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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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习题集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学
是指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2、经济法总论
又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3、经济法分论
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4、经济法
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法的体系
是指由多层次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经济法本体论
是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7、经济法的特征
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8、经济法的体系
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9、法的价值
是指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
10、经济法的宗旨
是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11、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12、调制法定原则
是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规定,或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
由行政法规来规定。
13、经济法的价值论
是有关经济法价值的一系列理论的有机构成。
14、经济法主体
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15、调制行为
是指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16、市场对策行为
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和纵向对策行为。
17、权义结构
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18、经济法责任
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9、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中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可以放弃。
20、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约束力,以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并使他人的权益和某种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21、角色行为
是指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活动。
22、非角色行为
是指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
23、公益诉讼
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4、正式程序
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
25、法的可诉性
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程序
用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
26、宏观调控
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7、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29、宏观调控权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30、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1、财政
是指国家和其他公民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32、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关系
是在国家确定、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4、预算法
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预算体系
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36、预算关系
是指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37、预算调整
是指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债的数额增加的变更。
38、预算外资金
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法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39、国债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40、国债法
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国债关系
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42、复式预算
是指将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个部分,然后将各项财政收支按不同的性质分解编入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的有关科目中。
43、政府采购
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4、转移支付
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45、转移支付法
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预算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47、税收
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
48、税法
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税法主体
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0、征税客体
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51、税目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52、计税依据
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53、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54、累进税率
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55、商品税
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56、增值税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57、关税
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58、所得税
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59、财产税
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60、税收保全制度
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61、偷税行为
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2、欠税行为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3、抗税行为
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4、骗税行为
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的行为。
65、金融法
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6、金融
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67、中国人民银行
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是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
68、货币政策
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69、商业银行
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0、银行结算
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引起货币收付时,通过金融机构划拨转帐或票据流通所进行的收付活动的总称。
71、再贴现
是指中央银行买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贴现过的票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取得中央银行的一笔相应贷款的制度。
72、证券
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73、外汇管理法
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4、外汇
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作为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75、外汇管理
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币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76、金融市场
是指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称。 77、利率
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78、计划
是指人们再行动以前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79、计划法
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0、计划法的体系
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81、指令性计划
是以指令性指标或以指令性指标为主组成的计划。
82、指导性计划
是由指导性指标组成的计划。
83、市场规制
是指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
84、市场规制法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垄断
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86、掠夺性定价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扩大自身市场份额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而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87、行政性垄断
是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88、固定价格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的行为。
89、划分市场
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客户市场的行为。
90、联合抵制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91、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92、经营者控制
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答: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两者形成了“二元结构”,即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一、经济法总论又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二、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2、简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从哲学和科学的二分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一、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其中许多方法对经济法学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包括逻辑、经验和横断科学方法等。
三、专门科学方法是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3、简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答: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应当学会发现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矛盾,对各类矛盾展开具体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才能对相关的理论和制度全面认识和把握重点。
在经济法领域存在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其是经济法领域的诸多矛盾的体现,通过提炼、揭示和分析这些二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各种制度之间、制度与理论之间,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整个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对经济法学的学习非常重要。
4、简述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基本涵义 答: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涵义:
一、其属于法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是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其属于国内法体系,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三、其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
5、简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答:一、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
二、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6、简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答:一、宏观调控关系,包括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计划调控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7、简述研究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答:一、节约交流成本。经济法发蒙未久,先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交代,以确立一个基本的交流平台,有助于避免发生误读和误解。
二、增进理论自足。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在各相关理论间实现互通互证。
