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28 01: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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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加盟连锁药店的管理,提高加盟药店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诚信经营药品,

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

法。

第一条 加盟店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盟店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由各门店负责, 公司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具体监督工作由公司质管部负责。

第三条 加盟店的经营人员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SP管理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

在岗,各岗位人员懂得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

第四条 加盟店必须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由此

引起的责任自负。日常经营必须按金华药监局制订的诚信药店检查评分办法执行,保证在年

底评比中达到“基本守信药店”等级以上。

第五条 加盟药店经营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和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会议,

必须按时到会,做好学习记录档案,把布置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六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全部由公司委托的东阳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配送中心统一购进和配送,其它商品必须向合法企业购进,不得擅自向外购进。每周公司为

加盟药店配送2次,配送费用由公司负责,配送时间和特殊情况临时要货,由配送业务员与

加盟药店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加盟药店日常经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GSP规范标准要求和公司制订的质量管

理制度执行,每季由加盟药店负责人和质管员对照制度规定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 每季度质管科负责对所有加盟店实施进行现场GSP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加盟

店日常质量管理,考核应经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及重点检查方式进行督查,对上级药监部门

及公司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加盟药店必须积极配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

改意见应接受,不得借故无理阻扰、干涉,需整改的项目必须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

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药监局和公司。

第九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药品的供应价格、缺货品种出现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品

种、产地、价格等信息,如实报告公司,公司依据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后及时将意

见反馈给加盟药店。加盟店特殊需要经营品种和专营品种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按加盟店

实际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货源供应。

第十条 按GSP要求和连锁管理要求,须加盟药店添置的设施设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

及时添置,费用由加盟药店自负。

第十一条 货款回拢,原则上加盟药店应依据供货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数量和金额核对。经验

收确认无误后,应当场如数委托业务员上交公司财务,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二条 加盟药店具有经营权、人事权、所有权、财务权,人员聘用必须符合GSP规范要

求,质管员、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报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审核

备案,税收事项必须按国家规定由药店自行办理和交纳,每季的药店销售情况应在下个月8

日前上报公司财务,以便公司统计销售金额。

第十三条 加盟药店每半年盘存一次,盘存表一式二份,自留一份,另一份上报公司,公

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盘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帐货不符现象,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药品陈列、保管、验收、养护、销售必须按GSP规范程序操作,并做好各项记

录。加盟药店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第十五条 加盟药店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有调整建议权。

第十六条 加盟药店有获得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的权利,有获得公司在商品

营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支持权利。

第十七条 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均由公司统一购进配送,不得擅自在外进货。由于内在

质量引起的纠纷(不包括因保管、养护引起)责任由公司承担并由公司负责处理赔偿。

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中退货管理,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特殊品种、加盟药店要求购

进的、展销会购进的、已拆封的商品公司不予退回, 进货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商品,公司不予

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九条 加盟店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和因违规等原因造成需注销经营许可证的,门

店负责人应立即与公司签订解除加盟协议,填写《药品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报上级批准,

被核准后方可关门歇业。

第二十条 加盟店准备歇业时剩余商品处理规定:因各种原因门店准备歇业,负责人应提

前6个月告知公司,并尽量控制进货量,或暂停进货,对剩余药品进行催销。公司在这期间

除门店急需品种外,停止供货,有疑问的就地封存,报上级药监部门处理,歇业前几天,应

将剩余药品情况报公司,并且由自己联系其他门店,委托公司按GSP规定一次性作价统一配

送到该门店。

第二十一条 违反GSP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

(1)加盟药店自身违反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造成后果概由药店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

公司形象、商誉的还应无条件赔偿公司相应的一切损失。

(2)加盟药店违规擅自采购商品,被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查实,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外,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将商品退回,第二次发现公司将违规情况上报药监局,

向公司写出书面保证书,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协议履约金500元。第三次

发现没收协议履约金,解除合约,收回统一商号。

(3)上级药监部门及公司组织的考核、检查,如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元—1000元,如整

改态度恶劣,拒绝配合检查,公司予以解除加盟合约,没收协议履约金。如违反GSP认证检

查标准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罚:①按公司加盟店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②整改期间暂停供货。③对于一般项目缺陷不得超过4项,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

意见报公司,若不及时整改,则每项处罚50元,一般缺陷项目超过4项,则每项处罚100

元,并按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时整改,则解除合约。对于关键项目,每一缺陷项

目处罚200元,并按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若不能按时整改,则终止合约。没收协议履约金。

(4)加盟药店有损害公司形象、商誉的首次发现处罚2000元,如不及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公司有权解除加盟合约。如由于门店违规造成公司信誉和经济上受到损

害的,全部由该店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公司予以清除,没收协议履约金。

(5)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每次扣100元,会议期间迟到早退者每次扣50元。

(6)以上扣罚款项从加盟协议履约金中扣除,在月底加盟店应如数补足协议履约金不足部

份,逾期按2%滞纳金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东阳市统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vn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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