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6 01: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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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提高营林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各项生产指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依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通北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的国有、集体、个体的营林生产,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生产作业前指导,生产作业中检查,生产作业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章可循、科学有效的营林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实行生产工资扣发制度。

第二章: 计划、统计、调度管理

第五条:人员安排:各场(所)配备一名专兼职营林计划、统计、调度员。根据生产计划按月按季安排、落实营林生产,按时填写各种报表,并做好各种报表和资料的积累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生产计划:各单位根据林业局年初下达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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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产计划适时组织生产,按时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根据北林发[2001]10号《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实行跟踪追究领导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统计报表:月报每月5日前报上月营林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上半年报表于每年的7月15日,年终报表于12月31日前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有错误的按迟报执行)。

第八条:专题汇报:林业局交办的专题汇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对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每耽误一天扣发20元。

第九条:各种命令、代电、通知、日记必须齐全,记录详细完整,每个命令、代电、通知必须由林场(所)长或主管营林的副场(所)长签发意见,并保存,每缺一项的扣发20元。林场(所)必须有春造日记,记录营林生产的日常经营活动,每缺一日(按春造方案实施日期计算)扣发20元(结合春检进行检查)。

第三章 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条:地块选择:地块的选择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设计中出现不符合生产作业的地块从调查设计费中扣发300—500元。调查设计中的面积与现地实际面积必须相符,如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按其超出误差的百分数,从林场(所)的该项目生产总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比例。

第十一条:上报时间:各项营林调查设计必须按计划面积进行设计。秋整地调查设计,每年6月15日前上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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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处;随整随造(包括义务林、私有林)和人促调查设计,必须在计划下达10日内上报;森林病防调查设计:春防3月15日前,秋防为8月15日前上报;苗圃调查设计、森林抚育调查设计按照营林处下达通知后10日内上报。各项调查设计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上报内容不全、缺少项目、设计不合格的按迟报计算)。

第十二条:要求:各种调查设计要内容齐全,图、表、字迹工整、清晰、编制合理,达到设计精度要求,经营林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育苗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队伍:苗圃必须配备1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的单位,停发苗圃技术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田间管理:各项生产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进行作业。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从该项生产中扣发工资。

1、 作床:土壤翻耙深度不低于25CM,碎土均匀,土块直径1.5CM以下,按要求施足底肥后,进行作床,床面宽110CM,高15—20CM,长20—30M,步道宽60--70CM。作业质量达到“三平、三细、三直”,即床面平、步道平、床道平;碎土细、作床细、施肥细;床道直、步道直、主道直。

2、 作垄:垄宽60—70CM,高20—25CM,垄直且宽窄一致,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作业项目不予验收,限期返工。

3、 播种与出苗:播种要均匀,覆土材料必须用腐殖土、马粪、泥碳土或用锯末等配备的营养复合土壤。保证出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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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分布均匀,密度变异系数不超过25%,密度不低于下限标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1)覆土材料不合格的每亩扣发100元;(2)密度变异系数超过25%的,每超1%扣发50元;(3)密度低于下限标准的,每降低1%,扣发50元。

4、 除草:要保持圃地的清洁,无杂草,除草应与松土,间苗相结合,间除病苗、死苗和废苗。化学除草药害株数损失不超过5%;人工除草,一次伤苗不超过2%。除草要及时,如因除草不及时,造成苗木损失或达不到标准的,除不支付除草工资外,同时对林场(所)每亩扣发100元。

5、 日常管理:做好苗木病、虫害及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加强圃地管理,对于春季晚霜不预防、新播幼苗病虫害防治不及时、除草不及时、化学除草产生药害,常绿苗木越冬不防寒等人为因素或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幼苗损失的,按苗木损失的价格,在育苗生产工资中扣发二倍的损失款。

6、 换床:换床时首先必须选苗分级,落叶松苗高差4CM为一个等级;红皮云杉、红松2CM为一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苗木不可在一个小区内换床,不同树种的苗木不能在同一个换床小区内。苗木要装在苗木罐内,随取随换,尽量缩短根系的爆光时间。苗木直立,倾斜角高于80°,根系舒展,埋土深度为地径以上1CM。窝根(主根内角大于150°)率低于5%,及时灌足水分,保证苗木成活率。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1)能在有效期内整改的立即整改。(2)在规定期内不能整改的作业(选苗、苗木分级、苗木直立、灌水)项目按合格率支付工资。

7、 越冬防寒:对于云杉、红松和一年生落叶松需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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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法防寒的苗木,要根据气温因素掌握好防寒时间,防寒土厚度以苗木不裸露为止。对不进行苗木防寒的单位扣发500—1000元;防寒不合格的扣发100—300元。

第十五条:苗木管理

1、苗木调拨:各林场(所)苗圃内的苗木,均由营林处统一调配,调拨的苗木必须是合格苗,苗木的数量和质量由调苗单位和用苗单位双方验收。双方必须有调苗手续,然后由营林处统一结算。在苗木调拨过程中,出现苗木短缺(以上年秋检数量为准)或因管理不当丢失苗木的,林业局根据当时的市场苗木成本和缺少的数量(丢失数量),计算损失金额,对该林场(所)处以损失金额二倍的扣发款。

2、销售:由林业局统一定价、统一销售。购苗者到林业局交现金,办购苗手续后,由林场(所)依据购苗手续拨给苗木。各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苗木。对私自出售苗木的单位,林业局根据出售苗木的数量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处以二倍的扣发款。

第十六条:圃容圃貌:搞好苗圃的绿化工作,要求庭院内有花坛、花灌木。圃地道路平整无杂草,四周有防护林,道路两侧有绿篱、花灌木、行道树等。保持苗圃内整洁美观。对圃容圃貌建设不合格的单位扣发200元。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苗圃机械设备必须为苗圃生产服务,不经营林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做到专机专用,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出现由于挪用、丢失、损坏造成苗木损失的单位,每亩扣发50元。

第十八条:材料管理:苗圃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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