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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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指本所内设机构正副职、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其中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一般由所内设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干部管理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纪办事。

第四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五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三是中层干部进行考核、监督。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所中层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技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科研院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建园、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科研、技术支撑等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正职,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需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7.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三章 选任方法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采取竞争上岗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委任、聘任等形式,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相关章程规定,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 选任中层干部要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竞争上岗选任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

第十一条 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主要以民主测评、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自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向所长汇报推荐情况,并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应由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2.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3.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工代表。谈话范围一般应占到该部门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4.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1.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谈话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一周。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组织人事处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所党委发文任免。行政、植物园、技术支撑和科研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由行政发文,所长聘任或解聘。

7.所领导和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前往干部任职部门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 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其程序是:

1.制定方案。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2.公布岗位。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组织人事处向全所公布。 3.报名推荐。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我所职工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

4.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笔试、演讲答辩。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 6.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7.确定考察对象。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8.组织考察。由组织人事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9.确定拟任人选。所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10.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所范围内公示。

11.任命与聘任。根据公示情况,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均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聘用。

聘任制的中层干部每届聘任期一般为四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对于即将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不再作为续聘人选提名。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我所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1.培训制度。结合省委组织部安排选派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

2.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3.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参加学习。

4.自学制度。中层干部要按照所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所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须报告相关所领导,并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处提出审计对象名单,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所领导和组织人事处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处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所领导和组织人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所领导和组织人事处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中层干部主管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突出事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表彰、约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提出批评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参加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所统一安排,组织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进行。

第三十四条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中层正职同一职务任职满两届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该交流的。

第三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六条 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干部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七条 辞职。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组织人事处,请示分管所领导后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免职(解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批准辞职;

2.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 3.擅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到一年者;

5.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 7.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8.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所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9.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纪检监察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3.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纪检部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共江苏省中科院植物所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xx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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