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48-49)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套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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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研究】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套期会计

2015-12-30天职专业委员会天职国际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

(50-48/49)

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套期会计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完成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现行套期会计进行了重大修订。2015年11月26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套期会计的基本原理,相较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更加注重原则导向,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以新准则和新规定的内容为主,兼论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差异。

一、套期会计的特殊性

如“金融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一文所述,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而套期会计是针对此类金融衍生工具的专属会计处理方法。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处理原则的例外,它超越了某些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套期会计相较于传统会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未满足传统确认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例如,确定承诺并不是现实义务,不满足一般负债的确认条件,但是,在套期会计下,确定承诺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进行确认。

(2)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项目后续计量进行调整。例如,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按被投资期项目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而传统会计下一般不会对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重新调整。

(3)套期会计可以将某些损益递延确认。例如,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被立即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被递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后续期间再计入当期损益。

尽管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的例外,但是,很多情况下,套期会计相较于传统会计,能够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也可以补充更加重要的信息。因此,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的有效补充,有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二、套期会计的目标

实务中,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多种多样,套期会计无法对所有风险管理如实反映,而只能对某些满足特定条件的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特定处理。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主体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这些特定风险可能影响主体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套期会计方法旨在反映应用套期会计时套期工具的目的和影响。

套期会计并不是将所有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与财务报表向关联,而是将风险管理中的特定风险的影响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如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利率风险等具体的风险。套期会计也不仅仅是减少衍生工具(或其他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确认和计量的异常结果,它还关注风险管理活动的目的,而不单纯关注具体的套期机制。新准则下的套期会计目标,是将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与注重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目的相结合。此外,该目标还注重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了与风险管理活动相关资产和负债对这些报表产生的影响。因此,套期会计所采用的方法,旨在提供关于应用套期会计时套期工具的目的和影响的有用信息。

为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套期会计要解决的问题是“重计量错配”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收益或费用项目,仅

代表了相关联的一组资产、负债,或者过去交易或计划交易的部分影响。当相关联的若干项目中的其中一个项目按现行价值进行重计量,而相关联的项目却没有重新计量或者递延到以后再确认时,就会出现重计量错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重计量错配项目计入损益,就会降低损益的可理解性和预测价值。为解决“重计量错配”问题,套期会计将被套期项目和相关联的套期工具看作一个整体,在同一期间内反映二者相互抵销后的价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套期会计所采用的几类会计处理方法,均以该目标为基本原则。例如,当把一项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对一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在报告期或者预期交易产生收益或费用之前,衍生工具就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在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影响合并列报之前,因衍生工具重计量而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都无法提供主体在一个期间利用其资源创造回报的最相关信息。如果属于有效套期从而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则主体应把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当预期交易影响损益时,再把上述利得或损失重分类转入损益。按这种方法处理,就可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套期关系的结果。

三、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

套期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将套期会计方法与风险管理活动相结合。新准则为风险管理活动提出了两个具体概念,即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是运用新套期会计的重要概念,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套期会计的应用过程当中。例如,能够采用套期会计的

套期活动条件之一,是主体对套期关系、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进行套期的策略有正式指定和书面记录。在套期比率(套期工具的数量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之间的相对权重关系)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主体可重新调整套期比率,从而不影响套期有效性。此外,在其他套期机制发生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新准则不会作为套期会计的终止,而是作为再平衡进行处理。

新准则并未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直接定义,但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说明。风险管理策略,是在主体确定如何管理其风险的最高层次上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通常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并阐述主体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策略通常适用于较长时期,并且可能包含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策略实施期间内环境的变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价格水平导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这通常在纲领性文件中阐述,并通过含有更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主体范围内贯彻落实。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目标则适用于某一特定套期关系的具体层面,其涉及如何运用被指定的特定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旨在实施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

例如,主体制定了管理债务融资利率风险敞口的策略,该策略规定主体整体浮动利率融资和固定利率融资的占比区间。该策略旨在维持20%至40%的固定利率债务。主体根据利率水平的变动决定如何执行该策略

