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情景模拟考试题

更新时间:2023-10-18 23: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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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答: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 2.被告人王兆利,男,20岁,民兵班长。某日清晨,被告人用小口径步枪压上子弹打鸟时,因鸟飞走,枪膛内的子弹未退出就放在家中。傍晚,王的同学黄寅来玩,被告说:“我有小口径步枪,我们去打鸟玩。”随即到房内拿枪,转身时无意扣动扳机。经检查,黄的伤势属重伤。试用犯罪构成的原理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被告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正常。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被告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被告实施了扣动扳机的行为,导致黄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被告是民兵班长,对枪支的性能、保管、使用的常识理应了解,对枪支存放时应把子弹退膛,否则会走火伤人的危害结果是能够预见的,也应该预见到,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5.结论:构成犯罪,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3.赵高,男,秦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高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高,你怎么抢我的东西?” 赵高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赵高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赵高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对象是朋友的妹妹,所以才自动放弃犯罪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医生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护士没有吭声,便按医生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问:医生、护士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分析:医生、护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如下:主体在两人以上;客观方面:医生、护士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医生、护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护士明知实施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但她放任了这种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医生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综上,医生、护士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5.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1.中学生赵某,15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 1 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 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2005 年 12 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 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 6 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 4 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 年 10 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 1 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 6 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 4 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 2 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 吴某提出, 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只能以帐面所剩的 1 万元自己, 在三者之间按 2:2:1 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 4 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 2:1 从 1 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 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 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 “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 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1 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 (2) 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 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4.2001 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 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 “男性身高 168 公分、 女性身高 155 公分以上” ,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 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 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5.被告人杨某,男,1994 年 5 月 1 日生,中学生。2009 年 8 月 29 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 感到无聊, 想找本书看, 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 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试问: (1) 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条规定,

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6.被告人赵某,女,30 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 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 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 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以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7..被告人钱某,男,25 岁,司机。2008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 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 扣下。22 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 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8.被告人张某,男,28 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 年 3 月 12 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 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 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9.被告人魏某,2009 年 4 月 15 日至 18 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 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 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 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 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10.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 12 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 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 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 儿子进行运送, 其妻在门口望风, 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 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 12 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 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1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 5 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 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 死后将 5000 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 效?(2)5 万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2)5 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 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 2.5万元为遗产。②2.5 万元遗产中,0.5 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 2 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 1 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2.2002 年 3 月 13 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 1880 元,售货员在 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1880 元写成 880 元。3 月 20 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 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 2000

元,而该商场还不到 1000 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 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 880 元,而是 1880 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 1000 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 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 2002 年 4 月 27 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 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 1880 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 1000 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 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 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 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 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13.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 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 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 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 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 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 张某、 杨某有无过错? 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 100 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 物抽奖, 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 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 对丁某说: “这 3 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 1 张奖券得 1 等奖,奖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 3 个号码有 1 张中 2 等奖,奖金 4000 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 的 4000 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 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 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 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 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 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一、单项和多项选择题复习资料。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 。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2、 是引领做人成才的根本方针,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理想的特性包括 。 (现实性、完美性、超前性、可能性) 4、信仰的两个基本的方面是 。 (理想、信念)

5、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有 。 (思想性与实践性、时代性与阶级性、多样性与共同性) 6、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本特点是 。 (现实性、科学性、崇高性、健全性) 7、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是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8、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是 。 (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热爱故土山河、热爱人民、热爱国家) 9、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 (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0、人生观对于人生的方向和道路的作用主要通过 体现出来。 (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 11、个人的社会价值包括 。 (个人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12、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有 。 (平等、诚信、宽容、互助) 13、道德最主要的功能有 。 (调节功能、认识功能)

14、 是从中华民族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中虎门镇道德文明的精华,是中虎门镇精神的集中体现。 1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 。 (为人民服务) 1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 。 (集体主义) 17、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是 。 (诚实守信)

18、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是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19、社会公德的基本特点有 。 (基础性、全民性、相对稳定性) 20、社会公德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 (遵纪守法)

21、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点有 。 (规范性和专业性、可操作性和准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22、爱情最本质的属性是 。 (丰富的社会属性,即一系列思想、文化、道德等因素) 23、爱情的基本特征有 。 (平等互爱性、专一排他性、强烈持久性、纯洁严肃性) 24、男女恋爱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大致包括 。 (真诚负责、平等互尊、文明相爱) 25、家庭发展的高级阶段的婚姻制度是 。 (一夫一妻制)

26、家庭美德主要包括 。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27、个人品德形成过程中心理的相应发展包括 。 (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行为、道德习惯)

28、“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来的时间是 。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

29、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0、 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效能。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有 。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32、法的核心特征是 。 (法的国家意志性)

33、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 (权利、义务)

3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的三个要素是 。 (假定、处理、制裁)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的步骤 。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36、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 。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 (人民民主专政)

38、经济法主题资格的取得的条件是。 (具有一般法律地位、具有经济权限)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每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错选、漏选、多选都不得分) 1 、 ACD ; 2 、 ACD ; 3 、 AB ; 4 、 ACD ; 5 、 AD ; 6 、 CD ; 7 、 ABCD ; 8 、 ABD ; 9 、 CD ; 10 、 ABCD ; 1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物; B 、自然人; C 、行为; D 、精神财富 2 、我国专利法中所讲的发明创造包括

A 发明; B 、发现; C 、实用新型; D 、外观设计 3 、著作权包括

A 、著作人身权; B 、著作财产权; C 、出版者权; D 、表演者权 4 、我国专利法中所讲的发明创造包括 A 、发明 B 发现 C 实用新型 D 外观设计 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6 、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某些特定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下列商品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A 、电器产品; B 、服装产品; C 、烟草制品; D 、人用药品 7 、我国婚姻法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员有。

A 、现役军人; B 、外交人员; C 、机要人员; D 、公安人员 8 、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行为违法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9 、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

A 、抵押权; B 、留置权; C 、代位权; D 、撤销权 10 、债的发生根据有

A 、合同; B 、侵权行为; C 、不当得利; D 、无因 管理 三、简答(每题 5 分,共 20 分) 1 、身份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2 、简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3 、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4 、简述刑法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等。

??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和计划生育原则。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 刑法是关于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于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罚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刑法内容的特殊性;二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三是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四、论述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 、试述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的条款。 2 、 试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五、案例分析(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 、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2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 2004 年 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 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3 、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 28 岁。王某于 6 月 25 日 上午 10 时,带领 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 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 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 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而为时已晚。杨某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对于田某应该如何处理? 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带领幼儿出游的教师,王某对于几名幼儿的安全负有在先义务。 6 岁的杨某坠入鱼塘后,王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营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其主观过错为间接故意。中学生田某没有在先义务,因此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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