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英与石狮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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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4.03.10

【案件字号】(2014)泉行终字第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希文杨钊胜陈东进

【审理法官】庄希文杨钊胜陈东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无效行政拘留行政判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拘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

xxx与xxx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泉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刘南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煌,x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辉煌,xxx宝盖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xxx因诉被上诉人xxx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委托代理人王文福、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陈建煌、邱辉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xxx与唐玉兰、蔡琼珍等人多次到石狮市宝盖镇塘后菜市场对面由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黄树民等4人拆迁联建安置楼工地,以和黄树民就该土地(闽土狮字(1999)第民010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有纠纷为由,阻碍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石狮市宝盖镇政府、派出所、塘后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果,造成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无法正常进行。被告xxx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xxx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在依法告知原告拟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石公(宝盖)行罚决字(2013)030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xxx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于同日送石狮市拘留所执行。原告不服,向泉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泉公行复字(201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xxx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福建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承建的黄树民等4 2 / 3

人拆迁联建安置楼建筑工程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正常的施工建设受法律保护。原告xxx认为该联建楼所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解决,而不是到施工现场阻挠建设单位正常施工。原告xxx以黄天怀和黄树民就该用地使用权有权属纠纷、阻挠施工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xxx多次阻挠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经石狮市宝盖镇政府、派出所、塘后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被告xxx依法定程序对原告xxx作出石公(宝盖)行罚决字(2013)03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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