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整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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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整 计 划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目 录

摘要

一、重整计划的构成

二、沧化股份的负债状况

三、沧化股份资产的清算评估价值

四、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五、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六、对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安排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债权清偿期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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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沧化股份概况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

三、挽救企业债务危机的救助措施 四、破产重整程序的提起

五、严格依法推进企业破产重整

六、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和债权确认情况 七、沧化股份的重整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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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化股份重整计划

一、 债权分类

第一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第二组、职工债权组 第三组、税款债权组

第四组、大额普通债权组 第五组、小额普通债权组

二、债权调整方案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调整 (二)职工债权的调整 (三)税款债权的调整 (四)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五)普通债权的调整 1、大额普通债权的调整 2、小额普通债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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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债权受偿方案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受偿 (二)职工债权的受偿 (三)税款债权的受偿 (四)大额普通债权的受偿 (五)小额普通债权的受偿

四、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 (二)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三)进行工艺改造,形成规模效益 (四)适时定向增发股票

(五)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 (六)调整投资结构

(七)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九)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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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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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摘 要

一、重整计划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重整计划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共七个部分的内容。

二、沧化股份的负债状况

经核查确认,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化股份)总负债544,323.86万元,共涉及债权420家。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家,清算条件下债权额17,403.52万元,重整条件下债权额22,200万元;职工债权额8,816.28万元;税款债权2家,债权额4,112.25万元;普通债权418家,清算条件下的债权额513,991.81万元,重整条件下的债权额509,195.33万元。

普通债权中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债权131家,债权额506,101.67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287家,债权额3,093.66万元。

普通债权中,金融机构债权39家,债权额452,925.83万元;非金融机构债权379家,债权额56,269.50万元。

上述负债不含管理人预提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为1,615万元,在重整条件下,破产重整费用为3,037万元。在清算条件下,破产清算费用为7,337万元(增加了资产快速变现费用4,300万元)。

三、沧化股份资产的清算评估价值

评估机构按清算价值法评估的沧化股份清算资产价值为86,007.65万元。 四、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如果沧化股份破产清算,沧化股份的清算资产价值扣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可用于普通债权分配的资产价值为46,723.6万元。因此,普通债权的清算清偿比例为9.09%。

五、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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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1、如果沧化股份重整成功,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企业资产价值因不进行快速变现等因素而增加12,041.33万元,可分配的资产价值为58,268.45万元,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比例为11.44%。

2、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后,如按重整计划预计变现,可用于大额普通债权清偿的偿债资金将增加,清偿比例将相应提高2.95%。若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调整清偿比例。

六、对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安排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原则,重整计划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作出全额清偿的安排。

普通债权人中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大额债权保证获得11.33%的清偿,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按重整计划预计变现,大额普通债权中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部分按30%清偿,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14.28%的清偿。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小额普通债权按30%的确定比例清偿,该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受出资人权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债权清偿期限安排

鉴于企业重整再生的需要,重整计划拟定了为期3年的执行期限。此间,对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三年执行期满前,分三次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6个月内清偿50%,12个月内清偿完毕;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前清偿完毕(具体清偿的时间和额度由沧化股份视企业情况决定);大额普通债权中的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部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大额普通债权中超过50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满12个月的月底前清偿10%,满24个月的月底前清偿35%,满36个月的月底前清偿55%;小额普通债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九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根据破产法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重整计划制定了沧化股份的经营方案,具体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恢复生产经营;进行工艺改造形成规模效益;适时定向增发股票;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调整投资结构;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九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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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序 言

一、沧化股份概况

沧化股份是1994年3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14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主要为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1996年6月,沧化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沧化股份下设1家分公司、6家控股子公司。2007年5月8日,因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沧化股份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

2004年以前,沧化股份生产经营正常。2003年10月,沧化股份投资设立沧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年产40万吨石油法工艺PVC树脂工程项目,同时建设附属工程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公司的液体码头和灌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23.3亿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建设资金中实际到位贷款4.37亿元。因建设资金不足,沧化股份先后挤占企业经营性流动资金3.65亿元用于工程建设,结果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急剧恶化。由于资金匮乏,2006年6月,土建工程已完工80%、设备安装完成60%的40万吨PVC项目和液体码头工程被迫停建,新区主力生产企业沧井化工有限公司23万吨PVC生产线也开工不足,并于2006年9月停产,仅有老厂区6万吨PVC生产线勉强维持封闭运行。2007年5月,因安全生产隐患不能消除,老厂区6万吨生产线也被迫停产。至此,沧化股份所有的生产性经营活动全面停顿。 2002年以来,沧化股份还为多家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累计达26亿多元,其中仅为宝硕股份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就达8.67亿元。2007年1月,宝硕股份和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沧化股份被宝硕的债权人连带追偿,引发大量涉诉案件,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2005年,沧化股份首次出现亏损,亏损额45,628.93万元;2006年亏损 154,773.68万元;2007年前三季度亏损18,116.41万元;累计亏损达218,519.02万元。经审计确认,截至2007年4月30日,沧化股份账面资产289,223.50万元,账面负债419,340.19万元,资不抵债130,116.69万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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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挽救企业债务危机的救助措施

