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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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古代刑和罚有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又:“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后来,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明史·刑法志》:“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马。”又:“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古代的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大辟,即死刑。 五毒

古代五种酷刑。《后汉书·陈禅传》:“笞掠无算,五毒毕加。”五毒,指身及四肢备受楚毒。有得说指鞭、棰、灼、徽(绑)、墨,为五毒。 黥刺配

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

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以乾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罪重十五斤”。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 车裂

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如《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车裂商君。”车裂也称“辕”或“辕裂”。 笞刑

古代用荆条或竹板来抽打人的臀、背部或腿部的一种刑罚。据秦律所记,当时的笞刑不下数十条。汉文帝时笞刑成为肉刑的重要项目。到了隋唐,正式把笞刑列为五刑之一。明清两代,也相承沿用。《陈州粜米》中的“徒流笞杖”的“笞”即笞刑。 发配 即充军。古代的一种刑罚,指把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边远地方去服役。《明史·刑法志》:“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终身”,规定罪犯要服役到死;“永远”,则还要罪及子孙后代。 菹醢

一种酷刑,把人剁成肉酱。

凌迟

凌迟,也写成陵迟,也叫刮刑,一种残酷的死刑,用刀非割人的肉体。 刖膑

刖,也称剕,古代的一种把脚砍掉的酷刑。《韩非子·和氏》:“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右。”膑则是古代一种剔掉膝盖骨的酷刑。战国时,孙膑与庞涓同学兵法,后来庞涓做了魏惠王的将军,嫉妒孙膑的才能,诳他到魏,处以膑刑,故称孙膑。 劓刑

古代五刑之一,一种割鼻的刑罚。《史记·商君列传》:“公子虔复犯约,劓之。” 膑刑

也称膑刑,古代肉刑之一,即剔去膝盖骨的刑罚。司马迁《报任安书》:“孙子膑脚。”《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昔者司马喜膑脚于宋。” 宫刑 宫刑,又称腐刑、阴刑、蚕室或椓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周礼·秋官·司刑》注),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宫刑的最初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尚书·尧典》就提到过宫刑,大概在一夫一妻婚姻制确定以后就有了这种刑罚。

秦汉以后,宫刑的范围逐渐扩大,成为统治者对付反抗者的一种残酷手段,司马迁就曾受过宫刑。隋朝开皇,在刑法上正式废除了宫刑,以后历代刑制上也见不到宫刑,但直到明清时仍有宫刑的实例。 大辟

古代五刑之一。商、西周及春秋、战国等时期死刑的通称。清代的大辟特指砍头。方苞《狱中杂记》:“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 杖刑

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拷打臀、腿或背的刑罚。隋代定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代。《聊斋志异·促织》:“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两股间脓血流离,并虫亦不能行捉矣。” 拶指

古代的一种酷刑,简称为“拶”。用绳子穿五根小木棍,套入手指用力紧收。所用的刑具叫“拶”或“拶子”。 流刑

古代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的刑罚,也称“流放”、“充军”。秦汉时已有这种刑罚。南北朝时始作为定刑。北周时把流刑分为卫、要、荒、镇、蕃五服,以离开皇都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分五等。隋代定为五刑之一。隋《开皇律》中流刑有三种: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唐律把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个等次。流刑一直沿用至清代。 徒刑

古代服劳役的刑罚。罪犯判决后,由一定的机关管制,按规定年限去服苦役。战国时,称徒刑为鬼薪、城旦等。鬼薪,指为宗庙砍柴三年。城旦,指服筑城苦役四年。秦汉时,服徒刑的人,仍从事筑城、舂米、为宗庙打柴拣米等劳役。北周武帝时开始称为徒刑。隋代定为五刑之一,并把徒刑具体规定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个等次。唐代的徒刑还规定犯人要戴刑具从事劳作。徒刑沿用至清代。 厂狱

厂狱是官署东厂所属的监狱。明朝设东厂,缉查谋逆妖言,监视官员,镇压人民,由太监掌管,成为皇帝的特务机关。魏忠贤擅权时期,掌管东厂,正直的官吏多受陷害,左光斗也被诬陷下狱,受酷刑拷问。方苞《左忠毅公逸事》:“及左公下厂狱,史朝夕狱门外。” 斧钺

古代执行斩刑所用的刑具。原为两种兵器。《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新唐书·百官志》:“凡将出征,告庙,授斧钺;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 刀据

古代的刑具。刀用来执行割刑,锯用来执行刖刑。《国语·鲁语上》:“中刑用刀据(锯),其次用钻笮(即黥刑)。”《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受过宫刑的人称为刀锯之余或刀锯余人。司马迁《报任安书》:“奈何令刀锯之余荐天下豪隽哉!”《史记·袁盎传》:“宦者赵同以数幸,……孝文帝出,赵同参乘,袁盎伏车前曰:?今汉虽乏人,陛下独奈何与刀锯余人哉!?” 朝审

明清两代复审京城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明代,每年霜降以后,定期将法司在押的重囚,引到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并锦衣卫各堂上官以及科道官逐一审录,称为朝审。清代效仿明代,为了标榜“慎刑”,笼络人心,规定每年霜降以后,刑部把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件,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查,并按违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利益的程度,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后加“留养承祀”类),上报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秋审

清代复审个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为了标榜“慎刑”,规定各省在秋季以前,将平时判处死刑并未立即执行的案件,按照违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利益的程度,分别所谓“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后加“留养承祀”类),上报刑部,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部门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清史稿·刑法志》:“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之。”方苞《狱中杂记》:“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 勾决

古代一种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简称“勾”。清代,各地将判死刑的案件申报刑部,由刑部转奏皇帝核定,有着令监侯的,即收监等下年刑部秋审后再行处理。秋审时,刑部复审以后,把维持原判者的名单送请皇帝决定,凡是已经勾去的,立即发“勾决”咨文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至于本来关在刑部监狱中听候处刑的罪犯,则于六部九卿合勘的朝审以后,同样处理。 炮烙

本作炮烙,是一种烧烫的酷刑。用炭火烤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堕炭上烧死。后来泛指用烤红的铁炙烧犯人的酷刑。方苞《左忠毅公逸事》:“闻左公被炮烙,旦夕且死。” 弃市

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抛弃并暴露在街头,称为弃市。语出《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流行于秦、汉、魏晋各代。《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隋唐以后虽未列为刑罚种类,但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方式。 十恶不赦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其专制统治所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汉代以来,陆续出现“不道”“不敬”等罪名,北齐有“重罪十条”的说法,隋代正式把“十恶”罪名规定于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 大赦

指国家对所有犯罪者赦免或减轻其刑罚的措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国家元首发布大赦令施行。方苞《狱中杂记》:“以杀人系狱”的山阴李姓,因“与胥卒相表里”而“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这里的“赦”就是指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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