三、推进学派形成。对重要概念的提炼和使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套理论,对学派的形成具有重要价值,也是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8、简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答:一、从理论研究的需要看,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钥匙和起点,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有效地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二、从新兴部门法的特点来看,经济法涉及其存在的价值、地位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而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互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三、从理论研究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9、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答:两者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经济主体以及总体效益直接相关,它更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般均衡,体现为与经济法相一致的规制性。两者的统一,以及对传统法的调整方法的超越,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现代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法对传统法的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高级法的特点。可见,对于经济法特征的概括应当一致或可以统一的,这样才能经济法特征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10、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后者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宗旨、手段不同。前者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矛盾,后者是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
联系:两者密切联系,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经济法是行政机关执行的多种法中的一种,行政法也是其一。
11、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答:两者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都由此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两者间还存在较多的一致性,体现出密切的联系,所解决的问题直接相关。但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社会法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联系更密切。
12、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答:经济法体系内在结构是一个层次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各三个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上述的部门法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小部门法。
13、简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答: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从内外结合的角度,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它蕴含于经济法规范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体现出来。
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由于其具体制度或规范中涉及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方面的政策或手段,因此它也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14、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答: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二、其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应当能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三、其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
15、简述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答: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有利于深化整个价值论,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客观、合理地确定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相关的经济法理论,有助于发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线索,为形成合理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奠定基础。
二、实践价值。合理确定经济法宗旨对于经济法的具体立法和法律实施产生直接的指导作用,并对经济法领域内涉及的法律解释的检验具有现实意义。
16、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答:一、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或特别授权而取得。
二、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取得。
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获准取得。 四、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派生取得。
17、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答: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在此过程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主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
二、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四、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18、简述经济权利的含义 答: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19、简述经济职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征:
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其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三、其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20、简述对策行为的分类
答:其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行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行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包括公平竞争行为、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为和违法行为。
21、简述调制受体的义务
答:一、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
二、依法竞争的义务,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依法竞争,不得非法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2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从经济学上说,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它们通过市场来连接。国家通过市场来引导企业,企业通过市场和消费者进行交换,企业、个人的需求又通过市场传达给国家。
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从其他角度看,调制主体还可进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等,受制主体则包括企业和个人等。
23、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答:在经济法上,由于存在主体的“二元”结构,因而各类主体具有不同的能力。
一、在经济法上,调制主体具有调制能力,这种能力由国家特别授权或法律规定获得,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得以实现。
二、调制受体也具有博弈能力,他们遵从与否是调制的基础,直接影响调制的效果。
24、简述研究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答:一、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它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
二、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有效提炼行为范畴,可以作为观察和研究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视角,同时也可以作为分析主体的角色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入口,这在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炼行为范畴,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5、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一、它同样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二、它同样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
三、它同样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
26、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答:一、可以从总体上分为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二、从主体角度上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三、从行为对象角度上可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四、从行为效果角度上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7、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答: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其中依法调制是核心。
一、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在调制立法权的行使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即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调制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或超越调制权,而且在广义上包括适当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调制主体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制的方向、力度,以实现灵活调制。
28、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答: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一、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后者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单一性是指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9、简述经济法运行中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答:对于经济法运行而言,司法因素地位不如传统法领域显赫,这是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而不像传统法在法院解决。
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可诉性不足,并由此影响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而且还可能由于政府权力膨胀或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权前置等制度安排是司法因素弱化。
30、简述立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在经济法的运行来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强调调制法定原则,大量的立法都要实行“法律保留”原则。或者至少要通过广义的立法途径来安排,因此立法在经济法上非常重要。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这是确保经济法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经济法的立法环节与其他环节密切相关,其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的影响。
31、简述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执法是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也是如此。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因而经济法的执法侧重于积极的执法,因此政府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自行制定或解释相关的经济法,还可以进行经济法的某些司法活动,从而其执法会对经济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32、简述守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经济法的运行状况或态势与守法的情况直接相关,守法因素的重要性已渐为人们所重视,其对经济法运行具有特别效应。
从守法角度来讲,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的遵从度。从法律意识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提高,因此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必须有效解决主体的遵从问题,以提高经济法的运行实效。
影响经济法主体遵从的因素很多,其中利益或合法性是重要因素,利益是非常核心的影响因素。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兼顾各主体的利益,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得到广泛的遵从,经济法的实施效益才会更好。
