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上海市浦东新区货物协议采购框架合同(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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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货物协议采购框架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邮政编号:

联系人: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电子邮件:

乙方(卖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政编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 20013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质量、数量

框架范围内。

二.货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见简式合同)元整。合同总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

三.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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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地点。

3.2由使用单位验收。

3.3交货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或按简式合同规定)完成。

四.付款

4.1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4.2交货或验收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注明XXX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制造厂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

用户手册

保修卡

合同复印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其它

4.3对于国库直拨项目,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收到付款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以银行划款的方式将全部合同货款共计(见简式合同)元整支付给乙方帐户。

4.4对于其他支付方式项目,甲方在使用单位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全部合同

货款共计(见简式合同)元整支付给乙方帐户。简式合同对付款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验收

5.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5.2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要求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数量、外观、品种、规格进行验收,

对质量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提出,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收取合同4.2条款所列的发票等文件并在货物验收单上与乙方共同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作为验收通过,同意付款的依据。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 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2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七.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7.1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另见乙方售后服务文件及按投标/报价文件乙方售后服务承诺和制造厂商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甲方有利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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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质量保证

8.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7.1条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本合同7.1条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本合同7.1条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九.索赔

9.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2如果乙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失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乙方应同时按合同第7.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

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弥补损失的,甲方将继续追偿。

十.乙方履约延误

10.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0.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赔偿终止合同。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十一.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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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

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并且,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见本合同16.2)。

十二.诚信记录

12.1甲方同时将采用诚信记录方式将乙方的履约情况记录在案。

十三.不可抗力

13.1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

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4.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负担。

十五.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六.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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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5.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

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十七.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八.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九.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间如果发生

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最新版本为准。

20.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一.合同附件

21. 1 本合同属有附件合同,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招投标文件,乙方报价单及其他乙方在投标期间的承诺

(2)乙方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3)产品样本(与合同配置不符处,以合同为准)

(4)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21.2乙方的有关报价文件也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与本合同不符处,以对甲方有利的为准。

21.3上述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 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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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它约定

23.1乙方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恪守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形象;

(2)所提供产品必须与合同标的物完全一致,按实开具发票、填写验收报告;

(3)每月25日(逢双休日提前至上周五)16:00之前按规定格式将协议产品的最新报价提交上海市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含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期间协议产品型号或价格如果发生变动应立即电话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情况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4)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

(5)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范,进口产品必须履行正规报关手续,提供确系进口产品

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同意在“浦东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及时刷新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

23.2违约责任

本项目协议供应商如果未履行23.1所规定的有关职责,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不按规定提交最新报价的,第一次由采购中心口头告诫,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乙方协议

供应商资格,并在“浦东政府采购网”通报。

(2)不及时调整价格,导致协议供货价高于当时市场实际成交价的(在同一前提条件下),第一次由

乙方支付5倍差价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处以书面警告;第二次除支付5倍差价金额作为违约金外,同时取消乙方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浦东政府采购网”通报。

(3)如所提供产品并非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立即取消乙方协议供应商资格,并支付所涉及产品合同金

额的5倍作为违约金。

(4)因上述3种原因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将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并报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中心联网查处,同时取消参加下一轮协议采购招标资格。违约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缴纳,所收取违约金统一上缴国库。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y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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