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劳税检查情况

更新时间:2023-11-24 13: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开展货物和劳务税 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车购税征管分局:

5月16日—28日,省局调研组对我市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采取座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以睢阳、永城局为重点调研单位,另外对梁园、柘城、民权、虞城局相关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了部分企业在政策执行、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货劳税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市局决定在省局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执行检查,通过“省局典型调研—基层自查整改—市局抽查调研—全面整改完善”一系列工作,进一步夯实货劳税管理基础。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局调研发现的问题

(一)税率适用、征税范围确定等基本政策规定执行方面 1、企业税率适用错误。如超市将销售的淀粉、蒙牛酸酸乳、哇哈哈爽歪歪等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计提了销项税额,而应按13%征税的如挂面、加钙盐、低钠盐等 按17%计提销项税额。供电公司销售废旧变压器部件应按17%征税,企业按照处理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进行了申报。

2、企业兼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未准确划分。如热力公司,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在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不准抵扣进项税时,将免税项目销售额理解为不含税销售

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农机属免税项目,但其发生的购货运输费用全额抵扣了进项税,对免税项目应负担的进项税未划分转出。

3、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汽车贸易公司,实行按揭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过程时代银行向购买方收取保证金。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总局财税字(2003)16号规定,对该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企业视同销售业务未申报纳税。如热力公司自用热力行为,财务部门未进行账务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 1、审批资料不规范

(1)没有使用规定的税务文书。在调研时发现两户残疾人就业企业申请退税没有按照豫国税发【2007】217号规定使用《退税申请审批表》,仍然使用原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文书《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表》。

(2)审批资料不齐全。办理国有粮食企业资格确认时,没有按照豫国税发【2008】70号文件的要求使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而是使用自制的国有粮食免税企业资格表代替。同时缺少国有粮食企业证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粮食承储资格证等相关证明等。

(3)文书填写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木业公司2010年12月退税申请审批表中,“核准退税期限”没有填写,“退税种类”

错填为增值税,“退税额”错填写为全额缴纳的税款。同时,抽查的一些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报告中存在有引用文件错误、只有一个调查人员签字等问题。

2、管理规定未落实到位

(1)未按要求进行先评估后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木业公司退税申请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就予以办理退税。

(2)没有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或台账过于简单(仅有纳税人名称),每年没有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

(3)个别企业在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建材公司生产的两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烧结空心砖均经过检测,但其资源综合认定证书仅显示烧结煤矸石多孔砖一个品种,目前两种产品均享受免税;二是残疾人就业企业安臵个别残疾人的仍使用旧残疾证。而一代残疾证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失效;三是饲料生产公司销售免税饲料,而该产品未在企业《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中填写。

3、企业纳税申报不规范

(1)纳税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规定。一是小规模且在申报时把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入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将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额填入应纳税额栏次,随后又填入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目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对免税货物实现的销售额填入免税货物和劳务销售额栏即可。二是把即征即退货物实现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等填入一般货物对应的

栏次。

(2)未进行免税申报。如按照规定对电力部门计提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入未申报或者不按期申报。水厂对收取的属于免税的“污水处理费”也未在申报表中反映。

(3)进行不实申报。为避免零负申报,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每月在纳税申报表中按照10元、100元不等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该现象在大多数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存在。

4、政策规定不明确或难以把握

(1)备案类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不明确。目前对备案类直接减免如何审批,企业提供哪些资料,使用哪类文书,审批程序、如何归档等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基层执行不统一,不规范。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审批代替备案,而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税未进行备案,没有审批资料,这也是基层普遍的做法。具体操作上,对个体工商户直接减免税由税务分局审批保管资料,县区局税政科留存审批表,并在征管系统输机审批;小规模企业由县区局审批,县区局税政科和税务分局均留存资料,并在征管系统输机审批。上述做法主要是前期为适应CTAIS要求而进行的,使用的审批文书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但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但纳税人必须进行减免税备案,而如何备案成为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优惠

政策管理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2)饲料抽检规定不完善。在调研中发现牧业公司在2010年6月29日的饲料抽检中有两种产品不合格,但随后质检机构又于2010年12月13日再次进行抽检结果为合格。而省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0?130号)对饲料生产企业一种产品一个年度抽样两次以上,而结果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使基层税务机关不易操作。

(3)有机肥免税政策难以把握。一是技术指标不一致,由河南省农业厅颁发的《肥料正式登记证》中技术指标为N+P2O5+K2O(总养分)≥45%,而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标准是总养分≥40%,抽检的指标值为41.8%,结论均为合格,税务机关应如何把握;二是产品名称不一致,某企业《肥料正式登记证》的产品名称为复混肥料,而商检验报告封面为有机无机肥,报告内容为复合肥。而且企业有机肥产品种类较多,据企业介绍,每种产品原料配比都不一样,是否每种产品都需要质检政策没有明确;三是检验标准与总局规定的检测标准不一致。根据国税函【2008】1007号文件规定,有机肥料执行标准为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为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而该企业质检报告中检测标准为GB15063-2009,按照文件规定是否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供电公司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帐薄记载的销售电量是该单位抄表到台区(变压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vz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