33、简述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答:一、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二、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其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34、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答:一、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二、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三、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四、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35、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及其分类 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其分类:
一、从宏观经济政策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可分为财政政策调控方法、货币政策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和对外经济政调控方法策等。
二、从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可分为利益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等。
36、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答: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体系由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构成,具体包括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经济稳定增长法律制度和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等。
37、简述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答: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互相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及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8、简述宏观调控的特征
答:一、其主导的一方是政府。
二、其基本目标是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三、其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
39、简述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答:一、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二、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
三、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作为主导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存在命令与服从、协调与合作的关系。
40、简述宏观调控关系 答:主要包括:
一、计划调控关系。 二、财税调控关系。 三、金融调控关系。 四、产业调控关系。 五、投资调控关系。 六、储备调控关系。 七、涉外调控关系。
也可归并为计划、财税、金融调控关系三大类。
41、简述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答:这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其中总量平衡是指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价值总量的平衡,
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前者是后者赖以实现的基础,后者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其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反映宏观调控的内容,其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法的一切调制手段来促进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42、简述利益诱导方法 答:是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具体是指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
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布,相关主体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来掌握,所以将该方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43、简述强行控制方法
答: 是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包含三层意思:
一、实施这种方法的主体仅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 二、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其目的是限制或禁止与宏观调控目标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
44、简述计划指导方法
答:是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计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它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定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否则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这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特有的方法之一。
44、简述我国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
答:一、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体制。
45、简述财政的职能
答:一、分配收入的职能。是指集中部分社会财富,然后再进行分配,这是财政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
二、配置资源的职能,是指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基础上的,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46、简述国债的特征和基本职能
答: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其特征:
一、其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偿还性,需遵守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公共目的性。
二、其作为国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反映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债务人或债
权人的借贷关系,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三、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更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 其基本职能:
一、弥补财政赤字。 二、宏观调控。
47、简述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答:一、复式预算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均按此原则编制。
二、不列赤字原则。即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真实合法原则。即各级预算的编制都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
四、节约统筹原则。即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8、简述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
答: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
二、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项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
三、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
49、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一、强制性。在公共经济中,国家以其主权地位和所有者地位,强制、无偿、依法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资财。
二、非营利性。财政具有公共目的,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 三、永久性。财政与国家和政府并存,永久连续性。
50、简述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答:一般认为,财政存在是因为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而且私人普遍不愿投资于公共物品领域,从而使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这些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来满足,只能由公共经济来提供。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应运而生,有了存在的必要。
51、简述财政所调整的财政关系
答:一、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
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答:一、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仅作用于财政领域。
三、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其调整的对象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财政关系。
53、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答:财政法的体系是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其结构一般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角度来分析。
由于税收和国债是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来源,因此调整税收关系和国债关系的税法和国债法也就是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关系的主要部门法。
由于财政支出最主要的途径是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因此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是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重要部门法。
由于预算法对预算关系的调整涉及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从总体上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规范的法。
上述的法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是广义上的财政法体系,此外还有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即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54、简述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预算主体在履行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的程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组织、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55、简述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
答: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预算作为一种活动,是整个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执行。
56、简述预算法的地位
答:在财政法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由于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而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这种地位决定了预算法在财政法中的核心地位。
各国对预算立法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上对基本的预算体制作出规定,还专门制定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法。
57、简述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
答:一、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的收益。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三、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四、其他收入。
58、简述依据分税制要求,对预算收入按税种的划分方法
答: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根据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的设想,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等,中央与
地方的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收入等。除上述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中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部分以外的税收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收入。
59、简述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 答: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60、简述预算的编制程序
答:一、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政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于翌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五、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前1个月,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政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
61、简述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中国债的发行关系是因国债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一种基础性的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债的权利主体在国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债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国债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2、简述国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答:一、国债的分类和结构。
