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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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发包人:四川海清谷物有限责任公司 。 1.1.2.承包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1.1.2.承包人项目经理: 。 1.1.2.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指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给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指实施上述永久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实施上述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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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1.6.5区段工期:车间工程钢结构部分工期为:180日历天(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2月17日) 1.2 语言文字

执行通用条款。 1.3 法律

1.3.1适用法律和法规: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

1.3.2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四川省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整顿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及地方的现行适用标准和规范。_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可调值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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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3日之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纸3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三套,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提供一套,承包人现场保存一套查阅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生效后30天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3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生效后30天内。

(5)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供的与发包人和监理人用于本工程所有需要的标准或规范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合格后,发包人与监理人予以归还。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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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的任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3日内,发包人应完成施工现场内的发包人物资和设施的清场工作。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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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及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发包人就此不专门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函。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依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2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乙方须在施工现场提供至少一辆交通工具(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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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使用,提供监理办公室一间(4人)、建设单位办公室一间(4人)、会议室一间(15人)、监理休息室一间(4人)、电话及网络通讯设施完善、办公桌椅齐全。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按合同通用条款该条规定执行。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正常履约担保金额+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主钢结构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化履约保证金至30%,主钢结构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至50%,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至80%,余款20%,待审计完毕后28日内一次性退还。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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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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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采购前15天,将其质量、品牌等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字认可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临时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考虑进入投标报价中。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临时占地的申请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无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发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方 ,相关费用由造成损害的承包方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自行承担 。

8.测量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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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书面资料后5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应详细叙述承包人采用的设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材料与劳力需求、施工质量的控制与检测方法、安全措施、临时工程等,以及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更和索赔事件,合同的资金预测和现金需求估算。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以时标网络图形式编制,详细说明每一施工步骤的顺序、拟定的开始日期和完工日期、进度;每一月度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及累计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百分比;最终完工日期和部分完工日期;机电设备安装的时间安排。随同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一并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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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施工人员说明,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的人数和类别。 一份打印的详细清单,说明施工将使用的主要设备(包括车辆)。

一份临时性用地计划,说明施工营地、宿舍、办公室、车间和储放场地的位臵。

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计划的起始点应为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指令的日期。该计划应包括一个完整的资源分配方案,以说明每一工程部分中的每一施工机械的台班数和材料及劳力的投入量。

此后,任何改变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建议必须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同专用条款10.1(1)。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无。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进度计划需调整后7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2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修改后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合同条款规定属发包人责任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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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相关部门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延误一天支付人民币5000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人民币5000元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额的5%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由于承包人失误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验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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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7 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检查和检验后2日内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进行记录。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2日内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所有原始记录以及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接到通知后2天内 。。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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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变更发生后7天内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变更报价书14天内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单价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由承包方、发包人和监理方按有利于工程的原则认质核价,核价原则按现行四川省、市、州相关规定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承包人提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发包人可根据节约金额予以奖励 。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40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7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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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7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2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2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发包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无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风险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整顿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执行。

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为5%;施工机械使用费除所包含燃油外均不作调整,燃油的风险幅度值为10%。

其中基准价约定为《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6期资阳市材料价格,《四川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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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6期资阳市材料价格中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基准价。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16.1条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依据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组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16.2(2)条办理。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造价管理部门测评的费率计取。 (6)施工期间若遇政策文件调整合同价款时按新规定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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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30天内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相关规定执行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规定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质量保证及保修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下室防水、防潮、防渗等部位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给排水设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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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内容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见本合同后附件《质量保修合同》。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按合同专用条款该条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 。

(2)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建筑团体的人身意外伤害。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金额及费率: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且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期限: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 。

(5)保险期限: 按合同专用条款该条规定执行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承包人自行考虑,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包人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生效后 15天 内。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承包人100% 、发包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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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或者其他的罢工、停工所导致本工程施工受到限制。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壹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在旺苍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收到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7日内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7日内 。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提交履约担保金(中标价的10%+差额履约担保金)按投标须知前附表7.3.1款执行。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 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5)差额履约保证金=5×【(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注:

(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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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稻谷综合利用开发项目 合同编号: 20120701

编号: 20120701

发包人(全称):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洪伟

法定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四组

承包人(全称) 中国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志成

法定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

发包人为建设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稻谷综合利用开发项目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 稻谷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标段

工程地点: 旺苍县嘉川镇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小区 工程内容: 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建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108211006080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4910万元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钢结构厂房主体(含独立基础),水电,消防。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日历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清单单价结算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约贰仟捌佰万元整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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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小写)¥: 28000000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五份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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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材料设备 号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材料设备 号 名 称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26

交货 方式 交货 地点 计划 交货 时间 备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 (大写: )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 (大写: )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 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

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 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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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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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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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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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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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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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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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34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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