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更新时间:2024-04-16 14: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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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 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

2、特殊区域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模式探讨 (1)进口

口岸→特殊区域

按照《保税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创新思路,区内企业是属于海关围网管理,诚信度和守法程度高,在两地海关加强联系,确保监管的前提下,两点之间可不采用监管车运输,最终实现“特殊区域报关、口岸验放、企业自运、卡口入区”。 特殊区域→境内其他地区

对从特殊区域提取货物的情况,海关也应允许企业在属地报关,特殊区域在卡口通过风险分析进行选择查验,这样既可以实现海关对属地企业的全面管理,也可减少特殊区域通关压力。 (2)出口

特殊区域→境外

按照《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口岸并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才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而加工区实行卡口管理,要求货物出卡口时向海关申报,故由出口加工区通过口岸出口的货物暂无法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三)特殊区域间货物互相流转 特殊区域→特殊区域 目前,《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办法出台前,对特殊区域间的货物流转,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参照执行。

比如: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要求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转关运输和向海关缴纳风险担保金都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和资金压力,而且,转入转出方企业都在海关围网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主观违规的风险较小,在加上货物实行入出特殊区域的卡口管理,货物的收、发监控是有保障的。所以,对此类货物实行“特殊区域报关、企业自运、卡口入区”是可行的。 四、对特殊区域适用新模式的风险评估 1、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海关管理制度上的一次历史性变革。我们要在深入了解区域通关风险特征的同时,对物流监管进行科学分类,通过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动态管理和控制,努力实现高效运作和有效监管。通过风险信息、物流信息与相关业务信息的有机融合,对物流实施全过程的监控。通过物流监控“前”、“中”、“后”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加强货物的实际监管。 2、风险评估

运输风险:极少数蓄意走私的企业可能无海关监管的运输途中掉包货物或飞料。

查验风险:申报地与查验地相隔遥远,选查指令的下达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的风险分析,可能造成货物品名、数量不符等风险发生。 违规情况处理的风险:口岸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情事,要求由口岸海关负责移交处理,需属地海关协助调查的,属地海关应该积极予以配合。实际工作中,因为申报地海关海关与查验地海关属不同关区,资料的调取、情况的核实、走私违规性质的认定可能脱节,可能造成违规处理不及时等风险。

联系配合脱节风险:如对大宗散货、取样送检以及报关单的删除、修改、删单重报等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由区域内相关直属海关依据总署的有关业务规范共同协商制定,两地海关的配合如果出现疏漏,势必造成货物提取或发运不及时等风险。 五、解决方案

1、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两地海关签定严密的联系配合办法,通过制度的健全从源

头上避免程序上的风险发生。

2、加强风险预警分析。加强对重点商品的选查风险分析,科学合理的下达布控指令,减少查验率,提高查获率,目的是打击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顺利快捷通关。

3、尽快制定配套办法,为特殊监管区域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政策提供法律保障。特殊区域的政策不特殊,有些反而还不如区外的反映由来已久,海关只有根据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科学分析判断,尽快制定配套办法,这样才能为目前我国80多家特殊区域注入新的活力,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 4、通过企业等级管理控制风险

按照海关对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A类企业的守法程度较高,管理比较规范,发生走私违规的风险小,对特殊区域内的A类企业,海关应允许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优惠措施,对B类企业如果申请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可在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允许。通过这样的差别化管理,也可使A类企业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企业类别,B类企业创造条件申请成为A类企业,外贸环境将更为诚信有序。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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