二、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 三、国债的发行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 四、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
五、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的国债权利。 六、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 七、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职责。 八、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
63、简述政府采购的标的
答: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二、工程。市政建设工程。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64、简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答: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推广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廉政建设。
65、为什么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采购法最直接的调整目标
答:一、只有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在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更好地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政府采购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三、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大量存在的寻租或腐败问题,从而促进廉政建设。
66、简述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答: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7、简述转移支付的主体
答:一、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二、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68、简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答:一、财政供养人口。它是直接反映财政支出水平的最主要的因素。
二、总人口。它会对地方的财政支出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三、少数民族人口。 四、疆域面积。 五、农业产值。
69、简述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答:由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是上级财政,因此,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的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管主体。
在监管方式上,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督职能依据《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或上级财
政对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
至于其他机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等办法进行监督。
对于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具体监管办法,均可由转移支付法作出规定。
70、简述税收的特征
答:一、国家主体性。即国家作为税收的主体,其权利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来具体实现。
二、公共目的性。即税收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
三、政权依托性。税收须以政权为依托。
四、单方强制性。税收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
五、无偿征收性。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国家不需事前支付对价,也不需事后向纳税人作偿还。
六、标准确定性。税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中。
71、简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答:保全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二、通知冻结等额存款。 三、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所得抵缴税款。
三、同时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2、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答:其核心内容是税收体制的改革,即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收。
73、简述增值税法律制度 答:其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是商品税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主要内容:
一、税法主体。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三、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三档。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五、税收减免。我国税法对税收减免的项目和条件均有明确规定。
74、简述税收的主要分类
答:一、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二、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与从价税。 三、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四、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五、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六、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据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75、简述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答:一、两者关系密切。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两者有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76、简述税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税收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二、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同时税收征纳关系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77、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可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依其所涉及的税种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它们在整个税法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是需要适时变动,以保障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的部分。
在税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中,税收体制法是规定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此外,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居于保障地位,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税法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和谐、统一的整体。
78、简述消费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和税率 答: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征税范围包括:
一、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二、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三、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 四、石油类消费品。
五、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在税率方面包括适用于不同税目的、税率从3%-50%不等的比例税率,以及适用于石油类消费品和啤酒、黄酒两个子目的消费品定额税率。
79、简述营业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税率和计税方法 答: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税主体
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其征税范围包括: 一、提供应税劳务。 二、转让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其税率从3%-20%不等,适用于不同行业。 其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80、简述关税的征收范围、税法主体和税率 答: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
一、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 二、个人邮递物品。
三、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 四、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由海关代征,其纳税主体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税率在我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将同一税目的货物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
81、简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适用对象
答:一、对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
二、对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三、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四、对于原产于上述三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82、简述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和税率
答:是涉外企业的对称,我国法律上即称之为“企业所得税”,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
其征税范围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为33%。
83、简述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答: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额。
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企业,依规定执行。
84、简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和税率
答: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由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税率包括: 一、基本税率,33%。
二、预提所得税率,20%。
85、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
答:其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其征税范围在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征税的其它所得。
86、简述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
答:一、资料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纳税、缴税资料。
二、实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实地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生产、货物存放情况。
三、资料取得权。即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四、税情询问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纳税、缴税情况。
五、单证查核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到有关场合检查纳税人处于托运、邮寄状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有关单据、资料。
六.存款查核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许可核查纳税人或有关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
87、简述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方面的义务
答:一、资料退还义务。即税务机关应就调取的有关税务资料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如调取当年会计资料则应在30日内退还。
二、保守秘密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有义务在检查税务时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三、持证检查的义务。即税务机关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证件或相关通知。
88、简述重复征税的分类及避免的方法
答:一、单边方式。即通过国内法来单方面限制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二、双边或多边方式。即提供两个或以上的国家进行国际税收协调来避免重复征税。
89、简述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答:一、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
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处以最高额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进行偷税的,应承担与纳税人偷税相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改税款,其已将纳税人拒绝抵扣、代收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