(即,将其固定利率风险敞口锁定在20%至40%范围内的哪一位置)。在利率较低时,与利率较高时相比,主体将选择锁定更多债务的利率。主体持有CU100的浮动利率债务,其中CU30通过互换合同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主体利用利率较低的优势,额外发行了CU50的固定利率债券,用于为某项重大投资提供融资。在低利率的环境下,主体决定通过将之前用于对浮动利率敞口进行套期的部分减少CU20,而将固定利率敞口调整为债务总额的40%,从而使得固定利率敞口变为CU60。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策略本身保持不变。然而,主体对策略的执行发生了改变,这意味着对于之前被套期的CU20浮动变利率敞口而言,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即,该变化发生在套期关系层面)。据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被套期的CU20浮动利率敞口,必须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四、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套期管理活动都可采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现行准则和新准则都规定了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新准则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相对于现行准则中套期会计的条件,更趋原则化。在现行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强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一一对应”,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组合项目运用套期会计,风险管理目标项目通常是以组合为基础来套期的。新准则扩大了范围,可以对一组套期项目运用套期会计。此外,现行准则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强制规定了“80%-125%”

的界限,新准则删除了该界限,更加强调套期有效性的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更加关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联。

具体的,新准则规定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如下:

“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对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主体对套期关系、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进行套期的策略有正式指定和书面记录。该书面记录应包括对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性质的认定,以及主体将如何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包括主体对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分析及其如何确定套期比率)。

(3)套期关系应符合下列所有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②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以及

③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等于主体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然而,该指定不应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套期有效性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无效部分,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满足套期有效性的部分,才能适用套期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套期无效部分,则应按传统金融工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必须存在经济关系,替代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意味着因面临同样的风险(即,被套期风险) 而导致两者的价值通常沿着相反的方向变动。因此,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以应对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基础变量产生的变动。

新准则强调,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在套期关系开始和整个期限内都存在。这表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抵销,并非是偶然产生的抵销。而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则可能存在偶然性,且使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

2.信用风险的影响

套期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取决于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导致信用风险发挥主导作用的程度是指,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或利得)将干扰基础变量的变动对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即使此类变动十分显著)。相反,如果基础变量在特定期间内发生很少的变动,则即使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很小的价值变动,可能会超过基础变量变动所引起的价值变动,此时信用风险的变化并不形成主导作用。

信用风险主导套期关系的一个例子为:主体使用无担保的衍生工具对商品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则与商品价格的变动相比,该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的变化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则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

3.套期比例

根据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必须与主体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以及用于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所形成的比率一致。例如,如果主体使用名义金额为40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个单位,以及主体使用40个单位实际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在评价会计结果是否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所确定的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否旨在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增加公允价值会计的使用,但无须抵销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从而对更多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2)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是否具有商业理由,尽管这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例如,主体使用并指定了一定数量的套期工具,而此数量并非是对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所应使用的最佳数量,因为套期工具的标准数量使主体无法取得所需的精确数量的套期工具(“批量问题”)。

五、指定套期工具

(一)衍生工具

除后述某些签出期权外,新准则与现行准则一致,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企业应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因此,符合套期会计标准的衍生工具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现行准则规定,签出的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除非其用于对购入的期权进行套期,或与购入的期权组合成一项衍生工具(如上下限期权)且该衍生工具不是一项净发行的期权。新准则同样规定,签出期权不符合套期工具的条件,包括嵌入在其他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例如,用于对一项可赎回负债进行套期而签出的一项看涨期权),除非将其指定用于抵销某项购入期权。

有时,出于法律或监管的考虑,主体会签订两份单独的期权合同,而实质上这两份单独的期权合同与一份期权合同(如上下限合同)产生的经济效果完全相同。新准则强调,期权合同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标准应取决于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因此,一项签出期权和一项购入期权(不论套期工具来自于一份还是多份不同的合同)能被共同指定,前提是该组合不构成一项净签出期权。