由于沧化股份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债权人、广大职工与股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资源的保护,因此,在沧化股份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后,引起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沧州市人民政府向省财政举债1.6亿元对沧化股份生产经营进行救助,还成立了由主要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沧化盘活重整工作领导小组,想方设法挽救企业。由于企业债务包袱沉重,这些救助措施虽然延缓了危机,但并未能从根本上使企业摆脱困境。

四、破产重整程序的提起

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4月10日,债权人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沧州中院)申请沧化股份破产还债。4月30日,沧州中院依法受理了沧化股份破产还债一案。5月10日,沧州中院做出(2007)沧民破字第6号函,指定成立沧化股份企业监管组。6月1日,沧州中院做出(2007)沧民破字第6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成立沧化股份破产清算组,并指定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6月12日,沧化股份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11月16日,沧州中院依法裁定沧化股份进入重整程序。

五、严格依法推进企业破产重整

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依法、公正和规范地推进沧化股份破产程序,沧化股份破产法律程序启动后,市委、市政府确定了“破产是手段、重整是途径、再生是目标”的指导思想和“破产、减债、重整、再生”八字方针。

为保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沧化股份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监管组在全国范围公开选聘了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等国内知名中介机构中标进驻企业,对企业进行了长达五个多月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和法律论证等工作。

为了使企业摆脱困境,将债权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沧化股份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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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规定,沧化股份破产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11月21日正式递交沧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

六、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和债权确认情况

评估机构在假定清算条件下评估的企业资产价值为86,007.65万元。在沧化股份实现重整目标恢复正常经营的条件下,采取以清算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不进行清算快速变现而使资产价值比清算评估值增加等因素,测算出企业资产价值为98,048.98万元。

经依法申报后核查确认,沧化股份总负债544,323.86万元。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2,200万元,职工债权8,816.28万元,税款债权4,112.25万元,普通债权509,195.33万元。

七、沧化股份的重整利用价值

虽然严重的债务危机导致沧化股份进入破产程序,但作为上市公司和大型化工企业,沧化股份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和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年产40万吨PVC树脂项目一旦建成,其公用工程可满足中国化工沧州大化TDI工程需要,TDI副产的盐酸作为原料又可供沧化股份PVC树脂工程使用,可实现循环经济,降低两公司生产成本,具有公用工程及资源共享优势。

二是沧化股份现拥有2233亩国有出让土地,利用这些土地资源建设后续项目,具有土地资源优势。

三是沧化股份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渤海新区,是河北省“十一五”期间沿海发展的战略重点区域,享有沿海开放城市和省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该区域处于密集的网络交通中心地带,具有区位优势。

四是沧化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如果重整成功,经营效益将提高,其投资价值将增加,并恢复上市融资功能,具有上市公司资源优势。

五是沧化股份已有29万吨PVC生产装臵,如果在建的40万吨PVC项目建成后,总装臵规模可达到69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可达10%。如新建相同规模的40万吨/年PVC树脂项目,需增加投资30%,预计总投资将达到30亿元,具有投资及规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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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沧化股份重整计划

一、债权分类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整计划对债权作以下分类, 并对应划分为五个债权表决组。

第一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简称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组

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2家,申报额为37,762.84万元。其中,工商银行沧州南环支行申报25,573.39万元,有效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17,200万元;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申报12,189.45万元,有效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5000万元,两家合计有效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22,200万元。申报债权额37,762.84万元高于22,200万元的部分债权,计15,562.84万元,依法列入普通债权,债权人同时参加本组和普通债权组,按照各自所代表的债权额,分别行使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组、职工债权组

涉及1,972名企业职工,债权总额8,816.28万元。 第三组、税款债权组

涉及两家税务机关债权人,债权总额4,112.25万元。 第四组、大额普通债权组

债权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债权划分为大额普通债权组。债权人131家,债权总额506,101.67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39家,债权额452,925.83万元;非金融机构债权92家,债权额53,175.84万元。

本组债权中,依法确认的债权114家,债权额305,831.35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24家,债权额257,183.36万元;非金融机构债权90家,债权额48,647.99万元。依法临时确定的债权17家,债权额200,270.32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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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权15家,债权额195,742.47万元;非金融机构债权2家,债权额4,527.85万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临时确定债权的债权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注:在131家债权中,有3家债权人即有确认债权,又有临时确定的债权,造成债权人重合。因此,有表决权的债权为128家。)

