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低碳经济财税政策及投融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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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低碳经济财税政策分析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与能源资源枯竭, 世界主要国家纷纷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 借此作为世界新一轮产业竞争、技术竞争、经济增长竞争的关键。各国为扶植低碳产业的发展纷纷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财税政策及相关法案。

1. 财政支出政策

(1) 财政补贴:

英国通过在企业应税利润中扣除全部首期投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安装费用)的补贴方式,鼓励企业投资于节能和环保技术设备,其中节能技术部分由碳基金负责管理和实施;在英国低碳转换计划中提出,拨款32亿英镑用于住房的节能改造,对那些主动在房屋中安装清洁能源设备的家庭进行补偿。

美国为了鼓励企业从事资源回收产业的研究与投资,国家环保局1978年就开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其能源部2010年宣布,拨款24亿美元, 资助扩大和加快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 CCS) 商业性技术开发。

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给予相当于投资总额1%的财政补贴;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25%给予补贴; 2009年启动每年总金额超过4亿欧元的热能市场的气候友好投资计划,规划推动至2014年。

日本为了鼓励企业从事环保产业的研究与投资,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从国库中拨款对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成立生态城市项目,通过补贴高科技水准的回收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再循环型私人企业,推了零排放城市的产生。

2011年5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总额近40亿欧元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 2011年~2013年, 将有23. 65亿欧元用于天然气和电力基础设施项目, 5. 65亿欧元用于海上风能发电项目,10. 5亿欧元用于碳捕获和储存项目。

(2) 政府优先购买。

通过各级政府的购买, 促进再生产品的使用,从而达到降低消耗的目的。美国几乎所有的州政府都要求优先购买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对未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则处以罚金。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有关法规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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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企业实行减税10%。

(3) 政府预算。

为减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法国政府成立了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拿出两三亿欧元的预算资金,组织和协调政府、企业及公民从行政管理与科技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

(4) 政府奖励和激励政策。

为了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和预防污染的目的,美国于1995年设立了总统绿色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 Salters环境奖。另外,日本为了鼓励市民进行资源回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如对市民回收100只铝罐或600个牛奶盒可付给100日元。

(5) 财政支持成立专项基金, 提供优惠贷款。

英国政府于2001年利用气候变化税的部分收入创立了以帮助和促进企业及公共部门减排为目的的碳公共基金,截止2011年~ 2012年度,资金使用规模约为1.4亿英镑。

德国为了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其联邦经济部与复兴信贷银行已建立节能专项基金,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偿还条件也优于市场条件。

日本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利用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为低碳经济企业提供中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

2. 税收政策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可再生能,英国政府推出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以替代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有效地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新鲜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原料税以及对每吨碳征收6美元~ 30美元的碳税等。日本于2004年颁布了新环境税计划,计划规定:日本居民要缴纳3000日元环境税,以帮助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北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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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普遍征收石化能源税,以此限制能源的消耗与碳的排放量。

3. 税式支出政策

英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碳的排放,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享受税收豁免;与政府签订自愿的气候变化协议的能源密集型工业企业,如完成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则可最多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等。

美国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规定: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的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 ,可从当年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另外,美国联邦政府1992年又出台了生产抵税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两项优惠政策。为购德国政府规定的能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只需缴纳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日本政府规定: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税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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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低碳经济领域基金及投融资模式分析

上个世纪末诞生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它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全体大会上通过的,议定书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之一的的二氧化碳的投融资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由于《京都议定书》中所要求的CO2减排目标必须来自于减排权交易,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在此背景下,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种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

一、碳排放权交易

1.远期购买方式。

国家实体在项目建设初期一次性购买项目预期产生的全部CREs并支付所有费用。投产后,国家实体经济拥有全部CREs的产权。该方式使项目业主的风险降到最低,对CREs投资方来说风险最高,但所有可能的风险收益归实体经济。

2.CREs购买协议或合同。

国家实体先和项目业主签订CREs购买协议或合同,在产生CREs后付款购买。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或合同后,能以该协议或合同为抵押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软贷款弥补资金不足,也可在资本市场上以CREs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者既能分散项目投资风险,又有利于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转换。该方式使附件I国家实体风险降到最低,但享受不到风险收益。

3.订金CREs购买协议。

订金CREs购买协议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国家实体预先支付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同时签定CREs购买协议或合同。虽然承担部分风险,但拥有部分CREs产权和进一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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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进行规定的权力,保证了稳定的CREs供应方。项目业主在前期获得较多建设资金,降低了建设期债务负担,同时所产生的CREs有了稳定的需求方。

