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关于执行力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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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力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办事效率,保证问题及时解决,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公司、科室部门、各级领导要明确自身职责,问题和矛盾力争就地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

二、对下级公司、部门及员工反映情况或提出的问题,能够就地答复解决的就地答复解决;如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就地答复解决的,则至迟要在24小时内给予明确或初步答复。

答复的方式有:就地答复,研究之后答复,向上反映后答复。不论如何答复,都要记录备案。

三、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或自身、自己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初步答复问题提出人后,要在48小时内与其他领导会商,或上报上一级单位、领导。

四、对员工或下一级单位提出的问题,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初步答复,或者借故推诿,导致员工或下一级单位越级反映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一次处罚500元。对于问题处理不力或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另行处理。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出的问题或反映的情况已经给予了答复或初步答复的,问题提出人或单位不得越级反映问题,违反者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六、遭遇突发的重大危急事件,任何人都可以视情况在第

一时间向任何领导反映情况,此类情况不属于越级反映问题。

七、对上级公司或领导布置的任务,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妥,遇有不能解决的困难,要及时反馈。擅自搁置问题、遗忘工作任务,或找借口不按要求执行,一次处罚当事人1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另行处理。

八、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快速高效办理,如遇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延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神木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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