类似的,对于远期合同,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与即期要素分开,并且仅将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而非远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与此类似,可将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并排除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之外。

(二)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

根据现行准则规定,需分拆嵌入在混合金融资产和负债中且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的衍生工具(分拆法),被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新准则,混合金融资产作为整体(即包括任何嵌入衍生工具)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不允许分拆任何嵌入衍生工具。因此,在新准则下,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而只能将嵌入金融负债或非金融合同的(分拆单独核算的)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现行准则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基本原因并不是为了反映险管理活动,而是防止主体绕过对衍生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混合金融资产中的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该分拆不是出于套期会计的考量),无法恰当解决套期会计的问题,反而还将会再次增加实务中不常见情况的复杂性。另外,如果允许主体将混合金融资产的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主体将能展示更准确的风险管理活动结果。不过,该做法将大幅扩展套期会计

项目的范围,因为同时还需要解决如何将套期工具分解为组成部分的问题。同样的,对于非金融项目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新准则不允许将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非衍生金融工具

现行准则下,仅允许将对外汇风险套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项目。新准则将该范围扩大,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同时,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外汇风险套期中的套期工具。

新准则将合格标准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如果在整体上指定(而不是只指定某些风险组成部分),无须改变金融工具利得或损失的计量或确认。同时,还将使新的套期会计模型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新分类模型更贴近,而且能更好地应对套期策略未来的变化。因此,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也可指定为套期工具,前提是它们在整体上

被指定,外汇风险套期除外,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套期工具可以针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

新准则同时继续禁止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如果将合格标准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外类别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将会带来操作问题,原因在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运用套期会计还需改变其计量方法。这种方式会导致如下情形,例如,当两项非衍生金融工具按摊余成本已经形成自然对冲(即会计匹配)时,仍然运用套期会计将这两项工具的计量基础变更为公允价值(一项作为被套期项目,另一项作为套期工具)。因此,只有已对非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才能作为合格套期工具。

在新准则下,对于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中,如果是由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则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其他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新准则并未明确禁止或不禁止指定为套期工具,此类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适当性取决于指定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主体将一项于初始计量时已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并因此减少了

会计错配(即没有再产生另一个错配),那么采用套期会计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因为采用套期会计而导致在财务报表中再次产生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力图消除的会计错配,那么,将已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就有悖于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基础(认定标准)。这些情况下,公允价值选择权和套期会计两者之间的目的出现了冲突,不仅无法同时达到目的,而且在总体上会产生另一个会计错配。鉴于此,在这些情况下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会被质疑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合理性,因此是不适当的。

(四)报告主体外部合同

新准则强调,在运用套期会计时,只有与报告主体之外(即报告集团或单个报告主体以外的)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出于财务报告目的,风险的降低或转移通常仅在风险转移至报告主体以外的对手方时才相关。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报告主体内部的风险转移并未改变其风险敞口。这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内部衍生工具不应在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合格套期工具(例如,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集团内衍生工具)。

六、指定被套期项目

与现行准则一致,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而且,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单个项

目、一组项目,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新准则删除了诸多规则导向的限制,扩大了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一)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

对于包含风险成分的不同项目,现行准则通过区分项目的类型来识别合格风险成分并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 对于金融项目,如果风险成分可以单独识别且可靠计量,则主体可对该风险成分进行指定;

(2) 对于非金融项目,主体仅可将外汇风险指定为风险成分。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即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也不属于合格风险成分。因此,除外汇风险外,非金融项目需要将所有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现行准则作出该限制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将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债务的风险成分(或风险部分)中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由于可以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从而始终不会产生套期无效性,那么被套期项目识别和有效性测试的原则将被动摇。实务中,该规定受到各方质疑,在确定哪些风险成分是合格被套期项目时,现行准则区别对待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的做法是武断的,且缺乏概念基础。

