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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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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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叶榅平**

??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

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行使?基本原则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③ 参见叶榅平:《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大监督立法的法理思考》,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6期。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却非常简陋,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单行法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其内容及行使等均缺乏明确规范。与一般的所有权不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特

殊性,

面临着由谁来行使所有权、对什么行使所有权以及如何行使所有权等问题。此外,由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还面临着如何协调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归属与利用等紧张关系的诸多挑战。在实践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显得名不副实,所有权往往被占有权、控制权取代,国家所有常常被拆解为

政府所有、地方所有、部门所有,②

自然资源成了政府追逐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工具,垄断和浪费

现象严重。③

因此,如何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实乃当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设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的论题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立法存在局限性,建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应遵循的价值准则,是解决立法的局限性与实践的复杂性之间矛盾、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

DOI:10.16224/33-1343/d.2019.04.00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yp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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