第五组、小额普通债权组

债权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划分为小额普通债权组。共计债权287家,债权额3,093.66万元。其中,确认债权284家,债权额3,066.45万元;临时确定债权3家,债权额27.21万元,临时确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债务偿还条件,促进债务人再生,保证调整后的债权得到清偿。。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调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重整计划保证对该组22,200万元债权,就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因此,对该组债权清偿数额不做调整,以保证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不受损害。

(二)职工债权的调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重整计划保证对8,816.28万元职工债权予以全额清偿。因此,对该组债权清偿数额不做调整,以优先保护职工权益。

(三)税款债权的调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重整计划保证对4,112.25万元税款债权予以全额清偿。因此,对该组债权清偿数额不做调整,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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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为在债务人重整中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出资人利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设立出资人组,并对出资人权益进行如下调整。

1、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7年11月21日公司股票停牌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持股10万股以上(不包括10万股)的股东,共计162家,占公司36,076户在册股东的万分之四十五;10万股以上股东持股31,488.43万股,占公司42,142万股股本的74.72%。持股不足10万股(包括10万股)的股东,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上述调整范围股东所持股份超过10万股以上的部分,每户无偿减持11%,共计减持3,285.53万股,以让渡出资人权益。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若所让渡股份的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调整清偿比例。

(五)普通债权的调整

评估机构确认的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债务人资产清算评估价值为46,723.6万元,沧州中院确认的普通债权额为513,991.81万元。因此,普通债权的清算清偿比例为9.09%(46,723.6÷513,991.81)。

从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再生出发,同时考虑如果沧化股份重整成功,企业因不进行清算快速变现等因素而增加的价值和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后预计增加的资产,分别拟定大额普通债权组与小额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

1、大额普通债权的调整

大额普通债权506,101.67万元,对应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企业资产57,340.35万元,确定按11.33%的清偿比例获得清偿。

鉴于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可增加偿债资金,假如按每股5元变现,大额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将相应提高2.95%。重整计划拟定大额普通债权中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部分按30%清偿,超过50万元的部分拟定按14.28%清偿。

大额普通债权中,依法确认的债权114家,债权额305,831.35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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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部分,债权额5,700万元,如果按30%清偿,需清偿1,710万元;超过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300,131.35万元,如果按14.28%清偿,需清偿42,858.76万元。临时确定债权17家,债权额200,270.32万元,其中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850万元,如果按30%需预留255万元;超过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199,420.32万元,如果按14.28%预留,需预留28,477.22万元。

若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让渡的股份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相应调整清偿和预留比例。

2、小额普通债权的调整

小额普通债权总额3,093.66万元,按30%清偿。其中依法确认的债权284家,债权额3,066.45万元,清偿919.94万元;临时确定债权3家,债权额27.21万元,按30%预留8.16万元。

小额债权的清偿比例为确定清偿比例,该比例不受出资人权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

普通债权组的不同清偿比例兼顾了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债权受偿方案

(一)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受偿

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22,200万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三次偿还。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日起算第12个月的月底前清偿30%,第24个月的月底前清偿30%,第36个月的月底前清偿40%。本组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予以补偿。

(二)职工债权的受偿

职工债权8,816.28万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两次清偿,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6个月内清偿50%,剩余50%于12个月内清偿完毕。

(三)税款债权的受偿

税款债权4,112.25万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前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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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期满日为最迟清偿期。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由债务人视企业具体情况决定清偿的时间和额度。

(四)大额普通债权的受偿

大额普通债权确定获得11.33%的清偿。

如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按预计变现,大额普通债权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部分清偿比例可以达到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清偿比例可以达到14.28%。如按上述清偿比例,清偿债权金额为73,300.98万元。

1、法院确认的114家大额普通债权305,831.35万元,其中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5,700万元,按重整计划暂定的30%清偿,清偿金额为1,710万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超过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300,131.35万元,按重整计划暂定的14.28%清偿比例,清偿金额为42,858.76万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共分3期偿还,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的第12个月的月底前清偿10%、第24个月的月底前清偿35%、第36个月的月底前清偿55%。

2、法院临时确定的17家大额普通债权200,270.32万元,计入破产债权总额,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预留。在诉讼、仲裁终决或其他方式最终确认前,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债权的债权额850万元,按30%的比例需预留255万元;超过50万元部分的债权额199,420.32万元,按14.28%的比例预留,需预留28,477.22万元。待判决、仲裁终决或其他方式最终确定沧化股份应付的清偿额度后,按上述大额普通债权的受偿原则,用预留部分清偿;如判决、仲裁或其他方式最终未能确定其在沧化股份的受偿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则将预留的部分分配给其他大额普通债权人。

