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DABS0018S2021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蛹虫草益生菌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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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0018S2021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蛹虫草益生
菌粉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企业标准
Q/SDABS 0018S-2020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020-06-10公布2020-06-10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公布
前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晏卫东。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为要紧原料,添加辅料裸藻、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菊粉、低聚果糖、大豆膳食纤维粉、虾青素、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木耳、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木糖醇、β-胡萝卜素、番茄红素以及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维生素E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要紧工艺加工制成的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82 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
GB/T 5009.159 食品中还原型抗坏血酸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KYP 0002 S 昆明优品生物科技虾青素制品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判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蛹虫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
3.1.2 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
要求活菌数在1×1010cfu/g以上,并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
3.1.3 裸藻
应符合GB 19643及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5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6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
3.1.7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8 大豆膳食纤维粉
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
3.1.9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3.1.10 维生素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
3.1.11 维生素E
应符合GB 14756 的规定。
3.1.12 聚葡萄糖
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
3.1.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14 番茄红素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的规定。
3.1.15 木耳
应符合GB/T 6192的规定。
3.1.16 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7号。3.2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样微生物指标
3.6 净含量及承诺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亮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味道。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腺苷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判技术规范实施手册》中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多糖
按NY/T 167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维生素C
按GB/T 5009.15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维生素E
按GB/T 5009.8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乳杆菌和双歧杆菌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许多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3 检验
7.3.1出厂检验
7.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腺苷、多糖、乳酸菌(乳杆菌、双歧杆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停产半年后,复原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蛹虫草项下、2009年第5号公告菊粉项下、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7号人参(人工种植)项下、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10号裸藻项下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纳铝塑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采纳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幸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阻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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