二、碳交易基金

1.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牵头进行,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而建立的新兴碳市场,世界银行通过不同种类的碳基金管理着1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以原型碳汇基金组织(PCF)、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和生物碳基金(BioCF)最为有名。中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小孤山电项目就是由PCF购买的,它从这个项目中购买了300万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REs购买计划(CERUPT)、芬兰CDM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l/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中国第一个注册成功的CDM项目XX辉腾锡勒风电场就是CERUPT项目,合同的合约方为XX风电能源XX公司和荷兰政府的住宅、空间规划及环境部。

3.通过商业和发展银行进行交易。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CDM基金(资金额40亿日元),德国KFW银行集团(资金额1000万元)等。国际协力银行对中国沼气回收项目的合作,得到了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日本企业的协助,在XX省普城寺河煤矿实施了CDM项目。

4.通过多边组织进行交易。通过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ICF(荷兰碳机构4400万欧元)进行交易。ICF计划额度4400万欧元,项目投资主要是RE/EE、垃圾甲烷收集和气体燃烧等领域。

5.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进行,如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荷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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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都签订了双边交易备忘录。6.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ETS)交易。欧盟制定了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wance Plan NAP),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因此,多数被限制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司都积极参与到基金运作中。

6.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ETS)交易。欧盟制定了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wancePlan NAP),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因此,多数被限制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司都积极参与到基金运作中。

7.通过CREs的中间商获得融资。包括国际能源系统公司(荷兰)RWE能源集团、英国益可环境集团(PLC)等。荷兰国际能源系统公司(ESI)是CDM项目的发展商和咨询商,即中介兼买家,已经利用多种技术在中国开展CDM项目并将获得的CER出售给那些承担《京都议定书》和欧洲交易机制减排义务的参与者。

三、碳金融

1.期货。

期货市场主要从事大宗同质商品远期交易,而CREs满足交易量大、商品同质的要求,CREs价格的变化完全根据市场供需、谈判前景的变化而变化,不易受买方或卖方操纵,只要cDM市场够大,CREs很有可能成为期货市场的一种交易商品。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自2005年4月开始到2009年6月,总交易额已达165亿欧元(237亿美元),预计将继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成熟扩大,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和小麦、原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提供了减少排放的商业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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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投资。

国家的实体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并运营CDM项目,不仅享有CREs 的产权,同时享有CDM项目的产权。但这种方式必须分清楚的是附件I国家实体的投资除了作为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投资之外,是否用于弥补CDM项目由于减排而增加的成本。

3.产品支付与杠杆租赁。

在筹措CDM项目的额外运行成本时,除运用传统股本融资或债务融资方式外,可以采用“产品支付”(Production Payment)模式或“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模式进行融资。所谓‘产品支付”模式,是指建立在贷款人从项目中购买某一特定产品产量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权益的基础上的融资安排。根据‘产品支付协议”,贷款人远期购买项目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未来生产的资源性产品产量,这部分产量的收益将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此外,由于CDM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到环保类大型专业设备的购买,也可采用“杠杆租赁”模式进行融资。在这一模式下,设备出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对承租人选定的设备进行购买,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承担小部分设备购置成本,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补足大部分成本的业务。此外还有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欧盟为推动低碳经济转型,建立了多渠道、多市场的“造血”机制,积极推动各类资金(包括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进入低碳产业。

四、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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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国际市场上有拍卖和惯例两种碳汇交易的运作方式。拍卖是比较有效的交易模式,惯例则带有一定的政治性。惯例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机构过去的排放量为标准给予核准额。这样对新的参与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只会有利于较早参与到市场上的机构。而拍卖则无论在价格上还是资源的配置上都是非常有效和公平的。美国实施的酸雨计划中就采用拍卖来决定泄露的价格,从而对所有参加者都公平对待。以此为鉴,碳汇交易市场也应当多采用拍卖的方式。

五、碳税

碳税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的税,旨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避免由此引起的气候变化。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1992年由欧盟推广。碳税在导致碳减排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增长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瑞典的环境税收体系的逐步建立实际上是和发展‘绿色税收”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绿色税收”即提高环境税,用增加的环境税收人替代经济系统中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如所得税等)。提高的环境税特别是能源税,可以抑制污染排放,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同时,以环境税取代所得税,可以鼓励就业,用获得的收入来减轻或消除经济中其他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进而促进税制效率的提高,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红利”(Double pidend)。法国政府已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碳税,美国则提出征收“碳关税”。可以说,全球正在步入不可逆转的低碳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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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wv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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