90、简述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答:一、对于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骗税和防碍追缴欠税;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违法擅自决定征收的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的,除撤消其决定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于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给予违法者行政处分。
9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答:一、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对商业银行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及其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商业银行违规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要求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经营管理资料。
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情况、存款比例、资产流动性、资本质量、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管。
92、简述人民币发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答: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调整计划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发行货币要坚持“经济发行”原则,杜绝财政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购买财政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提供贷款。
93、简述我国外汇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答:目的:
一、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
二、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三、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主要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94、简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答:一、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他人或单位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公示,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
95、简述货币政策的特征
答:一、其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二、其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三、其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四、其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96、简述货币政策体系的构成
答:一、信贷政策。其是中央银行为控制货币供应量而对信贷活动采取的方针和措施,是银行分配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信贷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经济政策在信贷资金供应方面的具体体现。
二、利率政策。其是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以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的方针和各种措施,是间接调控信贷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外汇政策。其是指中央银行调节和控制外汇市场及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流动、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及各项措施。
97、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特点
答:一、其目标是为了稳定金融和通货,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货币环境。
二、其对象是政府、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三、其是反经济周期的,其在经济繁荣时逐步紧缩,在经济萧条时逐步扩张。
98、简述中央银行调控信贷活动的具体措施 答:一、再贴现率政策。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三、公开市场操作政策。 四、信贷规模控制。 五、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六、消费信用控制。 七、不动产信用控制。
99、简述我国利率的种类
答: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 三、金融市场的利率。
100、简述我国再贴现的条件的对象
答:一、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其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01、简述再贴现利率的特点 答:一、其是一种短期利率。
二、其是一种官定利率。
三、其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102、简述再贷款的作用
答: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103、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答: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额,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04、简述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原则
答: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原则。
二、对贷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的原则。 三、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例外的原则。 四、按计划贷款,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 五、对借款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
六、信贷资金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
10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答: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属于表外业务,是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包括:
一、办理国内外结算。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三、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四、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七、提供保险箱服务。
106、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 答:一、其是一种投资凭证。
二、其是一种权益凭证。
三、其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凭证。
107、简述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答:一、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及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二、依法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的事务。
三、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其可决定临时停市。
四、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六、依法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定,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消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108、简述股票首次发行的条件
答: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并并少于3500万元。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可降低这一比例,但不少于15%。
五、发起人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六、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09、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和发行条件 答:其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10、简述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答: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1000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11、简述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答:一、其期限为1年以上。
二、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12、简述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对象
答: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其对象包括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其中:
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外国驻华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113、简述我国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答: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资本。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对各类资本项目的管理实行三个共同原则:
一、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国内。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设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三、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持核准件和有关材料方可在银行办理。
114、简述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
答:一、按规定为客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二、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监理呆帐准备金。
三、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其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
四、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收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五、业务终止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清算外汇债权债务,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15、简述逃汇行为
答: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汇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116、简述非法套汇行为 答: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117、简述改组设立发行股票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除应符合首次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3年连续盈利。
118、简述我国现行计划的主要内容
答:确保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因此,其中包括目标体系和政策体系两大部分。
119、简述计划法的内容
答:一、作为计划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地位、职责、权限。
二、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 三、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四、计划的综合平衡。
五、计划程序和计划责任。
120、简述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答:一、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三、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侵害,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四、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121、简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答:两者同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共同构成经济法,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它们同属于基于国家调制行为而发生的国家调制关系,但各有个性。前者为后者效果提供微观保障,后者为前者提供宏观经济环境。
122、简述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
答:其调整的是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123、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答:是指市场规制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其一方面是要秉承法的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同时,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又是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是市场规制法规范的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124、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
