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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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4 【实施日期】2009.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发〔2009〕13号 2009年7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云发〔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加强引导、保障权益的基本思路,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活、放宽、放到位,加快 1 / 5

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一切社会成员依法、遵规、履程创办各类企业。以增加总量、扩大

规模、提升发展层次为主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创业带动就业,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着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中小企业集聚;不断改善发展环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昆明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至2012年末,昆明市建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体系和信息化应用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创新意识较高、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中小企业群体,使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跨上新台阶,形成一大批上规模、实力强的中小企业。

2009年至2012年,每年新增中小企业5000户,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新增科技服务中介机构15个;新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5户和省级中小企业孵化示范平台10户;新增拥有专利的中小企业30户;力争中小企业完成上市2-3户;中小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5-10户;实现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中小企业达到250户,超5亿元的中小企业达到50户;新增省级以上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达到20个;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云南名牌产品40个。 二、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发展领域

(三)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发〔2008〕9号)精神,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的前置条件。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样允许中小企业进入。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 2 / 5

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

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在协调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时一视同仁。对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市级各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清理现有规章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和废止。

(四)鼓励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业,努力培育我市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突破名额限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等。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回报高、风险大、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贷款贴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中小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或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9年至2012年,市财政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 3 / 5

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2009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各县(市)区财政也应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

市级财政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扶持。

(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税收减免、奖励返还等政策,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其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中小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业使用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对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税,按最低标准征收。

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凡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4 / 5

超过3000万元的;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到位比对相符,具备审核审批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并力求提前完成。

(九)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部门和基层网点,实行“扁平化管理”,缩短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力度,确保完成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指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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