新准则规定,可对非金融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进行指定,前提是该成分能够单独辨认,且被套期项目源于该风险成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当风险成分已在合同中被明确指明(合同约定)或隐含于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之中(非合同约定)时,可满足该要求。在识别能够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非合同约定的风险成分时,主体需根据涉及该等风险及套期活动发生的特定市场来评估此类风险成分。主体须评价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做定论。

(二)衍生工具的指定

现行准则下,衍生工具只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而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无论是单独还是作为一组被套期项目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购入期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类似地,一项风险敞口和一项衍生工具组合的敞口(“汇总风险敞口”)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后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其中包括预期交易的汇总风险敞口(即虽未经承诺但预期将会发生并产生风险敞口的未来交易,加

上衍生工具),如果该预期交易极可能发生,且一旦发生就不再是预期交易,则该汇总风险敞口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新准则通过允许主体在其常用管理风险的方法中运用套期会计,更好地统一了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此外,新准则消除了现行准则中的武断限制,并更加接近以原则为导向的要求。

七、符合条件的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

(一)基本核算原则

新准则对符合条件的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相比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新准则仍将套期关系分为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于满足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具体核算方法为: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主体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进行套期)。

(2)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套期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主体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进行套期),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如适用)。

对于满足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具体核算方法为:

(1) 在权益中单独归集的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按下列两项绝对金额中的较低者确定: ①自套期开始套期工具产生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自套期开始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现值) 的累计变动(即,被套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累计变动的现值)。

(2)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即,被根据(1)计算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所抵销的部分]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 套期工具产生的剩余利得或损失[或为平衡根据(1) 计算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为无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损益。

(4) 根据(1) 累积计入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① 如果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导致后续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当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主体应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转出并将其直接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或账面金额。这并非一项重分类调整,因此不会影响其他综合收益。

②对于除①所涉及的情况之外的现金流量套期,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例如,在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确认的期间或当预期销售发生时),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作为一项重分类调整,计入损益。

③ 但是,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主体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则主体应即刻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作为重分类调整,计入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一部分核算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采用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方式核算:

(1)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

(2) 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损益。

(二)套期无效部分的计量

计量套期无效性的目的是将套期关系未抵销的程度(即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性确认规定——通常称为孰低测试)确认在损益表中。新准则规定,在计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时,主体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主体应基于现值来确定被套期项目的价值,从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同时包括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计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时,为计算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新准则提出了“虚拟衍生工具”的概念,即,主体可使用其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称为“虚拟衍生工具”),例如,对于预期交易的套期,将使用被套期的价格(或利率)水平进行校准。虚拟衍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完全匹配,从而能够与采用另一不同的方法确定该价值变动得出的结果相同。使用虚拟衍生工具的目的是为了计量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虚拟衍生工具本身并不是评价套期有效性或计量套期无效性的方法,但通过虚拟衍生工具可能可以确定其他方法(例如:统计方法或比率分析法)的输入值。

(三)套期关系的再平衡

新准则提出了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概念,它是指对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调整,从而维持套期比率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

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属于再平衡。再平衡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而不是原套期关系的终止和新套期关系的重新指定进行核算。在作出再平衡时,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即刻确认。

在套期实务中,尽管风险管理目标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发生改变,但由于与套期关系基础变量或风险变量相关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整了现有套期关系。例如,鉴于情况的变化,为了使套期关系与风险管理政策重新一致,经常需要进行此类调整。所以,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进行的这些调整并未改变原来的风险管理目标,而是反映了执行方式的变动以应对情况的变化。在上述情况下修改的套期关系,应作为现有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新准则强调,再平衡仅涵盖为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的套期比率而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被指定的数量所做的调整(即:不包含当主体仅仅希望增加或减少原套期数量时所做的调整)。

(四)套期关系的终止

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会计的标准,则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进行会计处理。如前文所述,套期关系终止的关键标准,是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发生了变动。如果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更,则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如果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更,则可能属于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此

外,新准则还提出了部分终止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套期关系的剩余部分将继续采用套期会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0h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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