答:一、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二、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三、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 四、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125、简述反垄断法的体系 答:反垄断法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前者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我国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126、简述反垄断法的适应例外
答: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从国家社会经济法发展和公共利益考虑,在立法政策上可能就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给予法律适应的豁免权,其范围包括:
一、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和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
二、知识产权领域。
三、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
127、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当竞争法的关系
答:两者关系密切,同属于竞争法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交叉着一些反垄断的条款。 二、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现这两部法律。
三、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主要通过私人诉讼解决,而反垄断属于公共政策领域。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和法律执行机构的统一,对两者的制裁形式也趋于统一。
128、简述垄断
答: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
二、其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三、其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四、其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五、其具有违法性。
129、简述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前者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行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关系。
后者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
130、简述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
答: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四、其他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权的非政府机构。
131、简述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内容 答:一、行政性强制交易。
二、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三、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132、简述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答:一、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 三、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三、论述题
1、论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调控的原因
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了国家干预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任何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只是在深度和广度、内容和方式上存在不同。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会存在失效和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决定了国家调控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调控,才能使经济运行更加高效稳定。
2、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答:凡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们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其调整的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而区别于其他法的部门调整的对象。
3、论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答:一、在精神上追求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精神,它在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保护国家和个人利益。
二、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即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这个特定的时期里,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而它们是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所不能解决的,从而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现代社会复杂的分工和变化多端的特征决定了对经济运行效率有更高的要求,而经济政策能很好地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经济法制度与经济政策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另外,经济法制度的构成充分体现了程序和效率,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同于传统部门法,这也是其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一个方面。
4、论述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答:一、稳定增长目标。该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居首位,但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该目标要求经济要稳定、有序地增长,从客观上解决社会问题。
二、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而其中对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分配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相关的人权保护问题。
三、本质社会公益的目标。经济法不仅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也要对其他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公益予以更多的保护,这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力图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体现。
四、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在经济法有效解决了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更高的秩序。
5、对比民法主体的行政法主体论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答:一、经济法主体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
民法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行政法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与行政管理密不可分。而经济法律关系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分不开,它们具有不同的特征。
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公民互相之间,公民是民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参加者。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是行政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参加者。
三、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这是由经济法负有调制企业内部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任务决定的,参加者的身份是企业成员而非公民或法人。民法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而行政法主体则包括除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外的其他主体。
6、论述经济法自由权
答: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自由权等。
通常情况下,对于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一般不加限定,如须限定,必须依法作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属于此类。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经济博弈权”,调制调制受体只有充分享有该权利,依法从事相关的市场对策行为,对调制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地行使其经济自由权。 “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的一种限定。正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自由权的协调共存,使得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更有效。
总之,只有有效保护调制受体的各项具体权利,才能是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实现。
7、论述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
答:经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不仅与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直接相关,还关系到法制目标能否实现,因此适当关注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有助于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全面评价和完善经济法制度。
一、对普适性的认识。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开发性特征,其中普遍性是基本特征。因为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所以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及其重要价值。
二、强调普适性的重要价值。经济法的适用关系到国家、私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民的财产权和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等基本权利,从而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以及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所以经济法的立法必须谨慎、周全。经济法的普适性要求对经济法各主体原则上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既要形式上的公平,又要实质上的公平,既要横向公平,又要纵向公平。
8、论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 答: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是指对经济法主体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其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并不突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相关复议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法益保护。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对调控受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多,调控主体对其受体的责任追究没有问题,而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而较为突出。
要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首先要解决实体法上的问题,尤其应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其违反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使这些责任可由相关的法定机构依法追究。由于调制主体一般具有相关化解不满或解决相关纠纷的职能,因此对其解决纠纷的程序也应作出全面的规定,这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9、论述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其与市场规制法的区别 答:是指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与市场规制法的区别:
一、前者较少设立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较多设立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的行为
规范,其目的是政府部门科学合理地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后者较多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是市场主体对市场交易行为有一个直接的选择标准。
二、前者更多的是对政府宏观调控部门设立强制性规范,对有关市场主体的行为设立较多的诱导性规范,以及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奖励的规范。后者的制度规范是对市场主体设立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10、论述宏观调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整体、总量和全局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其范围大小、力度强弱将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其是一个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经济法,符合经济法有关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一般要求。同时其虽然不具有形式意义,担其地位高于一些具有形式意义的部门经济法。
