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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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械

显微镜离心机

电冰箱X光机

人工洗片装置器械柜

药品柜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条

被褥1条

床单2条

枕头1个

枕套2个

床头柜1个

面盆1个

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相应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分析天平

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B超

裂隙灯直接喉镜

牙科综合治疗台雾化吸入设备

婴儿保温箱器械柜

敷料柜蒸馏器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

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

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

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牙科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气体分析仪

尿分析仪电子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分析天平

恒温箱X光机

移动式X光机B超

脑电图机裂隙灯

肺功能仪婴儿保温箱

食道镜支气管镜

结肠镜膀胱镜

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

电冰箱器械柜

敷料柜洗衣机

紫外线灯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分过滤系统

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

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2块

床单2个

枕芯 1.2个

枕套2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200MA 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器械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200MA以上X光机

心电图机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r计数仪

离心机分析天平

洗衣机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幻灯机

录、放像机投影仪

救护车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v0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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