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韩心怡民诉法知识点总结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4-04-30 22: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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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 完整版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 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

(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公法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1、处分原则

(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 (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

(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

(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此时需要根据题干要求以及题型来判断——单选题时,需要选出直接违反的原则即处分原则;多选题时,可将直接违反的处分原则和间接违反的辩论原则均选。

【示例2】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or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此时违反的是辩论原则。

【知识点3】 其他几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区分窍门:平等原则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同等和对等原则退订的事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关系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1)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常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例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

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等。

3、民事监督检查原则 (1)监督对象

A.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两类)的监督 B.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C.对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注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

(2)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查建议) (3)辅助性手段: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4、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2)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易错点:支持起诉VS公益诉讼

【知识点4】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提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常考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 VS 法定不公开质证 4、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诉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注意:申请查阅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易错点提示】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知识点5】 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证人不适用回避: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自然具有偏向性 (3)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依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指令回避

【规律】不同的回避事由对应不同的回避方式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易混淆点提示】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VS 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 VS 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回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较】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知识点6】 合议制度

1、合议制:混合制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制合议庭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注意】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3、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4、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提示】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第一审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中院、高院、最高院所在的基层法院名单中随机抽取,仅在基层法院有陪审员名单。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常考点提示】诉讼中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则,后者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知识点7】 两审终审制度

本部分常考点: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VS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案件。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提示】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点8】 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例子:在淘宝/京东充话费、支付宝买电、爱奇艺会员看宋仲基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约定优先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易错点提示(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限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易错点提示(2)】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知识点9】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提示】限于因上述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争议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易错点提示】口头协议管辖无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允许多选(《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主张协议无效的权利由消费者享有

【知识点10】 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口诀】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重点】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1、功能差异:纠错 VS 微调和变通管辖权 2、条件差异 3、方向差异 4、主体差异

5、共性:均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

【知识点11】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注意(1)】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注意(2)】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三)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应诉管辖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且(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注意(1)】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注意(2)】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

【知识点12】 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除了案件类型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件——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侵权诉讼的本质特点之一

(2)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 2、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实体法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47条;《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5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1)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对污染环境、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x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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