二、其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其体系是否完备,决定了经济体系是否健全,其作用的大小,是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关键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规律表明,单靠市场体制难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所以必须由政府依法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11、论述我国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答:一、计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互相协调。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经济计划通常是指导性的,指明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方向,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其实现要依靠财政和货币政策。
二、产业政策的实现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会影响产业政策,,其成功实现必须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得到它们的支持。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它们各自的调节范围、侧重点、时滞性的不同,要求二者协调配合。
四、权力监督制衡理念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也要求建立综合协调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各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权力而不受制约。
由此可见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调控手段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的,该制度的建立是国民经济本身内在、客观的需要。
12、论述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及其涉及的主要问题
答:一、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供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二、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能保护国民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能通过存货吞吐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三、能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可分为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采购的集中式采购模式,以及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分类采购模式。
二、政府采购的主体一般应包括主管机构、采购受益机构、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或承包商等。
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一般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及受益机构的各种收入等。
13、论述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制度
答: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其方法:
一、直接发行法。即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的国债发行方法。
二、间接发行法。即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商国债发行条件,先由金融机构将国债全部承购,再由其向社会转售。
三、销售发行法。即政府委托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以取得资金。
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方面,其中政府的国债资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殊用途。而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证券的转让、抵押等方面。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其偿还国债本息可以是预算盈余,或是专门的偿债基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在偿还方法上,可以是直接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偿还,也可以通过市场收购来偿还,还可以通过抽签等方法来偿还。
国债管理是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贯穿于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等各个环节,对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安定非常重要。主要包括:
一、规模管理。衡量国债规模的相对指标主要是国债的依存度、国债的负担率、国债的偿还率。
二、结构管理。主要包括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管理。
14、论述预算体系的组成
答: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省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的总预算组成,乡级政府没有下一级预算,其总预算就是其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结构组成与中央预算类似。
预算体系是预算法赖以调整预算关系的基础,为预算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15、论述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答: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一、各级人大: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变更撤消权(变更或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政府的决算)、撤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及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报告权(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向本级权力机关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执行权(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监督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变更撤消权(改变或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决定、
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具体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执行权(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案权(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告权(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16、论述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答: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
在组织预算收入方面,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由有关部门将应缴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在划拨预算支出方面,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金额,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则需要进行预算调整,这是因特殊情况而在预算执行中对原来收支平衡的预算作出的部分调整和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审批。
17、论述决算制度 答: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制度包括: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在形式上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其体系构成和包括的收支项目同预算是一致的。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时原则。其编制程序:
A、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的具体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 B、各单位把本单位的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C、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在经过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进入审批阶段。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决算草案只有经过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政府在预算年度内的预算执行责任才得以免除,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管理程序才告结束。其审批主体:
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井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B、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由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C、由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由本级人大审批。
各级政府决算被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8、论述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答:是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和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我国预算法将两者并提,并从监督主体的角度将之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
在立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的地方预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乡级人大对本级预决算进行监督。各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职权主要是组织调查权和讯问质询权。
在政府监督方面,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制止。
在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方面,主要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的情况。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19、论述国债的分类
答:一、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前者是严格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后者不规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债权人可按期取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曾在英国等少数国家发行过。
二、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前者在本国境内发行,债权人一般是本国企业和居民,以本国货币支付本息。后者在本国境外发行,债权人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的企业和居民,一般以外币支付本息。
三、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其中赤字国债用来弥补财政赤字,建设国债用于国家经济建设,特种国债用于满足特定需要。
四、按流通性能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前者可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后者则不能。
20、论述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采购法定原则。是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包括实体要素法定和程序要素法定。前者主要包括采购主体法定、采购客体法定、采购资金法定等,后者主要是指采购程序法定。
二、保障公益原则。其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公益性、公法性,采购要同时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公平交易原则。首先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其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再次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原则,最后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21、论述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答:一、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经营中无重大违纪记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法人。
二、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22、论述我国税收的重要作用
答:一、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主要、固定的来源,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组织经济建设、科教文卫建设、民主和法制建设、国防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
二、其是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
系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各种经济成份、各种行业、各种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差距。
三、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有助于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动,调整产业结构,调节生产发展。
四、其在涉外工作中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通过一系列政策鼓励、吸引和限制对外贸易,有力保证了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
五、其是强化国家经济监督,健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力武器,通过一系列相关措施,保障了合法经营,打击了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3、论述我国税务管理制度
答:一、税务登记。其是整个税收活动的首要环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明。为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工伤和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
