1)权利救济作用。(2)制约防范作用。(3)社会平衡作用。(4)文明标示作用。 7.试述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提起再审程序时,如系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抗诉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放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1.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什么特点?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特征:一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二是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三是监察内容的广泛性。四是监督程序的法定性。

2.什么是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形式:(1)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2)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3)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4)我国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3.行政监察机关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如何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除国家监察部外,我国其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双重领导体制,即国家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行政监察法》的多处规定都反映了这种领导体制。

(1)上级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组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组织结构类似于“金字塔”,塔内又分层级,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2)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4.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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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不得失职和违背公共利益。(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2)惩罚性法律责任。 5.什么是廉政监察?廉政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内容:第一,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二,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第三,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第四,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五,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六,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6.什么是执法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有哪几种?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不当行为: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第五,滥用职权。第六,行政失职。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第一,行政行为目的不当。第二,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第三,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第四,行政行为反复无常。

7.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有哪些基本方法?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方法:第一,直接参与法。第二,资料分析法。第三,效能审计法。第四,目标考评法。第五,因果分析法。 8.什么是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9.什么是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议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

10.什么是政府绩效审计?政府绩效审计有哪些作用?

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作用: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几天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进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1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1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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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3.《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复议管理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行政复议管辖是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下述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4.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受理。(3)行政复议审理。(4)行政复议决定。①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②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④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⑤行政终局裁决。

15.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种类?各自有什么适用条件?

第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二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其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种,被申请人不按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种,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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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如何完善? 问题:这种领导机制的优点是监督机关的工作条件能够得到本级政府的支持,缺点是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可能受制于监督对象。因此,行政监督专门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值得关注和研究。完善:(1)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2)关于行政监察机关派出机构。(3)关于行政监察措施。(4)关于行政救济。 第九章 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1.什么是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的性质与地位是什么?

人民政协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监督。性质与地位:人民政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有广泛代表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的这一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所承担的民主监督职能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主与协商方式得到有效履行,从而也决定了人民政协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人民政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也是人民政协的发展历史所决定的。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人民政协监督有哪些内容?

(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3.人民政协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1)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提案。(4)委员视察。(5)参加会议。(6)调查和检查。(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8)其他监督方式。 4.目前我国存在哪些民主党派?

中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5.什么是民主党派监督?它有什么特征?

民主党派监督是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行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特征:第一,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监督主体专指民主党派,即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民主党派。第二,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第三,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第四,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第五,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 6.民主党派监督的性质与地位是什么?

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对于各民主党派而言,进行监督是它们的权利。民主党派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的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可以预见,随着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民主党派监督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与加强。 7.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第二,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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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三,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8.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

第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第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第四,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9.当前我国的民主党派监督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应采取哪些措施改善民主党派监督? 问题:第一,对民主党派监督在性质、作用等方面的认识不足。第二,监督的约束力较弱。第三,监督的制度不完善。第四,监督的内容具有较大局限性。第五,监督的质量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措施改善:第一,提高对民主党派监督的认识。第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第三,加强民主党派监督的制度建设。第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第五,加强对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第六,加强民主党派自身的建设。 第十章 社会监督

1.什么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有何特征?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特征:自觉性、民主性、全面性、间接性。

2.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国家机关权力滥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3.我国目前社会监督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社会监督机制?

第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社会监督主动性弱。第二,社会监督的内容泛化、形式虚化。第三,社会监督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第四,下层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完善:(1)培养和提升社会监督意识。(2)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包括:第一,完善代表性民意表达机制。第二,完善广泛性民意表达机制。第三,完善舆论性民意表达机制。(3)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奖惩机制。

4.公民监督的内涵及其特征是什么?公民监督有何功能?

内涵: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特征:广泛性、基础性、直接性、多样性。

功能: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5.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有哪几种方式?

(1)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2)特约监督员制度。(3)公民的信访举报。(4)公民的申诉控告。公民监督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举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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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查揭发。举报权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举报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在加强民主监督、遏制腐败、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资料显示,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于群众的来信举报。信访举报工作历来是我国党政领导机关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6.如何完善我国特约监督员制度?

第一,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连接,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第二,扩大特约监督员的知情权,提高监督实效。第三,建立特约监督员考核制度。 7.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导向功能、监视功能、宣泄功能、威慑功能。 8.简述网络时代舆论监督的特点。

广泛性、交互性、一定的隐蔽性。

9.试述网络时代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第一,监督主体的局限。第二,虚假信息。第三,网络中的群体传播使用网络舆论监督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完善:第一,改善网络舆论监督条件,优化网络监督环境。第二,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立法,将网络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第三,掌握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积极引导网络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1.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有差距。第二,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第三,“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2.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第二,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官方。第三,由于腐败的领域越来越广,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第四,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从指导原则、行为准则、刑事公约、民事公约到洲际公约、相关国际组织的公约,最后再到联合国颁布的《反腐败公约》。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何特点?

内容: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特点:透明度、国际合作、强调预防、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 4.简述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

(1)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2)起来越重视依靠法律制度解决腐败问题。(3)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4)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5.简述国际间反腐败合作体系的基本架构与特点。

(1)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②透明国际。③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④其他地区性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包括: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2)国际反腐败会议。①国际反贪污大会。②国际廉政道德会议。③政府间廉政工作国际会议。 6.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及其在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内容:(1)议会监察专员的任命和机构设置。(2)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与权限。(3)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发展和影响。特点:第一,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第二,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第三,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第四,先进的监督理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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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第一,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第二,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第三,重视专项监督。

8.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第一,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第二,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第三,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 9.什么是行政交谈制度?

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10.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有效行使。(2)惩戒与预防并重,实施综合治理。(3)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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