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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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1.2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2引用标准

1)《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部1987.01.01实施)》 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1990.06.01实施)》 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定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环保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

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1.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6.2.1.1生产不稳定。

4.1.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6.3.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4.1.6.3.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4.1.6.3.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

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1.6.3.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4.1.6.3.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4.1.6.3.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4.1.6.3.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4.1.6.3.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4.1.6.3.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4.1.6.3.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1.6.3.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2高处作业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B类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50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i)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hw/m 分类法 2≤hw≤≤5 A B Ⅰ Ⅱ 5<hw≤≤15 Ⅱ Ⅲ 15<hwhw>30 ≤≤30 Ⅲ Ⅳ Ⅳ Ⅳ 4.2.4安全要求与防护

4.2.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

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

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1份为安全环保部留存,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

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4.3.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3.1.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4.3.1.15.1指挥信号不明。 4.3.1.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4.3.1.15.3斜拉重物。

4.3.1.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3.1.15.5重物下站人。 4.3.1.15.6重物埋在地下。

4.3.1.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3.1.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3.1.15.9重物越人头。 6.1.15.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2 票证的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破土作业 4.5.1 安全要求

4.5.1.1破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5.1.3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

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破土作业必须按《破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1.5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4.5.1.8.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5.1.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5.1.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5.1.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5.1.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5.1.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1.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1.11破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2 票证的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4.5.2.2 破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破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5.2.3 施工单位接到《破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破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送工程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必要时应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5.2.4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破土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完工记录,并将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6设备检修作业 4.6.1 检修前的准备

生产区域内一般不得任意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确属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时,用电单位应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临时电源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电房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持经批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工方可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9.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在公司内接临时电源时,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批准后,由公司组织电工施工。

4.9.3 公司安全办负责电气临时线路的架设、使用、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手续不符时,有权制止架设、使用,要求限期整改直至责令拆除,使用单位不得拒绝。

4.9.4临时电源线不得在公司配电房内直接接取,应从二级配电箱引出。

4.9.5下列区域不准在配电箱内接临时电源线:

(1)公司内易燃、易爆、易引起火灾危险场所的配电箱、柜。 (2) 公司内关键设备的配电箱、柜。 4.9.6临时电源的安装和安全要求:

(1)公司内外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得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也不得经过这些场所跨接。

(2)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电源线接口,必须执行“以近就近”的原则,不得跨站架设,长度不超过30米。

2) 临时电源线应采用合格的绝缘导线沿墙或构架架高敷设。室

内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线路不得低于3.5米;跨越行人道或马路时,不得低于6米。

3) 临时电源线路固定点布置应合理,避免导线承受较大拉力。在架高敷设有困难,需拖在地面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过生产现场过道时,应根据通过情况及承载要求加盖保护板或用钢管、角铁等保护

4) 临时电源线必须经分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出,保护装置齐全。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机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线头要压接线鼻后用螺丝紧固,严禁采用搭、挂、绕方式连接。

5) 禁止在照明配电箱内引取电源,禁止用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孔引取电源。

6) 临时电源线必须考虑安全载流量,不准超载使用。 7) 临时电源线应选择护套线和软电缆线。

8) 临时线路装置上所有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零。需随线路附设接零干线。采用多芯电缆线时,以黑色或黄绿色芯线作为接零线。

9) 临时电源送电前应经绝缘检查合格(1000V摇表检查不低于0.5MΩ)。

10)临时电源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挂牌上要写明用途、设备名称、接线和拆线时间、负责人或电工姓名。

4.9.7临时电源的管理

(1) 使用临时电源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超过此期限者,需另行审批,不得借故拖延。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签发处存留,一联交配电部门、一联交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临时电源线拆除后二天内,配电部门、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应将所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关联送交公司安全办存档。

(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x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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