二、帐证管理。其主要包括帐簿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帐簿、凭证的使用和保存的管理。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帐和核算,按法定期限保管帐簿、凭证。
三、纳税申报。其是税收征纳的基础,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保证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论述我国税收减免制度
答:其在税收特别制度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同时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其按其性质和原因可分为困难性减免和调控性减免。前者是指纳税人因灾情等原因而发生应给予照顾的困难时,经征税机关审批而实施的税收减免。后者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税收减免。调控性的减免还包括补贴性减免和鼓励性减免。
其按条件和程序可分为法定减免和裁量减免。前者是指税法已对减免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实施的减免,是长期性的。后者也称审批性减免,是指纳税人依法向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征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的税收减免,是临时性的。
25、论述我国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答:其由一系列具体制度组成:
一、离境清税制度。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需出境的,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二、税收优先权制度。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于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欠税告知制度。纳税人有义务将其欠税情况及相关重大经济活动向其权利人或税务机关告知,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对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代位权与撤消权制度。税务机关可以作为税收债权人,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组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使公法上的代位权和撤消权,而欠税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26、论述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违反这些具体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罚款。
二、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A、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B、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欠税行为,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税额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拘役、有期徒刑并罚金。
对抗税,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抗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骗税,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7、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
答:一、发行的银行。其是我国法定的有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的银行,垄断我国的货币发行权,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二、银行的银行。其吸收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并集中掌管它们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在它们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形式给予支持,成为它们的最后贷款人,还为它们开立资金往来帐户,并设立专门的票据交换所,为它们统一办理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三、政府的银行。其是国务院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它是制定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的直接参与者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者,对政府办理业务,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8、论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五、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其向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六、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29、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答:其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我国法定的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银行,对其他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机构,制定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其执行。
其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业务,履行职责,不受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依法成立,具备成为法人的所有条件,其全部资产属于国家。其实行独立的财务预
算管理体制,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30、论述金融法体系
答:一、金融机构组织法。其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就是规范上述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调控法。其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金融监管法。其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金融业务法。它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论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答:一、稳定物价。是指使一般物价水平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其作为大多数国家政府的一个宏观经济调节目标,也是货币政策经常要突出的最终调节目标之一。
二、充分结业。是指将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是社会公众和政府关心的经济目标。
三、经济增长。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产品和劳务的增加,促进经济增长,为其提供货币的推动力,一直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
四、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外汇收支基本持平或略有顺差或逆差,顺差过大会增加物价上涨的压力,逆差过大会造成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中央银行必须尽可能使之保持平衡。
32、论述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及这样规定的原因
答:我国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次促进经济增长。具体含义:
一、中央银行首要、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我国的货币政策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稳定货币币值。
三、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在货币政策目标序列中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 这样规定是因为:
一、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稳定币值并促进经济增长,已得到外国的实践证明。
该规定不但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人民银行排除各方的干扰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评价其工作效果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并使社会能该货币政策的最终含义和价值。
33、论述我国再贷款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是我国当前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控制信贷规模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其主要内容:
一、条件和期限。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属于再贷款对象。
2、信贷资金的用途符合有关要求。
3、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4、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5、归还贷款有信誉。
6、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
其期限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内四档。
二、发放和收回。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到期必须收回。如到期确有困难不能还款的,应提前办理延期申请,每笔贷款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原来期限。
三、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根据贷款的不同种类和期限收取不同的利息,根据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按月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对商业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作出决定。商业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定期、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34、论述国家计划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答:是指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其调整:
一、针对性。国家计划必须以相关信息的掌握为基础,具备明确的目的。
二、事前性。国家计划与未来的行动和目标有关,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会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原定计划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三、综合性。国家计划在目标的设定及实施的手段上往往要综合考虑和运用各种因素和方法。
四、法定性。当国家计划具有规制私人行为的外部效果时,需要法律上的依据。 五、组织性。国家计划必须有某个或某几个机构负责促进计划的实现。 功能:
一、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
二、政策协调功能。即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向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三、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来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35、论述市场规制法的地位和作用
答:一、其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调整的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它与宏观调控关系构成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调制关系,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与民商法、行政法并别存在。
二、其法域归属。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无论以哪一种标准划分,其都不属于私法范畴。
三、其与邻近法的关系。其与宏观调控法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与市场管理法、市场监管法、竞争法等法的关系总体上是大同小异,其与合同法、商法有根本的区别,后者属于私法范畴。
其作用不仅表现在建立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和维护交易秩序,还表现在它对市场主体的筛选淘汰的无形制约上。该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36、论述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答:一、规则法定原则。市场规制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同时还应有法律明确的实体与程序的界定,所有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例外。
二、规制公平原则。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时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
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三、规制绩效原则。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和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绩效应追求并体现最大化,包括资源配置效率、技术进步速度、质量、社会福利提高等内容,并应当全面考察各有关方面。
四、规制适度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现绩效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以此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的力度和标准,避免过与不及。
37、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38、论述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9、论述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40、论述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
41、论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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