上述大额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安排,是按重整计划预计变现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让渡股份后提高的清偿比例。如实际变现价值发生变化,则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调整清偿比例。

(五)小额普通债权的受偿

1、小额普通债权3,093.66万元,按30%的比例清偿928.1万元。其中依法确认的债权284家,债权额3,066.45万元,清偿919.94万元,于法院批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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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整计划次日起九个月内一次性清偿。临时确定债权的3家,债权额27.21万元,预留8.16万元,暂不清偿。

2、临时确定的小额普通债权计入债权总额,纳入重整计划的预留清偿安排。待判决、仲裁终决或其他方式最终确定沧化股份应付的清偿额度后,按上述小额债权的受偿原则,用预留部分清偿。具体分配时间及比例与确定的小额普通债权相同。如判决、仲裁或其他方式最终未能确定其在沧化股份的受偿权利, 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则将预留的部分分配给其他小额普通债权人。

四、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沧化股份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重、资金短缺、工艺设备不对路和市场因素等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通过重整减债,虽然可能使企业降低负债,克服眼前的危机,甚至可以实现账面盈利,保住上市资格,但这只是输血救命的应急措施。如果要使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形成造血功能,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生产效益的提高。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重整发挥效益,实现企业再生的目标。为此,结合债权调整,应采取以下措施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

沧化股份总计负债544,323.86万元。按照重整计划拟定的重整清偿比例,在三年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企业需要巨额资金来偿还负债。这些尚不包括老厂区搬迁,23万吨PVC工艺改造和恢复生产需要的资金。鉴于沧化股份濒临破产的现状,企业已经无力自救,必须靠引入战略投资来解决企业重整再生问题。因此,为沧化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是重整计划落实及重整目标实现的保障和关键所在。

此前,有多家战略投资者对投资并重组沧化股份产生兴趣,沧州市人民政府及管理人与目标投资者已进行过多次磋商。在重整计划通过,实现减债、扭亏和保牌目标的前提下,争取吸引战略投资者以合法方式重组沧化股份,恢复企业可持续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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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沧化股份进入破产程序后,生产经营已全面停顿。恢复企业生产,尽快实现主营业务盈利,是企业重整再生的基础。在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沧州中院批准后,争取投资人尽早依法重组沧化股份。按照“整体接收,分步实施”的重组步骤,重组后的沧化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厂区6万吨PVC生产线进行搬迁改造,形成10万吨PVC产能以及注资启动沧井化工23万吨PVC生产线,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恢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年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盈利。

(三)进行工艺改造,形成规模效益

企业要在恢复生产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沧井化工23万吨生产线进行技

术改造,规划沧骅化工40万吨PVC工程等在建项目的后续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四)适时定向增发股票

配合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战略投资者进入和恢复企业主营业务后,适时依法申请沧化股份股票的定向增发。通过增发,筹措后续发展资金。

(五)加强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

重整计划执行中,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过去存在的粗放管理的状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内部挖潜和节约增效。狠抓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提高企业产品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六)调整投资结构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效益和资产质量差、或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北京华夏新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持股66.67%)、揭阳华南沧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432万元,持股84.09%)等控股子公司,进行部分或整体转让。对非控股子公司进行清理,甩掉包袱,实现投资结构和投资收益的优化。

(七)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结合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对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调整,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企业经营决策机制,防止盲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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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八)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要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防范意识转化为企业高管和普通员工的自觉行动。全面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规担保、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况的发生。

(九)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被证监会谴责、调查等事件的发生,维护投资者利益,重新树立沧化股份在市场和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三年整,从重整计划被沧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一)根据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规定,在沧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在15日内向债务人移交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并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暂定三年,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长。

(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为有利于沧化股份重整再生目标实现,还要采取以下辅助措施,保障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得到落实和执行。

(一)沧州市政府将依法提供政策扶持和其它优惠手段,支持战略投资人对沧化股份进行战略重组。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尽快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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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沧化股份,落实重整计划的执行,确定今后的经营和发展方向。通过战略投资者注入资金,引入先进的管理等拯救措施,实现可持续经营,为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并最终达到企业再生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于安全生产原因,沧化股份在沧州市区的6万吨PVC生产线,可以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进行搬迁。搬迁后企业腾出的土地,沧州市政府将依法在腾出土地的开发利用上,将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提高偿债能力。

结 语

沧化股份重整计划兼顾了债权人、广大股民和企业职工的利益。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清产核资基础上,作了周密的财务分析与法律论证,广泛征求了债权人、出资人和企业职工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后制定。沧化股份重整再生不但避免了破产清算,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而且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避免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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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v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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