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第四章课件(第13讲)

更新时间:2023-10-06 21: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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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①分类编号:

记账凭证由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并按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进行的连续编号。一般一笔业务编一个号。如:将记账凭证分为收、付、转三类凭证,然后将收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后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收字第1号、第2号、第3号?”; 将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后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付字第1号、第2号、第3号?”; 将转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后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转字第1号、第2号、第3号?”;

②综合编号:

将一定时期内填写的所有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后进行统一编号。即它不再对凭证进行分类。编号的编写格式为:“总字第1号、第2号?”

③分数编号:

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

312333号, 如 3、 3、 3。

为便于监督,反映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不得由出纳人员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每一张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 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汇总表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完整,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以便核对摘要及所编会计分录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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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张原始凭证需要填制两张记账凭证,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已附在某张记账凭证后,以便查阅。

(6)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按规定处理

①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即尚未登账之前发现记账凭证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②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

A、如果会计科目有错误,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B、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③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1)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 (3)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

(4)该凭证右上方“附件 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5)“摘要”栏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6)“贷方科目”栏填写与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7)“金额”栏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

(8)“记账”栏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一般用“√”表示)

(9)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3、付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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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4、转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转账凭证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及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

(2)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

另外,在同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既有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又有转账业务时,应相应地填制收、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正确 注意:

1.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2.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法及时处理和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据以登记账簿。如果发现尚未入账的错误记账凭证,应当重新填制。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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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传递线路(环节):既要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又要能加速业务处理过程。

2、定传递时间:包括在各传递环节的停留时间和交接时间。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1、定义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2、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②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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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w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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