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细则课稿

更新时间:2023-09-20 07:21:01 阅读量: 医药卫生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细则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09—2015)》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要求

(一)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设有产科或儿科。

(二)从事听力筛查的人员须具有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设施基本要求

1、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2、在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环境噪声≤45dB(A),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四)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五)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六)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七)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筛查执行标准

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三、筛查方法

(一)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转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婴儿出院前进行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三)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

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4分或5分钟≤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

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四)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 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完成听力筛查。

(五)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

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进行测试。 四、筛查程序

(一)孕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做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新生儿出生3-5天内,产科的听力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筛查后将“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转诊单”第一联粘贴在产妇病历(“粘贴辅助检查结果”)位置,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中做好相关登记,妥善保存;第二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二)初筛未通过者,筛查人员应及时告知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42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初筛结果即使正常,也要告知家长应密切注意新生儿听性行为发育情况,(主要观察婴幼儿对不同频率、强度声音做出的反应,可在小儿背后两侧无规律的发出声响,观察小儿是否转头向给声侧。将给小儿的声刺激与另一种特定的无关刺激在时间和空间上

适当结合,经多次训练后形成听觉条件反射,以此判断其听力)。出生后3年内每6个月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随访一次。

(三)指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单位,承担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工作,并将复筛阳性的新生儿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确诊。复筛通过者,复查人员需填写 “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第一联粘贴在《长春市听力筛查复查登记本》上,第二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复筛未通过者,复查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家长于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诊断筛查复查登记本》上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由复筛单位保存。

五、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长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二)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听力障碍初筛、复筛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工作,并与全市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筛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信息管理,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四)各助产单位和儿科按规定要求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相关知识和具体做法,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家庭贫困的新生儿适当减免费用。

(五)诊断机构除具有以上筛查机构的职责外,还负责

复筛阳性新生儿的听力诊断、转诊和治疗;与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技术指导。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儿保医生应掌握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在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健康体检中及时发现未做听力筛查的新生儿,督促其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听力筛查。

六、质量管理

建立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系统。听力筛查机构每季度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当地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并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

七、实施步骤

(一)2011年1月:印发《关于下发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2011年2月:印发《关于下发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业务培训,建立筛查网络系统。全市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三)到2011年9月底:以县(市)区为单位,筛查率达到30%以上。

(四)到2012年9月底:以县(市)区为单位,筛查率达到50%以上。

(五)到2015年9月底:以县(市)区为单位,筛查率达到90%以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vg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