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邯郸市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

更新时间:2024-04-13 05: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6月1日起邯郸市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

近日,邯郸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是:1、除市总工会对口的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以外的各级各类企业。由市总工会对口的自收工会经费的企业包括: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太行华信建材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公司、国电邯郸热电厂、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马头发电厂。同时,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等产业工会的经费上缴部分也仍由工会自收,不纳入代征范围。2、各县(市、区)所属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承包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他经营实体。3、全市所有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4、全市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代征比例及手续费比例是:市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4.5%;各县(市、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代征手续费比例统一为代征额的4.5%;开业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筹备金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3%;代征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要缴存同级总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由上一级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办法》还对工会经费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做了如下规定:1、全部职工是在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2、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目、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4、企业应拨的工会经费依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缴。

《办法》确定工会经费的委托代征日期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并对工会经费的缴纳与管理中几个关键词进行了界定:1、缴纳期限。工会经费按照所得税的缴纳期限按月或按季缴纳。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缴纳应上缴的工会经费。2、缴纳地点。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3、工会经费的解缴。由地方总工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地方总工会。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与工会的往来结算,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列支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填报《行政计拨和上解

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缴费单位填开银行进账单,使用转账支票自行通过其开户银行向工会指定专用账户划转工会经费。凭银行签章后的进账单和《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填报《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现金送交工会指定专户,凭现金交款单和《行政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于次月20日内对收入进行核对并进行结算。

为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办法》还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1、根据《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上级工会同意后,由工会函告地税部门停收工会经费。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3、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市地税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及时向同级总工会反馈,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来源:邯郸日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u0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