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3-07-22 11:35:0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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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

(1)学籍管理关系。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生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当学校的相关安排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教育的目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

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

(5)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学生,有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基于此,学校如果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学生可以提起申诉或者控告。

(6)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都是普通高校对学生的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高校要使学生服从自己的教学管理,必须要有对学生进行赏罚的权利,从而才能树立自己的权威。但是,高校一般只能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和评定本校的各项奖励可以根据本校规定做出相关行为,学生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对于涉及到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的处罚行为,如勒令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并接受司法审查。

私法关系:

(1) 财产管理关系。根据《教育法》第31 条、第42 条第1 款,《高等教育法》第38 条的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普通高校对校园的相关设施、教学设施、图书资料、运动场馆等学校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学校对这些国家财产或者学校财产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如果学生破坏相关财产,学校可基于物权而要求其赔偿。

(2) 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公寓一般属于学校的财产,学生对公寓的利用是与学校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般四个或者六个学生共同租用学校的一间宿舍,成为承租人,学校构成出租人。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参照民法上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3) 饮食服务。普通高校提供的饮食服务,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构成普通消费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学校是餐饮服务者,学生是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因普通高校对其财物管理不善,饮食服务瑕疵或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导致学生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例如房屋倒塌,因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火灾,因提供的教学设备、生活服务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伤亡等,学校构成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从而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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