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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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14〕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选聘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服务期满符合规定的基层项 1 / 3

目服务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高校毕业生

到我省少数民族市县及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2014年底前出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 2 / 3

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

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贷款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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