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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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公证法律制度在运用及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亟待解决。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自己一点实践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济,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而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上的法律救济措施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的减免收费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的设立在于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公证法律援助则是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制度在公证领域的运用,与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援助一样,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将公证处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公证员也由此成为中国法律援助三个实施主体之一。200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组织机构、援助范围等内容,从此,我国公证法律服务制度实现了有法可依,逐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也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合法化、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

二、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规范,虽然对公证法律援助有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涉及援助条件的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援助活动时,可操作性不强,公证援助工作实施不当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现行公证法及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也未对公证法律援助标准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建立完整的公证法律援助救济制度。

(二) 现行法律对公证法律援助对象规定的范围较窄

现行实施的公证法规定,对符合法律内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援助行为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赔偿请求,这里的“当事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基本上只局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将一些符合条件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排除在被援助的范围之外。

(三)公证人员的职业技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我国现状看,公证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但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却是脱离政府编制之外独立运行的,这一做法导致我国从事公证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在构成上十分复杂,层次不同,学历不同,各方面差距都很大,由此造成了整体援助实施过程中专业技能以及服务水平受到极大的影响,也无法达到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预期社会效果。

(四)公正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各地公证机构在实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时,按照规定,依法执行的法律意识淡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约束力颇受社会争议,这些主要在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体制对公证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比如:2004年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发生,引起了群众对公证人员以及公证行业的不信任,因此,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构及长期有效的监管体制对公证行为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已经迫在眉睫。

三、西方发达国家在公证法律援助中的成就 (一) 英国的公证制度

英国公证制度在英美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在英国,法律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较低,公证人难以此作为谋生的职业,因此,公证人员通常由社会信誉良好

的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或者由品德良好、德高望重但毫无法律背景的公民担任,还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某些官员担任。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只有三个公证法规,有五类公证人,每一类型的公证人员在社会上有不同的地位,但是,从总体上看,英国的公证队伍是一个高素质的队伍。英国对公证业务也有明确规定。另外,在英国,对于公证人员,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申请成为一名普通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1998年公证从业资格规则》的规定,满足规则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申请,而且必须学习一些课程,比如宪法、公共法、物权法以及公证实践等相关规定,申请成功后,需经过两年的工作实践,才可以从候补公证员转为正式的公证员。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证人员,对其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法国的公证制度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法国,公证人每年都会以“走出去”的方式举办全国性的公证人开放日,为社会公众义务提供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援助,这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不仅规模大,而且受众多,是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实现社会价值的有效途径,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

四、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健全公证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公证法律援助救济制度,首先应当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完善公证立法,通过立法,扩大公证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明确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制定严格的公证人员准入机制,使现行的公证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并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公证监管机构,加强对公证法律援助行为的有效监管 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日常工作流程中疏于管理,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立高效严格的法律监管长效机制,设立有效的监管部门已势在必行。通过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位公证人员的工作、每一个公证程序的落实、公证书的制作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都能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保证援助制度得到不断的落实与完善,公证行为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逐步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社会信誉度,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

(三)加大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公证法律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处于建立阶段,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公证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缺乏了解,甚至是没有了解,因此,加大对公证及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至关重要。例如,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有关公证的法律宣传工作,普及公证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法律,了解公证以及公证法律援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公证法律援助意识走进千家万户。扩大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可以免费办证,还可以为当事人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断丰富公证法律援助的形式。还可以借鉴法国的先进做法,制定“公证人开放日”,变被动为主动,通过走出去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援助,努力实现公证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四)加强立法,明确公证业务的范围,严格公证人员录用条件,保障公证法律援助制度高效落实

第一,针对公证法律援助内容及方式的僵化,我们应当通过立法、实践,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及制度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实践与运用,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现有的制度和规范,进一步丰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保证每一项制度都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证法律援助的涵盖面更加广泛,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严谨性和逻辑合理性。保证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将符合条件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纳入到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内,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第二,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严格公证人员的准入条件,加强公证人员技能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在完善公证立法的过程中,制定严格的公证人员准入机制,从学历、年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等多方面进行考核,确保进入公证队伍的每一位公证人员都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信赖。对于在岗的公证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政治学习,将各种学习、培训常态化,努力提高每一位公证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逐步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

处,公证法律援助人员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实践尚短,各种问题和缺陷较为明显,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与实践中,应该不断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与完善,从而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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